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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委 员 会
法 律

Distr. Limited
A/C.6/53/L.1
15 September 1998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第 五 十 叁 届 会 议

第 六 委 员 会

工 作 安 排

秘 书 处 的 说 明

1. 为 了 协 助 第 六 委 员 会 安 排 工 作, 秘 书 处 认 为 应 按 大 会1963 年11 月11 日 第1898(XVIII) 号 和1977 年12 月9 日 第32/71 号 决 议 以 及 大 会 议 事 规 则 第 九 十 九 条( 乙) 款 的 规 定, 提 请 第 六 委 员 会 注 意 以 下 事 项。

. 分 配 给 第 六 委 员 会 的 项 目

2. 1998 年9 月15 日 大 会 在 其 第3 次 全 体 会 议 上 决 定 把11 个 议 程 项 目 分 配 给 第 六 委 员 会。1998 年9 月15 日 大 会 主 席 给 第 六 委 员 会 主 席 的 信(A/C.6/53/1) 载 列 这 些 项 目 的 标 题 和 编 号。

. 分 配 给 第 六 委 员 会 的 项 目 的 文 件 情 况

3. 下 表 列 出 大 会 第 五 十 叁 届 会 议 分 配 给 第 六 委 员 会 的 项 目 的 文 件, 其 中 包 括 各 委 员 会 的 报 告、 秘 书 长 按 照 大 会 以 前 各 届 会 议 的 决 议 或 决 定 将 提 交 的 报 告, 以 及 根 据 各 会 员 国 请 求 在 分 配 给 第 六 委 员 会 的 议 程 项 目 下 分 发 的 文 件。*

预 定 印 发 日 期

1949 年 各 项《 日 内 瓦 公 约》 关 于 保 护 武 装 冲 突 受 难 者 的《 附 加 议 定 书》 的 现 况〔146〕

秘 书 长 的 报 告(A/53/287)................................
已 印 发

考 虑 有 效 措 施 以 加 强 外 交 和 领 事 使 团 和 代 表 的 保 护、 安 全 及 保 障〔147〕

秘 书 长 的 报 告(A/53/276)...............................
已 印 发

1998 年9 月2 日 伊 朗 伊 斯 兰 共 和 国 常 驻 联 合 国 代 表 给 秘 书 长 的 信(A/53/317-S/1998/831)..........................
已 印 发

1998 年9 月10 日 伊 朗 伊 斯 兰 共 和 国 常 驻 联 合 国 代 表 给 秘 书 长 和 安 全 理 事 会 主 席 的 同 文 信(A/53/360-S/1998/846).....................................................
已 印 发

国 家 及 其 财 产 的 司 法 管 辖 豁 免 公 约〔148〕

秘 书 长 的 报 告(A/53/274)...................................
9 月18 日

联 合 国 国 际 法 十 年〔149〕

(a) 联 合 国 国 际 法 十 年

秘 书 长 的 说 明(A/53/...)...................................
10 月5 日

1998 年3 月10 日 秘 鲁 常 驻 联 合 国 代 表 的 信(A/53/88)........ ..
已 印 发

(b) 1999 年 纪 念 第 一 次 国 际 和 平 会 议 一 百 周 年 和 联 合 国 国 际 法 十 年 结 束 的 行 动 的 进 展 情 况

没 有 预 先 印 发 的 文 件

(c) 国 际 谈 判 指 导 原 则 草 案

秘 书 长 的 说 明(A/53/332)...................................
10 月5 日

国 际 法 委 员 会 第 五 十 届 会 议 工 作 报 告〔150〕

委 员 会 的 报 告,《 大 会 正 式 记 录, 第 五 十 叁 届 会 议, 补 编 第10 号》(A/53/10).......................................
9 月25 日

联 合 国 国 际 贸 易 法 委 员 会 第 叁 十 一 届 会 议 工 作 报 告〔151〕

委 员 会 的 报 告,《 大 会 正 式 记 录, 第 五 十 叁 届 会 议, 补 编 第17 号》(A/53/17).......................................
9 月18 日

东 道 国 关 系 委 员 会 的 报 告〔152〕

委 员 会 的 报 告,《 大 会 正 式 记 录, 第 五 十 叁 届 会 议, 补 编 第26 号》(A/53/26)......................................
11 月12 日

设 立 国 际 刑 事 法 院〔153〕

秘 书 长 的 说 明(A/53/387)..................................
9 月28 日

1998 年7 月22 日 奥 地 利 常 驻 联 合 国 代 表 给 秘 书 长 的 信(A/53/189)............................................
已 印 发

联 合 国 宪 章 和 加 强 联 合 国 作 用 特 别 委 员 会 的 报 告〔154〕

特 别 委 员 会 的 报 告,《 大 会 正 式 记 录, 第 五 十 叁 届 会 议, 补 编 第33 号》(A/53/33)......................................
已 印 发

