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届会议
特别政治和非殖民化委员会
工作安排
主席的说明
1.
大会分配给特别政治和非殖民化委员会(第四委员会)审议的项目载于A/C.4/54/1号文件。这些项目的背景资料,包括有关文件的参考资料,载于大会第五十四届会议临时议程附加说明的暂定项目表(A/54/100)。12.
大会议事规则第九十九条(乙)款请每个主要委员会通过工作计划,尽可能定出结束工作的预计日期、审议各项目的大约日期以及对每个项目拟分配的会议次数。3.
为此,特别政治和非殖民化委员会(第四委员会)不妨考虑制订下列审议其议程上各项目的大约日期,作为暂定准则,但有一项理解,即此暂定准则将按照有关文件是否可得而酌情予以定期订正。委员会还将其议程上的具体项目合并审议,以确保充分而有效地利用所分配的会议设施。如下文指出的,会议事务处分配给委员会29次会议,并促请委员会尽一切努力在所分配的时间内完成其工作。如果委员会想要改动审议项目的日期,仍然必须在下文指定的日期和时间内展开工作。为非正式协商、工作组或会员国区域或其它集团提供会议服务的可能性非常之小。充分利用现有的会议服务是绝对必要的。
议程项目 |
审议日期 |
工作安排 |
9 月22日 -上午 |
《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的执行情况 (项目18) |
10 月4日 -上午 |
10 月5日 -上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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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月6日 -下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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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月7日 -下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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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月8日 -上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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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联合国宪章》第七十叁条 (辰)款递送非自治领土情报(项目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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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非自治领土人民利益的经济活动和其他活动 (项目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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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专门机构和与联合国有关系的国际机构执行《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的情况 (项目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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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的报告 [第七章(D节)(项目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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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国对非自治领土居民提供学习和训练便利 (项目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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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以色列侵害占领区巴勒斯坦人民和其他阿拉伯人人权的行为特别委员会的报告 (项目89) |
10 月11日 -下午10月12日 -上午 10月13日 -上午 10月14日 -上午 |
整个维持和平行动问题所有方面的全盘审查 (项目90) |
10 月18日 -上午10月19日 -下午 10月20日 -下午 10月21日 -下午 |
和平利用外层空间的国际合作 (项目87) |
10 月25日 -下午10月26日 -下午 10月27日 -上午 10月28日 -下午 10月29日 -上午 |
联合国近东巴勒斯坦难民救济和工程处 (项目88) |
11 月2日 -下午11月3日 -上午/下午 11月4日 -下午 |
原子辐射的影响 (项目86) |
11 月10日 -下午11月11日 -上午 11月12日 -上午 |
有关新闻的问题 (项目91) |
11 月15日 -上午11月16日 -下午 11月17日 -下午 11月18日 -下午 |
4.
主席在编制上述时间表时,考虑到下列因素:(a)
依据惯例,并根据文件是否可得,委员会不妨举行一次一般性辩论,讨论议程项目18、92至94及12和95,并就议程项目81至91举行个别辩论,但有一项了解,即各项决议和(或)决定草案将分别审议;(b)
依据惯例,大会要在全体会议审议完分配给它的其他非殖民化项目,并在委员会完成本届会议那方面的工作之后,由全体会议审议整个《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执行情况(项目18)的问题;(c)
对非自治领土代表和请愿人的听询将尽早在委员会审议有关项目时举行;(d)
对关心福克兰(马尔维纳斯)群岛问题(项目53)和东帝汶问题(项目96)的机构和个人的听询将在委员会联同全体会议审议这两个项目时举行。5.
主席建议,以上暂定工作计划如经委员会同意,为了方便委员会的工作起见,涉及议程项目18、92至94及12和95的一般性辩论发言名单登记时间应于10月4日星期一下午6时截止。委员会将在适当时刻就有关余下项目的一般性辩论作出进一步决定。6.
主席还提请注意A/54/250号文件第二.B至二.N节所载大会对于其工作安排的决定。7.
另外还请各成员切记大会一项决定,即在第五十四届会议期间,上午和下午举行的所有全体会议和主要委员会会议均应准时在上午10时和下午3时开始。同时还决定,作为一项节约措施,应竭力使全体会议和主要委员会会议分别在下午1时和下午6时以前休会,并且周末不举行会议(A/54/250,第12段)。主席还提请各位成员注意大会的一项决定,即在本届会议上,尽管没有大会议事规则第一○八条所规定的法定人数,主席也可宣布开会,并允许进行辩论(参看A/54/250,第13段)。8.
由于分配给委员会的会议次数有限,因此建议将发言时间限制在10分钟,但各组代表团的发言人的发言,则限制在15分钟。9.
凡在委员会发表的讲稿,须提供300份,以便分发给各代表团、专门机构、观察员、口译员和记录编写员。为协助秘书处提供最佳服务起见,请在发言前提交至少30份复印稿。 注1.
对于大会最后通过的项目表,见A/54/251号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