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和平与安全
联合国对于犯罪和公共安全问题的宣言
通过日期 联合国大会1996年12月12日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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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
深信通过一项对于犯罪和公共安全问题的宣言将有助于加强打击严重跨国犯罪活动的斗争,
1. 核可本决议附件所载《联合国对于犯罪和公共安全问题的宣言》;
2. 促请会员国按照宣言的规定,在国家和国际一级采取所有适当措施打击严重跨国犯罪活动;
3. 请秘书长将宣言获得通过一事通报各会员国及有关专门机构和组织;
4. 促请会员国作出一切努力,务必确保宣言众所周知,各国并应依本国立法充分遵守和实施宣言;
5. 请会员国推动各项有助于提高公众对预防犯罪和促进公共安全过程的认识和参与的公众运动,包括利用大众传播媒介。
1996年12月12日
第82次全体会议
附件 联合国对于犯罪和公共安全问题的宣言
大会,
回顾《联合国五十周年纪念宣言》、《消除国际恐怖主义措施宣言》、《那不勒斯政治宣言和打击有组织跨国犯罪全球行动计划》,
庄严宣布《联合国对于犯罪和公共安全问题的宣言》如下:
第1条
会员国应采取有效的国家措施,打击严重的跨国犯罪活动,包括有组织犯罪、非法贩运毒品及军火、走私其他非法物品、有组织贩运人口、恐怖主义犯罪以及清洗严重犯罪活动的收益,努力保护其公民及其管辖区内所有人的安全和福利,会员国应保证在这类努力中相互合作。
第2条
会员国应促进双边、区域多边和全球执法合作和援助,包括适当的法律互助安排,促进对严重跨国犯罪的执行者或负责者的侦查、逮捕及起诉,确保执法部门和其他主管当局能够在国际一级有效开展合作。
第3条
会员国应采取措施防止犯罪组织在本国领土获得支助和开展活动。会员国应尽可能对那些从事严重跨国犯罪活动者规定进行有效引渡或起诉,使他们无处避难。
第4条
严重跨国犯罪活动事项中的相互合作和援助还应酌情包括加强各国之间交流信息的系统,并利用培训、交流方案及国际一级执法培训学术机构和刑事司法研究所等方式向会员国提供双边和多边技术援助。
第5条
促请尚未成为与国际恐怖主义问题各个方面有关的现有主要国际条约缔约国的会员国尽早成为这些条约的缔约国。缔约国应有效实施条约的规定,以打击恐怖主义犯罪。会员国还应采取措施执行对于消除国际恐怖主义措施的大会1994年12月9日第49/60号决议及其载有《消除国际恐怖主义措施宣言》的附件。
第6条
促请尚未成为各项国际药物管制公约缔约国的会员国尽快成为其缔约国。缔约国应有效实施经1972年《议定书》修订的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1971年《精神药物公约》及1988年《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的规定。会员国明确重申,它们应在共同分担责任的基础上采取一切必要的预防和执法措施,以消除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的非法生产、贩运、分销和消费,包括各种便于打击参加此类有组织跨国犯罪的罪犯的措施。
第7条
会员国应在本国管辖范围内采取措施,加强其发现并阻止从事严重跨国犯罪活动者和这类犯罪活动的作案工具越境流动的能力,并应采取具体有效措施保护其边境,如:
(a) 对爆炸物和犯罪份子非法贩运某些专门设计用于制造核武器、生物武器或化学武器的材料及其组件采取有效的管制措施,为了减少这类贩运产生的危险,加入并充分实施所有与大规模毁灭性武器有关的国际条约;
(b) 加强对发放护照的监督,加强防范措施,防止篡改和伪造护照;
(c) 加强对有关非法跨国枪支贩运条例的执行,以便既制止利用枪支进行犯罪活动,又减少助长致命冲突的可能性;
(d) 协调各种措施和交换信息,打击有组织违法偷运人口跨越国境。
第8条
为了进一步打击犯罪收益的跨国流动,会员国同意酌情采取措施,打击隐瞒或掩盖严重跨国犯罪活动所得收益的真实来源以及企图兑换或转移这类收益的行为。会员国还同意要求金融机构及有关机构保持必要的记录和酌情举报可疑交易,确保有效的法律和程序,以查封和没收严重跨国犯罪活动的收益。会员国确认有必要对犯罪活动限制任何银行保密法的适用,并在侦查这些活动和其他可能用于洗钱目的的活动中取得金融机构的合作。
第9条
会员国同意采取步骤,通过诸如培训、划拨资源和与其他国家的技术援助安排等措施,加强其刑事司法、执法和受害者援助系统的整体专业水平,并推动其社会各阶层参与打击和防止严重跨国犯罪活动。
第10条
会员国同意通过执行打击贿赂和贪污腐化的国内适用法律,以打击和制止破坏文明社会法律基础的腐败和贿赂现象。为此目的,会员国还同意考虑制订协调一致的国际合作措施,制止腐败行径,并发展技术性专门知识,防止和控制腐败现象。
第11条
为实施本宣言而采取的行动应充分尊重会员国的国家主权和领土管辖权以及会员国根据现行条约和国际法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并应符合联合国承认的人权和基本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