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会议事规则
十五、主要机构的选举
总则
秘书长
秘书长的任命:第一四一条
安全理事会
年度选举:第一四二条丨理事国的当选资格:第一四叁条丨重新当选的资格:第一四四条
经济及社会理事会
托管理事会
进行选举的时机:第一四七条丨任期和重新当选的资格:第一四八条丨空缺:第一四九条
国际法院
总则
任期
除第一四七条另有规定外,各理事会理事国的任期应自理事国由大会选出后的一月一日开始,直至其继任理事国选出后的十二月叁十一日为止。
补选
如某一理事国在任期期满前不再为有关理事会的理事国,应于大会下届会议单独举行补选,以选出一理事国在其未满的任期内继任。
秘书长
秘书长的任命
在安全理事会对秘书长人选提出推荐后,大会应举行非公开会议,审议此项推荐,并以无记名投票法进行表决。
安全理事会
年度选举
大会应在每年常会期间选举五个安全理事会非常任理事国,任期两年。摆本条直接依据大会1963年12月17日修正后《宪章》第二十叁条第二项的规定,见引言第27段。闭
理事国的当选资格
选举安全理事会非常任理事国时,按照《宪章》第二十叁条第一项的规定,首先应特别考虑联合国会员国对于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以及联合国其他宗旨的贡献,并照顾公平的地域分配。摆本条直接依据《宪章》的规定(第二十叁条第一项)]
重新当选的资格
安全理事会任满的理事国不得即行连选。摆本条系转载《宪章》条款原文(第二十叁条第二项末句)]
经济及社会理事会
年度选举
大会应在每年常会期间选举十八个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理事国,任期叁年。摆本条直接依据《宪章》的规定(大会后的第六十一条第二项)。见引言第23和32段。
重新当选的资格
经济及社会理事会任满之理事国得即行连选。摆本条系转载《宪章》条款原文(第六十一条第二项末句)]
托管理事会
进行选举的时机
凡按照《宪章》第八十三条或第八十五条的规定,某项托管协定获得通过,某个联合国会员国成为某个托管领土的管理当局时,大会应按照《宪章》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视情况需要选举一个或一个以上托管理事会理事国。一个或一个以上会员国在大会常会进行的任何这类选举中当选后,应立即就任,并应按照议事规则第一叁九条的规定任职到期满,犹如其任期系从当选后的一月一日开始一样。
任期和重新当选的资格
托管理事会非管理当局理事国的任期为叁年,并得即行连选。摆本条系转载《宪章》条款原文(第六十八条第一项末句)]
空缺
大会应在每届会议上根据《宪章》第八十六条的规定选举理事国以补足任何空缺。
国际法院
选举方法
国际法院法官的选举应按照《国际法院规约》的规定举行。
大会按照《国际法院规约》为选举法院法官而举行的会议,应持续进行,直至有足够的候选人经一次或一次以上的投票获得绝对多数票以补足全部空缺时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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