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则:第六十条丨非公开会议:第六十一条
通则
第六十条
大会及其主要委员会的会议,除经有关机构决定因情况特殊需举行非公开会议者外,均应公开举行。其他委员会和小组委员会的会议,除非有关机构另有决定,也应公开举行。
非公开会议
第六十一条
大会在非公开会议上作出的所有决定应尽早在大会的一次公开会议上加以宣布。在各主要委员会、其他委员会和小组委员会的每次非公开会议结束时,主席可通过秘书长发表一项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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