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在青年中培养民族间和平、互相尊重及彼此了解等理想之宣言
通过日期 联合国大会1965年12月7日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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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
覆查联合国宪章之规定,各国人民会宣布同兹决心,欲免后世再遭战祸,
复按联合国会在宪章中申明其对基本人权、人格尊严以及人人与各国平等权利之信念,
重申世界人权宣言、1 准许殖民地国家及民族独立宣言、2 联合国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宣言、3 一九四七年十一月叁日大会谴责所有各种意图或足以煽动或鼓励威胁和平之宣传决议案一一〇(二)、儿童权利宣言4及一九六〇年十二月十八日大会决议案一五七二(十五)中所载之原则,各该原则均与教养青年培养其民族间和平、互相尊重及彼此了解之精神一点特别有关,
覆查联合国教育科学文化组织之宗旨在藉教育、科学及文化增进各国合作以利和平与安全,复确认该组织对于教育青年培养其国际了解、合作及和平精神所负之任务与所作之贡献,
鉴于人类所遭逢之浩劫中,受害最大、牺牲最多者,厥为青年,
深信青年皆望有确定之前途,并深信和平、自由与公道即属实现青年所望幸福之主要保障,
鉴于青年在人类各方面事业所负担之重要任务以及青年势将指导人类命运之事实,
复鉴于处此科学、技术及文化成就伟大之时代,青年之精力、热忱及创造能力,应全部用于谋求各国人民之物质与精神进步,
深信青年应认识、尊重并发扬其本国以及全人类之文化遗产,
复深信青年之教育以及青年与意见之交换,如本民族间和平、互相尊重、彼此了解之精神进行,可以帮助改进国际关系,加强和平与安全,
特颁布在青年中培养民族间和平、互相尊重、彼此了解等理想之本宣言,并促请各国政治、各非政府组织及青年运动确认本宣言所列载之原则,并以适当措施,确保其得获遵行:
原则一
青年之教养应培养其和平、公道、自由、互相尊重及彼此了解之精神,以期促进全人类及所有国家之平等权利、经济和社会进步、裁军及国际和平与安全之维持。
原则二
所有以青年为对象之教育手段,包括极重要之父母或家庭训导以及教学手段及报导手段,概应在青年中培养和平、人道、自由、国际团结以及一切其他促成各民族亲善之理想,并应使青年明瞭联合国为维持和平增进国际谅解合作机构所担任之任务。
原则叁
青年之教养应使其明瞭全体人类之尊严与平等,不分种族、肤色、族源或信仰,并使其尊重基本人权及民族自决权利。
原则四
交换、旅行、游览、会议、学习外国语文、城市及大学之结谊而无歧视以及类似活动,应在各国青年中予以鼓励及便利,以期按照本宣言之精神,通过教育、文化及体育活动,促进青年之睦谊。
原则五
各国国内及国际青年会社应受鼓励,促进联合国之宗旨,特别是国际和平与安全、尊重国家平等主权为基础之国际友好关系、殖民主义、种族歧视及其他违反人权现象之彻底废除。
青年组织,应遵照本宣言,各在其工作范围内采取适当措施,对于依照此等理想教育年青一代之工作,有所贡献,而无歧视。
此种组织遵照自由结社原则,应依照本宣言原则及联合国宪章所载宗旨之精神,促进思想之自由交换。
一切青年组织概应遵照本宣言所载之原则。
原则六
青年教育之主要目的之一,在发展其全部能力,养成具有高尚道德之品质,服膺和平、自由、全体人类之尊严及平等等崇高理想,并尊重、爱护人类及其创造性之成就。为此目的,家庭担任重要之任务。
青年必须明瞭将来在世界上担负之责任,并应对人类之幸福前途抱有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