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人权
联合国老年人原则
通过日期 联合国大会1991年12月16日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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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
赞赏老年人对其社会所作的贡献,
确认在《联合国宪章》中,联合国人民除其他外,宣布其决心重申基本人权,人格尊严与价值,以及男女与大小各国平等权利之信念,并促成大自由中之社会进步及较善之民生,
注意到在《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盟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盟约》以及其他宣言中对这些权利作了详细的阐述,以确保对特定群体适用普遍标准,
根据老龄问题世界大会通过并由大会1982年12月3日第37/51号决议核准的《老龄问题国际行动计划》,
认识到老年人的处境不但国与国之间有极大的差异,而且在各国国内及个人之间也大不相同,需要有多种政策响应,
意识到在所有国家内,老年人的人数不断增加,而且健康状况比以往更好,
意识到科学研究已否定了许多年老必衰、每况愈下的陈旧观念,
深信在老年人数目和比例日增的世界,必须提供机会,让有意愿有能力的老年人参加社会日常活动并且做出贡献
念及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家庭生活的压力需要对那些照顾体弱老年人的人给予支助,
铭记由《老龄问题国际行动计划》以及国际劳工组织、世界卫生组织和其他联合国实体通过的公约、建议和决议所已确定的标准,
鼓励各国政府尽可能将下列原则纳入本国国家方案,
独立
1. 老年人应能通过提供收入、家庭和社会支助以及自助,享有足够的食物、水、住房、衣着和保健。
2. 老年人应有工作机会或其他创造收入机会。
3. 老年人应能参与决定退出劳动力队伍的时间和节奏。
4. 老年人应能参加适当的教育和培训方案。
5. 老年人应能生活在安全且适合个人选择和能力变化的环境。
6. 老年人应能尽可能长期在家居住。
参与
7. 老年人应始终融合于社会,积极参与制定和执行直接影响其福祉的政策,并将其知识和技能传给子孙后辈。
8. 老年人应能寻求和发展为社会服务的机会,并以志愿工作者身份担任与其兴趣和能力相称的职务。
9. 老年人应能组织老年人运动或协会。
照顾
10. 老年人应按照每个社会的文化价值体系,享有家庭和社区的照顾和保护。
11. 老年人应享有保健服务,以帮助他们保持或恢复身体、智力和情绪的最佳水平并预防或延缓疾病的发生。
12. 老年人应享有各种社会和法律服务,以提高其自主能力并使他们得到更好的保护和照顾。
13. 老年人应能利用适当程度的安养院照顾,使他们在人道且安定的环境中得到保护、康复以及社会和精神上的激励。
14. 老年人居住在任何住所,安养院或治疗所时,均应能享有人权和基本自由,包括充分尊重他们的尊严、信仰、需要和隐私,并尊重他们对自己的照顾和生活品质做决择的权利。
自我充实
15. 老年人应能追寻充分发挥自己潜力的机会。
16. 老年人应能享用社会的教育、文化、精神和文娱资源。
尊严
17. 老年人的生活应有尊严,有保障,且不受剥削和身心虐待。
18. 老年人不论其年龄、性别、种族或族裔背景、残疾或其他状况,均应受到公平对待,而且不论其经济贡献大小均应受到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