秘 书 长 关 于 执 行《 宪 章》 中 关 于 援 助 因 实 施 制 裁 而 受 影 响 的 第 叁 国 的 规 定 的 报 告(A/53/312)............................
9 月22 日

秘 书 长 关 于 国 际 法 院 受 理 案 件 数 目 的 增 加 对 其 业 务 影 响 的 报 告(A/53/326)............................................
10 月5 日

秘 书 长 关 于 出 版《 联 合 国 机 构 惯 例 汇 编》 的 补 编 的 进 度 报 告(A/53/386)..............................................
10 月5 日

秘 书 长 关 于 出 版《 安 全 理 事 会 惯 例 汇 编》 的 补 编 的 进 度 报 告(A/53/...)..............................................
10 月5 日

消 除 国 际 恐 怖 主 义 的 措 施[155]

大 会1996 年12 月17 日 第51/210 号 决 议 所 设 特 设 委 员 会 的 报 告,《 大 会 正 式 记 录, 第 五 十 叁 届 会 议, 补 编 第37 号》(A/53/37)...............................................
已 印 发

秘 书 长 的 报 告(A/52/314,Corr.1 和 Add.1)...................
11 月2 日

1998 年2 月10 日 格 鲁 吉 亚 常 驻 联 合 国 代 表 给 秘 书 长 的 信(A/53/66-S/1998/115)....................................
已 印 发

1998 年2 月20 日 乌 克 兰 常 驻 联 合 国 代 表 给 秘 书 长 的 信(A/53/71)...............................................
已 印 发

1998 年2 月23 日 伊 朗 伊 斯 兰 共 和 国 常 驻 联 合 国 代 表 团 临 时 代 办 给 秘 书 长 的 信(A/53/72-S/1998/156)....................
已 印 发

1998 年4 月8 日 卡 塔 尔 常 驻 联 合 国 代 表 给 秘 书 长 的 信(A/53/95S-/1998/311)....................................
已 印 发

1998 年5 月4 日 巴 基 斯 坦 常 驻 联 合 国 代 表 给 秘 书 长 的 信(A/53/117-S/1998/371)...................................
已 印 发

1998 年5 月27 日 巴 基 斯 坦 常 驻 联 合 国 代 表 给 秘 书 长 的 信(A/53/131-S/1998/435)...................................
已 印 发

1998 年8 月24 日 南 斯 拉 夫 常 驻 联 合 国 代 表 团 临 时 代 办 给 秘 书 长 的 信(A/53/285)......................................
已 印 发

1998 年8 月29 日 南 斯 拉 夫 常 驻 联 合 国 代 表 团 临 时 代 办 给 秘 书 长 的 信(A/53/300)......................................
已 印 发

1998 年9 月2 日 南 斯 拉 夫 常 驻 联 合 国 代 表 团 临 时 代 办 给 秘 书 长 的 信(A/53/341)......................................
已 印 发

审 查《 联 合 国 行 政 法 庭 规 约》〔156〕

没 有 预 先 印 发 的 文 件

. 委 员 会 工 作 结 束 日 期、 项 目 审 议 次 序 和 大 约 日 期

4. 大 会 议 事 规 则 第 九 十 九 条( 乙) 款 规 定:

“ 每 个 主 要 委 员 会 考 虑 到 大 会 按 照 总 务 委 员 会 建 议 所 确 定 的 闭 幕 日 期, 应 制 订 自 己 工 作 的 先 后 次 序 并 举 行 必 要 的 会 议 以 完 成 交 付 给 它 的 各 项 目 的 审 议。 每 个 主 要 委 员 会 应 于 每 届 会 议 开 始 时 通 过 工 作 计 划, 尽 可 能 订 出 结 束 工 作 的 预 计 日 期、 审 议 各 项 目 的 大 约 日 期、 以 及 对 每 个 项 目 拟 分 配 的 会 议 次 数。”

5. 考 虑 到 下 面 第11 段 所 示 的 分 配 给 第 六 委 员 会 的 会 议 数 目, 建 议 第 六 委 员 会 确 定11 月19 日 为 其 结 束 其 工 作 的 目 标 日 期。

6. 第 六 委 员 会 不 妨 考 虑 按 下 面 的 日 程 表 通 过 工 作 方 案。 日 程 表 是 根 据 大 会 有 关 决 议 以 及 以 往 委 员 会 通 过 的 工 作 方 案 拟 订 的, 表 中 列 出 了 审 议 发 交 给 它 的 议 程 项 目 的 大 约 审 议 日 期:

大 约 审 议 日 期

消 除 国 际 恐 怖 主 义 的 措 施〔155〕( 工 作 组)..........

1998 年9 月28 日 至10 月9 日

联 合 国 国 际 贸 易 法 委 员 会 第 叁 十 一 届 会 议 工 作 的 报 告〔151〕..........................

