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主权
对于各国内政不容干涉及其独立与主权之保护宣言
通过日期 联合国大会1965年12月21日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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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
深切忧虑国际情势之严重以及武装干预及威胁国家主权人格及政治独立之其他直接或间接干涉对于全球和平威胁之日增,
鉴于联合国一秉其消弭战争、和平之威胁及侵略行为之目标,建立以国家主权平等为基础之组织,而各国间友好关系则以尊重各民族权利平等及自决之原则与会员国信守不使用威胁或武力侵害任何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之义务为其基础,
鉴于大会为实现自决原则,在一九六〇年十二月十四日决议案一五一四(十五)所载之准许殖民地国家及民族独立宣言中声明确信各民族均有享受完全自由、行使主权及维持国家领土完整之不可褫夺之权利,且凭此权利得自由决定其政治地位,及自由从事其经济、社会及文化发展,
覆按大会在世界人权宣言中宣称人类一家,对于人人固有尊严及其平等不移权利无所区分之承认确系世界自由、正义与和平之基础,
重申美洲国际组织、阿拉伯国家同盟及非洲团结组织各宪章中所宣布、并经蒙台维岱渥、布埃诺斯艾莱斯、恰浦台佩克、波哥大各次会议及万隆亚非会议、贝尔格莱得不结盟国家国家元首及政府首长第一次会议之决议及开罗不结盟国家国家元首及政府首长第二次会议所通过之和平及国际合作方案以及阿克拉非洲国家国家元首及政府首长会议对于颠覆活动之宣言中予以确认之不干涉原则。
鉴于充分遵守一国不干涉另一国内政外交之原则为实现联合国宗旨与原则所必需,
认为武装干涉即系侵略,故有背于国与国间和平合作所应根据之基本原则,
复认为直接干涉、颠覆活动及各种方式之间接干涉均有背于此类原则,故为对于联合国宪章之违犯,
认为不干涉原则之破坏实为对各国独立、自由及正常政治、经济、社会及文化发展之威胁,对于甫经摆脱殖民地统治之国家,尤属如此,且对和平之维持亦可能成为严重威胁,
深悉创造适当环境,俾所有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可在不受胁迫或强制之情形下选择其本国政治、经济及社会制度之迫切需要。
由于上开各种考虑,爰郑重宣告:
一、任何国家,不论为任何理由,均无权直接或间接干涉其他国家之内政、外交,故武装干涉及其他任何方式之干预或对于一国人格及其政治、经济及文化事宜之威胁企图,均在谴责之列。
二、任何国家均不得使用或鼓励使用经济、政治或任何其他措施胁迫他国,以谋自该国获得主权行使之屈服,或取得任何利益。同时任何国家亦均不得组织、协助、制造、资助、煽动或纵容意在以暴力手段推翻另一国家政权之颠覆、恐怖或武装活动,或干涉另一国家之内乱。
叁、使用武力以消除一民族之特性构成对于该民族不可剥夺权利之侵犯及不干涉原则之破坏。
四、严格遵守此类义务,为确保国与国间彼此和平共处之必要条件,因任何形式之干涉行为不但违背宪章之明文与意旨,且将引致威胁国际和平与安全之情势。
五、各国均有不受任何国家任何方式之干涉,自择其政治、经济、社会及文化制度之不可剥夺权利。
六、所有国家均应尊重各民族及国家之自决及独立权利,俾能在不受外国压力并绝对尊重人权及基本自由之情形下,自由行使,故所有国家均应致力于各种形式与表现之种族歧视及殖民地主义之彻底消除。
七、本宣言中所称之国家,系兼指个别国家及国家集团而言。
八、本宣言所称各节,均不得认为对联合国宪章中对于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之有关条款,尤其其第六、第七及第八各章之规定,有何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