缅北禁地

大会议事规则

八、语文

正式语文和工作语文:第五十一条丨口译:第五十二条丨口译:第五十叁条丨逐字记录和简要记录所用语文:第五十四条丨《联合国日刊》所用语文:第五十五条丨决议和其他文件所用语文:第五十六条丨以大会语文以外的语文印发文件:第五十七条

 

正式语文和工作语文

第五十一条 PDF

  阿拉伯文、中文、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为大会及其各委员会和小组委员会的正式语文和工作语文。摆见引言第9、31、32、38和 44PDF]

口译

第五十二条 PDF

  以大会六种语文中的任何一种语文所作的发言,应口译成其他五种语文。摆见引言第9、31、32、38和 44PDF]

第五十叁条 PDF

  任何代表可用大会语文以外的一种语文发言。在此情况下,他应自行安排,将发言口译成大会或有关委员会的语文之一。秘书处口译人员可根据口译成的第一种此种语文,将发言口译成大会或有关委员会的其他语文。摆见引言第9、31、32、38和 44PDF]

逐字记录和简要记录所用语文

第五十四条 PDF

  逐字记录或简要记录应尽快以大会各种语文编制。摆见引言第9、31、32、38和 44PDF]

《联合国日刊》所用语文

第五十五条 PDF

  在大会届会期间,《》应以大会各种语文印发。摆见引言第9、31、32、38和 44PDF]

决议和其他文件所用语文

第五十六条 PDF

  所有决议和其他文件应以大会各种语文印发。摆见引言第9、31、32、38和 44PDF]

以大会语文以外的语文印发文件

第五十七条 PDF

  大会及其委员会和小组委员会的文件,如经大会决定,可以大会或有关委员会语文以外的任何语文印发。摆见引言第9、31、32、38和 4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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