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人权
世界人权会议亚洲区域会议最后宣言
通过日期 联合国大会世界人权会议区域会议筹备委员会1993年4月2日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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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调世界人权会议的重大意义,它提供了一个可贵的机会,审查人权的一切方面,并确保对其采取公正和均衡的方法,
认识到亚洲国家以其多姿多彩的文化与传统能对世界会议作出的贡献,
欢迎国际社会越来越重视人权,
重申他们对于《联合国宪章》和《世界人权宣言》所载原则的承诺,
回顾《联合国宪章》正确地将普遍遵守和促进人权和基本自由问题置于国际合作的范畴,
注意到在编纂人权文书和建立国际人权机制方面的进展,但对这些机制主要限于一类人权表示关切,
强调应进一步鼓励所有国家批准国际人权文书,特别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盟约》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盟约》,
重申尊重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不干涉他国内政等原则,
强调所有人权的普遍性、客观性和不可选择性,必须避免在实施人权时采用双重标准,并避免其政治化,
认识到促进人权应通过合作和协商一致的方式加以鼓励,而不是通过对抗和将不相容的价值观强加于人,
重申经济、社会、文化、公民和政治权利互相依存和不可分割,并重申发展、民主,普遍享有所有人权和社会正义之间固有的相互关系,对这种关系必须以综合、均衡的方式来处理,
回顾《发展权利宣言》确认发展权利是一项不可剥夺的普遍权利,是基本人权的组成部分,
强调从事建立国际人权统一规范的工作必须与建立公正和公平的世界经济秩序的工作齐头并进,
深信经济和社会的进步助长迈向民主的趋势和有助于人权的促进和保护,
强调必须在国家、区域和国际各级进行人权教育和培训,并需要国际合作,纠正公众对人权缺乏认识的情况,
1. 重申他们坚决支持《联合国宪章》和《世界人权宣言》所载的各项原则,支持在全世界充分实现所有人权;
2. 强调必须创造有利条件一边在国家和国际各级切实享有人权;
3. 强调迫切需要根据平等和互相尊重的原则,使联合国系统民主化,消除选择性和改善程序和机制,以便加强国际合作,并在解决及实现人权的所有方面确保采用积极、均衡和非对抗性的方法;
4. 不赞成任何人利用人权作为提供发展援助的条件;
5. 强调尊重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干涉他国内政、以及不利用人权作为施加政治压力的手段等原则;
6. 重申国家无论大小,都有权决定它们的政治制度,控制和自由利用其资源,并自由谋求其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
7. 强调所有人权的普遍性、客观性和不可选择性,必须避免在实施人权时采取双重标准,避免其政治化,并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人权;
8. 认为尽管人权具有普遍性,但应铭记各国和各区域的情况各有特点,并有不同的历史、文化和宗教背景,应依据国际准则不断重订的过程来看待人权;
9. 又认为国家负有主要责任,通过适当基础设施和机制来促进和保护人权,并认为必须主要通过这种机制和程序来寻求和给予补救;
10. 重申经济、社会、文化、公民和政治权利互相依存和不可分割,并必须对所有类别的人权给予同等重视;
11. 强调必须保障诸如族群、民族、种族、宗教和语言方面的少数人、移徙工人、残疾人、土着人民、难民和流离失所者等易受损害群体的人权和基本自由;
12. 重申在外国统治或殖民统治和外国占领下的人民自决是一项国际法原则,也是一项联合国承认的普遍权利,基于这项权利,他们能自由决定其政治地位和自由谋求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而不许自决则构成对人权的严重侵犯;
13. 强调自决权利适用于在外国统治或外国占领下的人民,而不应用来破坏各国的领土完整、国家主权和政治独立;
14. 对一切侵犯人权的形式表示关切,包括种族歧视、种族主义、种族隔离、殖民主义、外国侵略和占领及在被占领土建立非法居民点等现象,以及最近卷土重来的新纳粹主义、排外心态和种族清洗;
15. 强调有必要采取有效的国际措施,以便保证和监督人权标准的执行以及对外国占领下的人民提供有效的法律保护;
16. 强烈申明支持巴勒斯坦人民为恢复其民族不可剥夺的自决权利和独立而进行的合法斗争,并要求立即终止在巴勒斯坦、叙利亚戈兰和其他被占领阿拉伯领土、包括在耶路撒冷的严重侵犯人权行为;
17. 重申《发展权利宣言》中确立的发展权利是一项普遍、不可剥夺的权利,是基本人权的组成部分,必须通过国际合作、尊重所有基本人权、设立监测机制和为实现此种权利创造必要的国际条件等途径,促其实现;
18. 确认鉴于南北之间与贫富之间的差距日益扩大,实现发展权利的主要障碍存在于国际宏观经济层次;
19. 申明贫困是阻碍充分享有人权的一个主要障碍;
20. 又申明有必要发展人类享有干净、安全和健康的环境的权利;
21. 注意到各种形式和表现的恐怖主义不同于在殖民统治或外国统治和外国占领下的人民的合法斗争,已成为对享有人权和民主最危险的一种威胁,威胁到各国的领土完整和国家安全,破坏合法成立的政府的稳定,国际社会必须毫不含糊地加以谴责;
22. 重申保障平等参与一个社会的政治、社会、经济和文化活动,消除一切形式的歧视,以及消除基于性别差异对妇女使用暴力,从而坚决致力于促进和保护妇女权利;
23. 确认儿童有权享受特别保护,并获得机会与设施,以健康正常的方式,在自由而尊严的条件下,在身体、心理、道德、精神和社会各方面发育成长;
24. 欢迎国家机构对真正地、建设性地促进人权发挥了重要作用,并认为最好由有关国家自行决定这种机构的构想和建立;
25. 承认政府与非政府组织基于共同价值及互相尊重和了解在促进人权方面进行合作与对话的重要性,并鼓励在经社理事会具有咨商地位的非政府组织按照经社理事会第1296(齿尝滨痴)号决议对这一进程积极做出贡献;
26. 重申有必要探讨是否可能在亚洲设立对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区域安排;
27. 又重申有必要研究如何取得国际合作和财政资源,支持国家一级在人权领域的教育和培训,并在国家提出要求时支持设立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基础设施;
28. 强调必须使联合国人权机制合理化,以便加强其效能和效力,必须避免各条约机关、防止歧视和保护少数小组委员会和人权委员会之间的工作发生重复,并必须避免平行机制迭麻架屋;
29. 强调必须加强人权中心,给予它必要的资源,使它能够及时而有效地在促进人权方面向提出请求的国家提供广泛咨询服务和技术援助方案,并使它能够在有关机构核准的人权领域为其他活动提供充足资金;
30. 呼吁发展中国家增加在联合国人权中心的代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