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会议事规则
五、大会主席和副主席
选举:第叁十条丨临时主席:第叁十一条丨代理主席:第叁十二条丨代理主席:第叁十叁条丨另选大会主席:第叁十四条丨大会主席的一般权力:第叁十五条丨 大会主席的一般权力:第叁十六条丨大会主席不得参加表决:第叁十七条
选举
除非大会另有决定,大会应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二十一人,并至少在由其主持的会议开幕前叁个月选出。会议的当选主席和副主席应在该届会议开幕时才履行职务,并任职到该届会议闭幕时为止。副主席的选举应在第九十八条所指的六个主要委员会主席选出后进行,并应确保总务委员会具有代表性。摆见引言第21、22、26、42和52(补)段 ]
临时主席
大会届会开幕时,如果仍未按照上文第叁十条的规定选出该届会议主席,则应由上届会议主席或上届会议主席所属代表团团长主持会议,直至大会选出主席。[见引言第21、22、26和52(产)段 ]
代理主席
大会主席因故不能出席某次会议或会议的一部分时,应指定副主席一人代行主席职务。
副主席代理大会主席时,其权力和职责与主席相同。
另选大会主席
大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时,应另选新主席完成所剩任期。
大会主席的一般权力
大会主席除行使本规则其他条款所赋予的权力外,应宣布本届会议每次全体会议的开会和散会、主持全体会议的讨论、确保对本规则的遵守、准许发言、把问题付诸表决并宣布决定。他应就程序问题作出裁决,并在遵守本规则的情况下全面掌握每次会议的进行和维持会场秩序。在讨论某一项目期间,他可向大会提议限制发言者的发言时间、限制每一代表发言的次数、截止发言报名或结束辩论。他并可提议停会或休会或暂停辩论所讨论的项目。摆见引言第11段 ]
大会主席执行职务时始终处于大会的权力下。摆见引言第11段 ]
大会主席不得参加表决
大会主席和代理主席的副主席不得参加表决,而应指定他所属的代表团的另一成员代为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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