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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太平洋无核区条约第叁号议定书

通过日期 1986年8月8日至11日第17届南太平洋论坛通过并开放给各国签字、批准和加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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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太平洋无核区条约第叁号议定书(中译本)

  本议定书签署国

  注意到《南太平洋无核区条约》(《条约》)

  兹协议如下:

第一条

  每个签署国承诺不在南太平洋无核区内任何地区试验任何核爆炸装置。

第二条

  每个签署国可书面通知保存人,表明自通知之日起接受由于根据本条约第十一条作出的条约修正案生效和根据本条约第十二条(3)扩大南太平洋无核区而对其按本议定书所承担义务的任何修改。

第叁条

  本议定书得向法兰西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和美利坚合众国开放供签署。

第四条

  本议定书须经批准。

第五条

  本议定书具有永久性质,将无限期有效,但若签署国认为与议定书主题相关的非常事件业已危害其根本利益,签署国有权行使国家主权退出议定书。该国应在退出前叁个月通知保存人,并陈述该国家所认为的危害其根本利益的非常事件。

第六条

  本议定书应自各国向保存人交存其批准书之日起对该国生效。

  下列签署人,经其政府正式授权,在本议定书上签字,以昭信守。

  1986年8月8日订于苏瓦,原文文本仅为英文。

  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

  代表法兰西共和国

  代表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代表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

  代表美利坚合众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