缅北禁地

第五十四届会议

第六委员会

工作安排

秘书处的说明

1. 为了协助第六委员会安排工作,秘书处认为应按大会1963年11月11日第1898(齿痴滨滨滨)号和1977年12月9日第32/71号决议以及大会议事规则第九十九条(乙)款的规定,提请第六委员会注意以下事项。

. 分配给第六委员会的项目

2. 1999年9月17日大会在其第3次全体会议上决定把10个议程项目分配给第六委员会。1999年9月17日大会主席给第六委员会主席的信(础/颁.6/54/1)载列这些项目的标题和编号。

. 分配给第六委员会的项目的文件情况

3. 下表列出大会第五十四届会议分配给第六委员会的项目的文件,其中包括各委员会的报告、秘书长按照大会以前各届会议的决议或决定将提交的报告,以及根据各会员国请求在分配给第六委员会的议程项目下分发的文件。1

预定印发日期

国家及其财产的司法管辖豁免公约摆152闭

秘书长的报告(础/54/266)............................... 已印发

国际法委员会第五十一届会议工作报告,《大会正式记录,第五十
四届会议,补编第10号》(础/54/10),(第七章和附件)2........ 9月27日

预定印发日期

联合国对国际法教学、研究、传播和广泛了解的协助方案摆153闭

秘书长的报告...............................................11月初

联合国国际法十年摆154闭

(补) 联合国国际法十年

秘书长的报告(础/54/362)....................................10月11日

(产) 1999年第一次国际和平会议一百周年纪念活动的成果

1999年5月17日孟加拉国常驻联合国代表给秘书长的信
(础/54/98).................................................已印发

1999年9月10日荷兰和俄罗斯联邦政府的来信
(础/54/381)................................................10月11日

国际法委员会第五十一届会议工作报告摆155闭

委员会的报告,《大会正式记录,第五十四届会议,补编第10
号》(础/54/10).............................................9月27日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第叁十二届会议工作报告摆156闭

委员会的报告,《大会正式记录,第五十四届会议,补编第17
号》(础/54/17).............................................9月27日

东道国关系委员会的报告摆157闭

委员会的报告,《大会正式记录,第五十四届会议,补编第26
号》(础/54/26).............................................11月初

设立国际刑事法院摆158闭

预备委员会第一届会议记录(笔颁狈滨颁颁/1999/尝.3/搁别惫.1)...........已印发

预备委员会第二届会议记录(笔颁狈滨颁颁/1999/尝.4/搁别惫.1)...........9月24日

1999年5月17日孟加拉国常驻联合国代表给秘书长的信
(础/54/98).................................................已印发

联合国宪章和加强联合国作用特别委员会的报告摆159闭

委员会的报告,《大会正式记录, 第五十四届会议,补编第
33号》(础/54/33)..........................................已印发

秘书长的报告:在援助受实施制裁所影响的第叁国方面执行
《宪章》规定的情况(础/54/383)..............................10月11日

秘书长的进度报告:《联合国机关惯例汇编》和《安全理事
会惯例汇编》补编的出版(础/54/363)..........................10月11日

预定印发日期

消除国际恐怖主义的措施摆160闭

大会1996年12月17日第51/210号决议所设特设委员会的报
告,《大会正式记录,第五十四届会议,补编第37号》(础/54/37)....已印发

秘书长的报告(础/54/301和础诲诲.1)............................10月25日

1999年3月16日、4月19日和6月21日以色列常驻联合国
代表给秘书长的信(础/53/74-厂/1998/300、础/54/82-厂/1999/
463和础/54/138-厂/1999/704)..................................已印发

1999年4月13日和16日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常驻联合国代表
团临时代办给秘书长的信(础/54/78-厂/1999/420和础/54/81)........已印发

1999年4月30日伊拉克常驻联合国代表给秘书长的信
(础/54/90)...................................................已印发

1999年5月5日阿塞拜疆、格鲁吉亚、摩尔多瓦共和国、
乌克兰和乌兹别克斯坦常驻联合国代表给秘书长的信
(础/54/94-厂/1999/518)........................................已印发

1999年8月30日吉尔吉斯斯坦常驻联合国代表给秘书长的信
(础/54/283-厂/1999/927).......................................已印发

审查《联合国行政法庭规约》〔161〕

无预发文件。

. 委员会工作结束日期、项目审议次序和大约日期

4. 大会议事规则第九十九条(乙)款规定:

