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恐怖主义
消灭国际恐怖主义措施宣言
通过日期 联合国大会1994年12月9日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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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
本着《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
回顾《对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和合作的国际法原则宣言》、《加强国际安全宣言》、1《侵略定义》、2《加强在国际关系上不进行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原则的效力宣言》、世界人权会议通过的《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3《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盟约》4和《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盟约》,
非常不安地看到世界各地继续发生所有形式和表现的国际恐怖主义行为,包括对国家直接或间接介入的此种行为,危害或夺取无辜的生命,对国际关系产生有害的影响,而且可能危害各国的安全,
深为关切世界许多地区基于不容忍或极端主义的恐怖主义行为有所增加,
对于恐怖主义团体和毒贩以及他们的准军事团伙之间日益增加的危险联系表示关切,他们采用一切形式的暴力,危害各国的宪政秩序并侵犯基本人权,
深信各国需要进行更密切的协调和合作,以打击与恐怖主义密切相关的罪行,包括毒品贩运、非法军火交易、洗钱、走私核材料和其他具有潜在致命性的材料,并铭记着联合国和各区域组织在这方面可以发挥的作用,
下定决心消灭一切形式和面貌的国际恐怖主义,
又深信为了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必须做的一项工作是制止国际恐怖主义行为,包括国家直接或间接介入的此种行为,
还深信必须将应对国际恐怖主义行为负责的人绳之以法,
强调亟需进一步加强国与国之间的国际合作,以便采取和通过实际的、有效的措施来防止、打击和消灭影响整个国际社会的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
认识到联合国、有关的专门机构和国家在促进广泛合作防止和打击国际恐怖主义方面,可以通过加深公众对这个问题的了解等方法,发挥重大的作用,
回顾有关国际恐怖主义问题各个方面的现有国际条约,包括1963年9月14日在东京签订的《对于在航空器内的犯罪和某些其他行为的公约》、51970年12月16日在海牙签订的《对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61971年9月23日在蒙特利尔缔结的《对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7 1973年12月14日在纽约通过的《对于防止和惩处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包括外交代表的罪行的公约》、8 1979年12月17日在纽约通过的《反对劫持人质国际公约》、9 1980年3月3日在维也纳通过的《对于核材料的实物保护公约》、10 1988年2月24日在蒙特利尔签订的补充《对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的《禁止在国际民用航空机场进行非法暴力行为的议定书》、11 1988年3月10日在罗马签订的《禁止危害航海安全的非法行为公约》、12 1988年3月10日在罗马签订的《禁止危害大陆架固定平台安全的非法行为决议书》、13 和1991年3月1日在蒙特利尔签订的《对于在可塑炸药中加添识别剂以便侦测的公约》14 等,
欢迎各种对于打击和消灭一切形式和面貌的恐怖主义的区域协定和互相议定的宣言的缔订,
深信需要经常审查有关打击一切形式和面貌的恐怖主义的现有国际法律规定的范围,以期确保有一个全面的法律框架来防止和消灭恐怖主义,
庄严宣告:
一
1. 联合国会员国庄严重申毫不含糊地谴责恐怖主义的一切行为、方法和做法,包括那些危害国家间和民族间友好关系及威胁国家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方法和做法,不论在何处发生,也不论是何人所为,均为犯罪而不可辩护;
2. 恐怖主义的行为、方法和做法严重违反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可能威胁国际和平与安全,危害国家间友好关系,妨碍国际合作并企图摧毁人权、基本自由和社会的民主基础;
3. 为了政治目的而企图或蓄意在一般公众、某一群人或某些人种引起恐怖状态的犯罪行为,不论引用何种政治、哲学、意识形态、种族、人种、宗教或任何其他性质的考虑作为借口,在任何情况下都是不可辩护的;
二
4. 各国必须本着《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及国际法的其他有关规则,不要组织、怂恿、协助或参与其他国家境内的恐怖主义行为,或默许或鼓励在其境内从事以干出此种行为为目的的活动;
5. 各国还必须按照《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的其他规定,履行其打击国际恐怖主义的义务,敦促各国按照国际法有关规定和国际人权标准,采取坚决有效措施,迅速彻底消灭国际恐怖主义,特别是:
(a) 不要组织、怂恿、便利、资助、鼓励或容忍恐怖主义活动,并采取适当的实际措施,确保它们各自的领土不被用来建立恐怖主义设施或训练营,或用来筹备或组织意图以其他国家或其公民为目标的恐怖主义行为;
(b) 确保按照本国法律的有关规定,逮捕和起诉或引渡犯有恐怖主义行为的人;
(c) 努力在双边、区域和多边的基础上缔结这种内容的特别协定,并拟定这种内容的示范合作协定;
(d) 互相合作,交换对于防止和打击恐怖主义的情报;
(e) 迅速采取一切必要步骤执行其为缔约国的有关这一问题的现行国际公约,包括使其国内立法与这些公约相互一致;
(f) 采取适当措施,在给予庇护之前确保请求庇护者未曾从事恐怖主义活动,并在给予庇护之后确保难民身份不被与上面(a) 分段的规定相违的方式利用;
6. 为了有效打击恐怖主义行为的增加及其日益国际化的性质和影响,各国应在这方面加强合作,特别是通过系统地交换对于预防和打击恐怖主义的情报,以及有效地执行有关的国际公约,并在双边、区域和多边的基础上缔结司法互助和引渡协定;
7. 在这方面,鼓励各国紧急审查对于防止、压制和消灭一切形式和面貌的恐怖主义的现行国际法律条款的范围,以期确保有一个涵盖这个问题的所有方面的全面法律框架;
8. 此外,敦促尚未成为本《宣言》的序言中所提到的与国际恐怖主义各个方面有关的国际公约和议定书的缔约国的国家优先考虑成为这些协定和议定书的缔约国;
叁
9. 联合国、各有关专门机构和政府间组织以及其他有关机构必须全力以赴,促进各种打击和消灭恐怖主义行为的措施,并加强它们在这方面的作用;
10. 秘书长应在现有资源的范围内,采取下列实际措施来加强国际合作,以协助执行本《宣言》:
(a) 根据对于国际恐怖主义的各项现行多边、区域和双边协定的保管人和各会员国所提供的资料,收集对于这些协定的现况和执行情况的数据,包括对于国际恐怖主义所造成的事件及刑事起诉和判决的资料;
(b) 根据各会员国所提供的的资料,汇编各国在防止和制止一切形式和面貌的国际恐怖主义方面的法律和规章;
(c) 分析审查对于国际恐怖主义的现行国际法律文书,以协助各国确定在这件事情上这些文书尚未包括,但为了进一步发展由有关国际恐怖主义的公约构成的全面法律架构而可以加以处理的那些方面;
(d) 审查在联合国系统以内协助各国组织对于打击涉及国际恐怖主义的罪行的讲习班和训练班的现有可能办法;
四
11. 敦促所有国家真诚和有效地促进并执行本宣言所有方面的规定;
12. 强调必须继续努力,通过加强国际合作,逐步发展和编纂国际法,以及加强联合国和各有关专门机构。组织及机关之间的协调和提高它们的效率,务必消灭一切恐怖主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