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药品管制
对于打击非法药物的区域合作和相关事项的巴库协定:二十一世纪展望
通过日期 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2006年7月27日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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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近东和中东非法药物贩运及相关事项小组委员会的成员国代表,
齐集于2005年9月12日至16日在巴库举行小组委员会第四十届会议,审议《对于打击非法药物的区域合作和相关事项的巴库协定:二十一世纪展望》,
铭记大会在其第二十届特别会议上通过的《政治宣言》、1 《实施减少毒品需求指导原则宣言的行动计划》2 和促进国际合作解决世界毒品问题的措施,3
回顾经济及社会理事会1997年7月21日题为“对于禁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及其前体非法种植,生产,贩运,分销和消费的区域合作的巴库协定”的第1997/39号决议,
又回顾经济及社会理事会2005年7月22日题为“向阿富汗提供支助以确保有效实施其《禁毒执行计划》”的第2005/24号决议,
还回顾经济及社会理事会2005年7月22日题为“对受非法药物过境影响的国家的国际援助”的第2005/26号决议,
铭记在麻醉药品委员会第四十六届会议部长级会议上通过的部长联合声明和大会第二十届特别会议行动计划的进一步执行措施,4
回顾联合国其他各项决议和建议,包括大会2004年12月20日第59/161号决议和国际麻醉品管制局在其2004年报告5 中提出的各项建议,请国际社会支持阿富汗政府打击非法种植罂粟和贩运麻醉药品,
注意到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事处执行主任对于大会第二十届特别会议成果执行情况的第叁次两年期报告6 和麻醉药品委员会在第四十八届会议上收到的其他相关报告,包括对于毒品贩运的世界形势的报告7 和对于药物滥用的世界形势的报告,8
深切关注近东和远东药物滥用的蔓延及其对年轻人和后代的影响,
又深切关注非法种植麻醉药品作物和非法生产和贩运药物的情况不断增加,这威胁到本地区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结构及稳定,
震惊地看到参与贩毒、洗钱和其他形式的有组织犯罪的有组织犯罪团伙造成的严重而不断扩大的威胁,以及它们与恐怖组织有可能发生的联系和在某些案件中实际发生的联系,
意识到在若干国家中非法药物生产大大阻碍了经济、社会和政治的可持续发展,
考虑到国际贩运线路沿线各国所面临的多方面挑战以及贩毒的影响,包括相关的犯罪和吸毒,这些都是非法药物经由转运国领土转运造成的,
承认由于贩毒者和有组织犯罪团伙利用受冲突、战争、外国占领或其他局势影响的地区从事非法活动,需要采取进一步的紧急措施,在这些区域打击麻醉品作物非法种植和非法药物生产和贩运,
铭记完全有必要加强国际、区域和次区域合作以增强各国有效处理贩毒问题的能力并实现大会在其第二十届特别会议上制定的2008年的目的和目标,
重申分担责任的原则,并重申需要所有国家推动和采取必要的行动以全面解决世界毒品问题,
深信具体行动和综合的、协调一致的国家计划是解决涉及非法药物及相关犯罪的问题的最有效的手段,
商定如下:
禁毒执法机关之间的合作
1. 我们重申有责任促进协调的药物管制战略和一致应对贩毒活动,在这方面,鼓励制订、有效实施和进一步加强过境国预防和禁止贩毒及减少非法药物需求的措施,并鼓励在诸如边境控制、司法协助、执法等领域的合作,包括控制下交付和过境国、目的地国和来源国之间互换信息。
2. 在促进本区域一致应对、打击贩毒方面,近东和中东非法药物贩运及相关事项小组委员会成员国应促进邻国禁毒执法机关之间更为紧密的协调,如通过联合训练、建立有效的系统以促进共享行动经验以便利辨认和逮捕贩毒分子和摧毁犯罪团伙,以及推动禁毒执法机关与跨境同僚之间的定期会议。
3. 本区域的禁毒执法机关应设立明确的机制,使本国的禁毒执法机关与邻国及其他国家同僚之间经常互换对于本区域活跃的贩毒网络的信息。
4. 我们强调协调执法活动的重要性,特别是在国际层面上交换信息的重要性,设立协调中心可对此有极大助益,例如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事处中亚区域信息和协调中心。
5. 各国政府应指定国家执法机关,由其按1988年《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9 第7条的规定,负责处理司法协助请求,并按该公约第9条的规定负责与其他机关密切合作,以便增强执法行动的效力。
6. 为了拓展行动能力,小组委员会各成员国应考虑在边境站开展协调行动,办法是进行协调的机动巡逻并在有邻国参与的情况下加强陆上和海上边境联合禁毒执法工作。
