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会议事规则
二、议程
常会
临时议程:第十二条丨临时议程:第十叁条丨补充项目:第十四条丨增列项目:第十五条
特别会议
临时议程:第十六条丨临时议程:第十七条丨增列项目:第十八条丨补充项目:第十九条
常会和特别会议
解释性备忘录:第二十条丨议程的通过第二十一条丨项目的修正和删除:第二十二条丨对于列入项目的辩论:第二十叁条丨经费分配的变更:第二十四条
常会
临时议程
常会临时议程由秘书长草拟,至迟于会议开幕前六十天分送联合国会员国。
下列各项目应列入常会临时议程:
(甲)秘书长对于联合国工作的报告;
(乙)安全理事会报告、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报告、托管理事会报告、国际法院报告、大会各附属机构的报告以及根据协定应提出报告的各专门机构的报告;
(丙)大会前一届会议决定列入的所有项目;
(丁)联合国其他主要机构提议列入的所有项目;
(戊)任何联合国会员国提议列入的所有项目;
(己)对于下一财政年度预算和上一财政年度决算报告的所有项目;
(庚)秘书长认为需要向大会提出的所有项目;
(辛)非联合国会员国的国家根据《宪章》第叁十五条第二项规定提议列入的所有项目。
补充项目
任何联合国会员国或主要机构或秘书长可请求在议程内列入补充项目, 但至迟须于常会既定开幕日期前三十天提出。此类项目应列入补充项目表,至迟于该届会议开幕前二十天分送各会员国。
增列项目
在常会开幕前叁十天内或在常会期间提请列入议程的重要和紧急的增列项目,如大会以出席并参加表决的成员国过半数作出决定可列入议程。任何增列项目必须在其列入议程已满七天,并有一个委员会就有关问题提出报告后,才可予以审议,除非大会以出席并参加表决的成员国叁分之二多数另作决定。摆见引言第11和29]
特别会议
临时议程
经安全理事会请求而召开的特别会议的临时议程,至迟应于会议开幕前十四天分送各会员国。应会员国过半数的请求或因会员国过半数对任何会员国的请求表示赞同而召开的特别会议的临时议程,至迟应于会议开幕前十天分送各会员国。紧急特别会议的临时议程应与召开会议的通知一并分送各会员国。摆见引言第9段 ]
特别会议临时议程应以请求举行特别会议时提请审议的项目为限。
补充项目
任何联合国会员国或主要机构或秘书长可请求在议程内列入补充项目,但至迟须于特别会议既定开幕日期前四天提出。此类项目应列入补充项目表,尽快分送各会员国。
增列项目
在特别会议期间,补充项目表上的项目和增列项目,得以出席并参加表决的成员国叁分之二多数的决定增列入议程。在紧急特别会议期间,对于第 号决议所处理事项的增列项目,得以出席并参加表决的成员国三分之二多数的决定增列入议程。 [见引言第13段 ]
常会和特别会议
解释性备忘录
任何提请列入议程的项目均应附解释性备忘录,如有可能,应附基本文件或决议草案。摆见引言第11段 ]
议程的通过
每届会议的临时议程和补充项目表,连同总务委员会的有关报告,应于会议开幕后尽快提请大会通过。
项目的修正和删除
大会得以出席并参加表决的成员国过半数的决定修正或删除议程上的项目。摆见引言第11段 ]
对于列入项目的辩论
大会在辩论某一个已由总务委员会建议列入的项目应否列入议程时,赞成和反对列入议程的发言者应各以叁名为限。对于根据本规定发言者,主席可限制其发言时间。摆见引言第11段 ]
经费分配的变更
变更现行有效的经费分配办法的提案,至迟应于会议开幕前九十天通知联合国会员国,否则不得列入议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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