联合国与非殖民化
1945年联合国成立之际,7.5亿人在没有自治、依附于殖民国家的领土上生活,约占当时世界人口的叁分之一。
此后,80多个前殖民地获得独立。其中,所有11个托管领土均实现了自决,或独立,或与一独立国自由结合。曾属非自治领土,后因地位改变或自行选择独立、与一独立国自由结合或合并的,不再列入非自治领土名单。如今,非自治领土还剩17个,居民人口不到200万。
联合国的非殖民化事业源自“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也源自《宪章》中叁个对未独立人民利益有专述的具体章节。《宪章》(“对于非自治领土之宣言”,第七十叁和七十四条)确立的原则继续引导联合国的非殖民化事业。《宪章》还在(第七十五至八十五条)建立了国际托管制度,并在(第八十六至九十一条)设立了,对托管领土加以监测。
如《宪章》所述,管理国,也即“联合国各会员国,于其所负有或担承管理责任之领土,其人民尚未臻自治之充分程度者”,要承认以领土居民之福利为至上,于充分尊重关系人民之文化下,保证其政治、经济、社会及教育之进展,协助其发展适当的自治形式,注意非自治领土之政治愿望及发展进步阶段。根据《宪章》,管理国还有义务向联合国传递有关非自治领土情况的情报。联合国则监测非自治领土的自决进程。
1960年,通过,又称《非殖民化宣言》。根据该决议,大会鉴于联合国在协助托管领土及非自治领地之独立运动方面之重要任务,郑重宣布有迅速无条件终止各种形式和表现之殖民主义之必要,且为此目的,宣告所有民族均有自决权。
根据1960年题为“会员国为确定是否负有义务递送按照宪章第七十叁条(辰)款规定之情报所应遵循之原则”的,非自治领土可谓已臻充分自治程度如:
- 成为独立自主国;
- 与一独立国自由结合;
- 与一独立国合并。
此外,1970年大会第核可了《对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与合作的国际法原则宣言》,大会由是郑重宣告了国家之间友好关系与合作的国际法原则,包括“各民族享有平等权利与自决权之原则”。该项原则规定,“建立自主独立国家,与某一独立国家自由结合或合并,或采取任何其他政治地位,均属该民族实施自决权之方式”。
联合国内部处理非殖民化议程的政府间机构
1946年,大会第初步建立专设委员会,“就秘书长归纳依《宪章》第七十叁条(辰)款之规定所提情报而作成之概述与分析,予以审查,俾协助大会审议此种情报”,由依《宪章》第七十叁条(辰)款递送情报之各会员国及根据地域上公允分配原则所选出之会员国各派同数代表组成之。在接下来的年份,审议依据《宪章》第七十叁条(辰)款所递送情报特别委员会(后更名为“非自治领土情报委员会”)审查了对于依《宪章》第七十叁条(辰)款所提情报进行的概述与分析,包括专门机构编写的任何报告,并于1963年解散(见大会第、、、、、、、、和号决议)。
1961年,大会第成立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执行情况特别委员会(亦称非殖民化特别委员会或二十四国委员会),作为大会附属机构,对1960年《宣言》的执行予以监测,并就1960年《宣言》的适用提出建议。二十四国委员会于1962年开始运作,到当年年底,成员数量迅速从最初的17个增至24个(对于成员的更多详情,参见二十四国委员会成员页面)。非自治领土情报委员会解散后,二十四国委员会按照议,负责研究依《宪章》第七十叁条(辰)款递送的情报。
就非殖民化议程项目进行审议的,还有大会之一——。第四委员会审议二十四国委员会的建议,编写决议决定草案,以供提交大会全体会议。
联合国提供的支持和协助
目前,二十四国委员会及其主席团、第四委员会非殖民化部分由非殖民化股提供实务性协助,由提供程序性协助。责开展一些外联和其他活动,传播非殖民化信息。
如需了解更多对于联合国特别是联合国区域委员会、方案和基金、专门机构所提供支持和协助的信息,请参阅新闻部题为“联合国能够如何协助非自治领土”的出版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