7. 小组委员会各成员国应努力增强刑事司法系统和国家毒品管制立法的协调一致,以便加速采取适当措施和其他行动打击贩毒分子和相关的犯罪分子。
8. 委员会各成员国应努力支持国际社会通过继续提供技术援助和作出财政承诺,为阿富汗政府实现禁毒目标而提供必要支助,特别是为实现阿富汗《禁毒执行计划》的所有八大支柱而提供支助。
9. 小组委员会应继续一年一度在某一成员国的首都举行会议。
减少毒品需求
10. 小组委员会各成员国应使人们更多地认识到滥用非法药物可能带来的健康、社会和心理问题,特别是提高年轻人的认识。
11. 小组委员会各成员国应考虑在必要情况下修订国家立法,以便利吸毒者的治疗和康复,方法如设立毒品案法庭,警方安排参加自愿治疗方案,以及其他被承认的替代治疗办法。
12. 小组委员会各成员国应加强其对有效执行预防药物滥用的政策和战略和继续实行减少毒品需求方案的政治承诺,同时注意对吸毒者的早期介入以及他们的恢复和重新融入社会,以防止因药物滥用而传播艾滋病毒/艾滋病和其他血液传播疾病。
13. 小组委员会各成员国应继续将药物滥用预防、治疗和保健纳入国家药物管制战略和社会经济发展方案,特别是为增强妇女的社会经济能力和儿童福利而设计的方案,包括预防和减少因药物滥用致使艾滋病毒/艾滋病及其他血液传播疾病蔓延的相关方案。
14. 还鼓励小组委员会成员国确保患有艾滋病毒/艾滋病和其他血液传播疾病的吸毒者能够得到并且负担得起药物滥用治疗,并努力为需要艾滋病毒/艾滋病护理和支助的吸毒者消除障碍。
协助过境国
15. 我们欢迎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事处实施出自《巴黎声明》的《巴黎协定》举措,该声明是2003年5月21日至22日举行的中亚至欧洲贩毒路线问题会议结束时发布的,10 我们还鼓励在其他区域为那些因非法药物从本国领土过境而受到影响的国家制订类似的战略。
16. 鼓励国际金融机构和其他潜在捐助者为那些因非法药物从本国领土过境而受到影响的国家提供经济援助,包括加强并建设当地可用的人力资源的能力,以便这些国家可以加大力度打击药物贩运和滥用,并处理其带来的后果。
17. 对于因非法药物从其领土过境而受药物滥用影响的过境国,小组委员会各成员国应在适当情况下,将减少非法药物需求和加强对吸毒者的治疗和恢复服务等项目纳入对这些国家的国际援助方案,使其能够有效处理这一问题。
对前体的管制
18. 小组委员会各成员国应按照大会在其第二十届特别会议上通过的前体管制措施,11 与国际麻醉品管制局密切合作,进一步加强国际合作,执行《1988年公约》第12条。
19. 小组委员会各成员国应与其他国家互换信息,采取及时的联合执法行动,包括使用控制下交付和循迹调查缉获物来源和底细等手段,支持为防止转用化学品前体非法生产可卡因、海洛因和苯丙胺类兴奋剂而展开的国际行动,特别是由国际麻醉品管制局协调的黄玉色行动、紫色行动和棱晶项目。
20. 敦促小组委员会各成员国立即采取步骤,确保《1988年公约》表一和表二所列物质都置于监管当局的管制之下。
洗钱
21. 小组委员会各成员国应加强行动,预防和打击洗钱活动,方法包括加强国际合作,颁布法规将洗钱定为刑事犯罪和可引渡的犯罪,设立金融情报机构以协助对洗钱犯罪的有效侦查和起诉,并为涉及银行保密的刑事调查排除一切障碍。
在根除非法作物和替代发展方面的国际合作
22. 应当请国际社会在制定根除非法作物方案方面给予协助和合作,并推动替代发展方案,特别是在这方面支助阿富汗。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及其《议定书》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23. 小组委员会各成员国欢迎《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12 及其《对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13《对于打击陆、海、空偷运移民的补充议定书》14 和《对于打击非法制造和贩运枪支及其零部件和弹药的补充议定书》15 生效。
24. 小组委员会各成员国中尚未加入并执行《打击有组织犯罪公约》及其《议定书》和对于恐怖主义的各项普遍公约及其议定书的,应当及早加入并执行,并在适当情况下请求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事处与反恐怖主义委员会等联合国其他相关机构协调,为此目的给予帮助。
25. 小组委员会各成员国还应考虑尽快签署并批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16 以便使其早日生效并得到执行。
26. 小组委员会各成员国和相关的区域性经济一体化组织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按照相关的公约,改善在刑事事项上的国际合作,特别是在引渡形式和司法协助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