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自治领土:“神圣之信托”
《联合国宪章》将非自治领土定义为“其人民尚未臻自治之充分程度者”。
1946年,一些联合国会员国认为其管理下的某些领土尚未实现自治,并将其列入联合国的一个非自治领土名单之中。这些管理非自治领土的国家被称为管理国。多年来,随着非殖民化进程,非自治领土中的大多已从名单上去除。
《联合国宪章》第十一章——对于非自治领土之宣言强调,管理尚未实现自治的领土的会员国承认“以领土居民之福利为至上之原则”,并接受增进其福祉之义务的“神圣之信托”。
第十一章敦促有关管理国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并保证殖民地领土和非自治领土人民享有对其自然资源的不可剥夺权利,并有权建立并保持对这些资源未来开发的控制,同时请管理国采取一切必要步骤保护各领土人民的财产权利。
此外,管理国除了确保人民的政治、经济、社会和教育进步外,还承诺协助他们发展自治和民主政治机构。管理国有义务定期向秘书长提交对于其管理下领土的经济、社会和教育状况的资料。
其后,大会通过1999年12月6日第号决议敦促有关管理国采取有效措施,维护和保证非自治领土人民对其包括土地在内的自然资源享有不可剥夺的权利,并建立和保持对这些资源未来发展的控制,并要求管理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护这些领土人民的财产权。
决议敦促所有国家直接并通过其在联合国系统专门机构和其他组织中的行动,向非自治领土人民提供道义和物质援助。
此外,决议还进一步要求每年举办声援非自治领土人民团结周纪念活动。
历史
1946年,澳大利亚、比利时、丹麦、法国、荷兰、新西兰、联合王国(英国)和美国等八个会员国,列举出其管理下的72个被视为非自治的领土。 截至1959年,其中8个领土独立。
由于各种原因,21个非自治领土的管理国停止了有关信息的提供。在一些情况下,例如格陵兰、阿拉斯加和夏威夷,大会同意接受停止提供信息的决定;在另一些情况下,这一决定由管理国单方面做出。
在1960年通过后,大会于1963年批准了《宣言》所适用的64个非自治领土的修订名单。该名单包括当时仅有的两个托管领土(瑙鲁和太平洋岛屿托管领土);根据《宪章》第十一章(第73条辰款)规定,需提供信息的非自治领土包括:西班牙管理的领土;纳米比亚(当时称西南非洲);以及被大会视为非自治,但尚未提供信息的非自治领土,即葡萄牙管理的南罗得西亚(现津巴布韦)。1965年,这份名单被进一步扩充,列入法属索马里兰(今吉布提)和阿曼。1972年,列入科摩罗群岛。1986年,列入新喀里多尼亚。
1960年至2002年间,共有54个领地取得自治。目前,仍有17个非自治领土。
非殖民化
该教育视频重点介绍非殖民化进程以及联合国如何为生活在非自治领土上的人们制定“自决”原则和实践做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