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响《世界人权宣言》的女性们
埃莉诺·罗斯福作为《世界人权宣言》起草委员会主席的领导作用已广为人知。不过,其他妇女在《宣言》的成文中也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这里特别介绍了她们中的一些人及其对将妇女权利纳入《世界人权宣言》的贡献。(资料来源:丽贝卡·阿达米(Rebecca Adami)所著《妇女和〈世界人权宣言〉》,劳特利奇出版社(Routledge)20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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埃莉诺·罗斯福
1946年,曾于1933年至1945年间担任美国第一夫人的埃莉诺·罗斯福被时任美国总统哈里·厂·杜鲁门任命为联合国大会代表。埃莉诺·罗斯福不仅成为人权委员会首任主席,还在《世界人权宣言》的起草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当时的东西方关系日益紧张,埃莉诺·罗斯福利用她在这两个超级阵营中的巨大声望和公信力,引导起草过程顺利完成。1968年,她被追授联合国人权奖。
汉萨·梅塔
来自印度的汉萨·梅塔是是印度国内外争取妇女权利的坚定战士。1947—1948年间,她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唯一的另一名女性代表。汉萨·梅塔因将《世界人权宣言》第一条中男性指称的“人人(“men”)生而自由……一律平等”,改为统称的“人人(“human being”)生而自由……一律平等”而广受赞誉。
米内尔娃·伯纳迪诺
多米尼加共和国外交官和女权领袖米内尔娃·伯纳迪诺在主张将“男女平等”纳入《世界人权宣言》的序言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与其他拉美妇女(巴西的贝尔塔·卢茨和乌拉圭的伊莎贝尔·德·维达尔)一道,她在倡导将妇女权利和不基于性别的歧视纳入《联合国宪章》方面也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1945年《宪章》成为首个承认男女权利平等的国际协定。
沙伊斯塔·伊克拉穆拉夫人
1948年,作为大会有关社会、人道主义和文化事项的第叁委员会的代表,巴基斯坦的沙伊斯塔·伊克拉穆拉夫人出席了该委员会的81次会议,讨论《世界人权宣言》的草案,她主张在《宣言》中强调自由、平等和选择。伊克拉穆拉夫人支持将婚姻中的平等权利纳入第十六条,认为这是打击童婚和强迫婚姻现象的一种方式。
博迪尔·贝格特鲁普
丹麦的博迪尔·贝格特鲁普曾于1946年和1947年先后担任妇女地位小组委员会和妇女地位委员会主席。她主张《世界人权宣言》将统称的“所有人”( “all”)或“人人”(“everyone”)作为权利的持有者,而不是男性指称的“所有人”( “all men”)。博迪尔·贝格特鲁普还提议将少数群体的权利的纳入对于受教育权的第二十六条,不过她的想法在当时很有争议。《世界人权宣言》没有明确提及少数群体的权利,但保证人人享有平等权利。
玛丽-埃莱娜·勒福舍
作为1948年妇女地位委员会主席,法国的玛丽-埃莱娜·勒福舍成功地主张在第二条中提及不基于性别的歧视问题。第二条的最后案文如下:“人人有资格享有本宣言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分等任何区别。”
叶夫多基娅·乌拉洛娃
白俄罗斯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的叶夫多基娅·乌拉洛娃是1947年人权委员会妇女地位委员会的报告员。她极力主张妇女享有同工同酬。就是因为她的主张,《宣言》第二十叁条规定:“人人有同工同酬的权利,不受任何歧视。”此外,乌拉洛娃还与波兰的弗雷德里卡·卡利诺夫斯卡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的叶利扎维塔·波波娃一道,强调生活在非自治领土的人们的权利(第二条)。
拉克什米·梅农
拉克什米·梅农于1948年代表印度出任大会第叁委员会成员,她强烈主张在《世界人权宣言》中重申不得基于性别的歧视,并在序言中提到“男女平等权利”。她还大胆倡导人权的“普遍性”,强烈反对寻求剥夺殖民统治下国家人民权利的“殖民相对主义”概念。梅农认为,如果没有在《世界人权宣言》之中明确提及妇女和受殖民统治的人民,他们就不会被视为包括在“人人”的范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