“每个主要委员会考虑到大会按照总务委员会建议所确定的闭幕日期,应制订自己工作的先后次序并举行必要的会议以完成交付给它的各项目的审议。每个主要委员会应于每届会议开始时通过工作计划,尽可能订出结束工作的预计日期、审议各项目的大约日期、以及对每个项目拟分配的会议次数。”

5. 考虑到下面第12段所示的分配给第六委员会的会议数目,建议第六委员会确定1999年11月19日为其结束其工作的目标日期。

6. 第六委员会不妨考虑按下面的日程表通过工作方案。日程表是根据大会有关决议以及以往委员会通过的工作方案拟订的,表中列出了审议发交给它的议程项目的大约审议日期:

大约审议日期

消除国际恐怖主义的措施〔160〕(工作组)
(见下文第9段).............................. 1999年9月27日至10月8日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第叁十二届会议
工作的报告〔156〕.......................... 10月11日至12日

大约审议日期

联合国宪章和加强联合国作用特别委员会的
报告〔159〕...................................... 10月13日至15日

联合国国际法十年〔154〕.......................... 10月18日至19日

设立国际刑事法院〔158〕.......................... 10月20日至22日

国际法委员会第五十一届会议工作报告〔155〕........ 10月25日至11月5日

国家及其财产的司法管辖豁免公约〔152〕
(工作组)(见下文第7段)............................ 11月8日至10日

审查《联合国行政法庭规约》〔161〕................ 11月11日

联合国对国际法教学、研究、传播和广泛了解的
协助方案[153]..................................... 11月12日

消除国际恐怖主义的措施〔160〕.................... 11月12日至16日

东道国关系委员会的报告〔157〕.................... 11月18日

国家及其财产的司法管辖豁免公约摆152闭............... 11月19日

. 设立工作组和举行协商

7. 对于议程项目152“国家及其财产的司法管辖豁免公约”,大会1998年12月8日第53/98号决议决定设立一个第六委员会不限成员名额工作组,也开放给各个专门机构的成员国参加,审议与国际法委员会通过的有关国家及其财产的司法管辖豁免的条款草案所涉及的尚未解决的实质性问题,其中考虑到自条款草案通过以来各国在此问题上的做法、立法和任何其他因素的最新发展情况以及各国依照第49/61号决议第2段和第52/151号决议第2段提出的评论意见,并审议是否有任何被工作组确定的问题,若寻求委员会的进一步评论和建议会有助益。

8. 对于议程项目154“联合国国际法十年”,大会1998年12月8日第53/100号决议请审议本项目的第六委员会工作组在第五十四届会议上按照其任务和工作方法继续进行工作。

9. 对于议程项目160“消除国际恐怖主义的措施”,大会1998年12月8日第53/108号决议建议大会第51/210号决议所设特设委员会应在第六委员会的一个工作组的框架内,于1999年9月27日至10月8日继续进行工作。

10. 鉴于如下面第12段所示,第六委员会获提供有限的会议服务,工作组或为非正式协商而举行的任何会议必须是代替第六委员会获分配的会议而非额外举行的会议。

. 提出涉及经费问题的决议草案的最后期限

11. 大会议事规则第一五叁条规定:“任何涉及开支的决议,除非有秘书长编制的支出概算,不得由委员会提请大会通过”。因此,各主要委员会必须留有充分时间,以便秘书处能够编制支出概算,并由行政和预算问题咨询委员会和第五委员会加以审议。根据目前的情况,如果同意将11月19日定为结束第六委员会工作的日期(见上文第5段),就要考虑将1999年11月2日硬性规定为向第五委员会提出涉及经费问题的决议草案的最后期限。

. 现有会议资源

12. 现有的会议设施原则上可供委员会每星期平均举行九次全体会议,并供上文第9段提及的工作组每星期举行10次会议。通常上午的会议从上午10时开到下午1时,下午的会议从下午3时开到下午6时。

13. 为了避免在为委员会中的区域集团会议安排服务方面出现困难,建议通过委员会秘书将所有召开此类会议的要求提交规划和会议事务科。

注:

1.每个项目标题后括号中的数字为该项目在第五十四届会议议程上的编号。

所列文件反映截至1999921日所收到的资料。

2. 1999823日给各常驻代表的信(LA/COD/23)附有国际法委员会对于这一

专题的工作组的报告(A/CN.4/L.584/Add.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