10 月12 日 至13 日

联 合 国 国 际 法 十 年〔149〕....................

10 月14 日 至15 日

联 合 国 宪 章 和 加 强 联 合 国 作 用 特 别 委 员 会 的 报 告〔154〕................................

10 月16 日 至20 日

设 立 国 际 刑 事 法 院〔153〕....................

10 月21 日 至22 日

国 际 法 委 员 会 第 五 十 届 会 议 工 作 报 告 〔150〕....

10 月26 日 至11 月6 日

国 家 及 其 财 产 的 司 法 管 辖 豁 免 公 约〔148〕......

11 月9 日 至10 日

审 查《 联 合 国 行 政 法 庭 规 约》〔156〕..........

11 月10 日

消 除 国 际 恐 怖 主 义 的 措 施〔155〕 .............

11 月11 日 至12 日

1949 年 各 项《 日 内 瓦 公 约》 关 于 保 护 武 装 冲 突 受 难 者 的《 附 加 议 定 书》 的 现 况〔146〕 ..............

11 月13 日

考 虑 有 效 措 施 以 加 强 外 交 和 领 事 使 团 和 代 表 的 保 护、 安 全 及 保 障〔147〕 ........................

11 月16 日

联 合 国 国 际 法 十 年〔149〕...........................

11 月16 日 至17 日

东 道 国 关 系 委 员 会 的 报 告〔152〕 ....................

11 月17 日

保 留 时 间 .........................................

11 月18 日 至19 日

. 设 立 工 作 组 和 举 行 协 商

7. 关 于 议 程 项 目155“ 消 除 国 际 恐 怖 主 义 的 措 施”, 大 会 第 五 十 二 届 会 议 建 议, 第51/210 号 决 议 所 设 的 特 设 委 员 会 在 大 会 第 五 十 叁 届 会 议 期 间, 在 第 六 委 员 会 一 个 工 作 组 的 框 架 内, 于1997 年9 月28 日 至10 月9 日 继 续 进 行 工 作 (1997 年12 月15 日 第52/165 号 决 议)。

8. 关 于 议 程 项 目149“ 联 合 国 国 际 法 十 年”, 大 会 第 五 十 二 届 会 议 请 第 六 委 员 会 关 于 该 项 目 的 工 作 组 根 据 其 职 权 和 工 作 方 法, 在 第 五 十 叁 届 会 议 继 续 工 作(1997 年12 月15 日 第52/153 号 决 议)。 此 外, 大 会 也 决 定 在 第 五 十 叁 届 会 议 期 间 在 第 六 委 员 会 工 作 组 内 继 续 审 议 题 为“ 国 际 谈 判 指 导 原 则 草 案” 的 分 项 目(1997 年12 月15 日 第52/155 号 决 议)。

9. 鉴 于 如 下 面 第12 段 所 示, 第 六 委 员 会 获 提 供 有 限 的 会 议 服 务, 工 作 组 或 为 非 正 式 协 商 而 举 行 的 任 何 会 议 必 须 是 代 替 第 六 委 员 会 获 分 配 的 会 议 而 非 额 外 举 行 的 会 议。

. 提 出 涉 及 经 费 问 题 的 决 议 草 案 的 最 后 期 限

10. 大 会 议 事 规 则 第 一 五 叁 条 规 定:“ 任 何 涉 及 开 支 的 决 议, 除 非 有 秘 书 长 编 制 的 支 出 概 算, 不 得 由 委 员 会 提 请 大 会 通 过”。 因 此, 各 主 要 委 员 会 必 须 留 有 充 分 时 间, 以 便 秘 书 处 能 够 编 制 支 出 概 算, 并 由 行 政 和 预 算 问 题 咨 询 委 员 会 和 第 五 委 员 会 加 以 审 议。 根 据 目 前 的 情 况, 如 果 同 意 将1998 年11 月19 日 定 为 结 束 第 六 委 员 会 工 作 的 日 期( 见 上 文 第5 段), 就 要 考 虑 将1998 年11 月2 日 硬 性 规 定 为 向 第 五 委 员 会 提 出 涉 及 经 费 问 题 的 决 议 草 案 的 最 后 期 限。

. 现 有 会 议 资 源

11. 现 有 的 会 议 设 施 原 则 上 可 供 委 员 会 每 星 期 平 均 举 行7 次 全 体 会 议, 并 供 上 文 第7 段 提 及 的 工 作 组 每 星 期 举 行10 次 会 议。 通 常 上 午 的 会 议 从 上 午10 时 开 到 下 午1 时, 下 午 的 会 议 从 下 午3 时 开 到 下 午6 时。

12. 为 了 避 免 在 为 委 员 会 中 的 区 域 集 团 会 议 安 排 服 务 方 面 出 现 困 难, 建 议 通 过 委 员 会 秘 书 将 所 有 召 开 此 类 会 议 的 要 求 提 交 规 划 和 会 议 事 务 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