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术语
公约 触 条约 触 宪章 触 议定书 触 宣言 触 缔约国 触 加入 触 通过 触 签署 触 批准、接受、核准 触 生效 触 保留
保存人 触 更正 触 声明 触 修正 触 认证 触 换函或换文 触 全权证书 触 更改 触 暂时适用 触 登记 触 订正/审查
公 约
在上个世纪,“公约”一词经常为双边协定所使用。但现在“公约”一般用于拥有众多缔约方的正式的多边条约。公约通常开放供整个国际社会或大批国家加入。正常情况下在某个国际组织主持下谈判达成的文书被称为公约。这也适用于某个国际组织的机构通过的文书。
条 约
条约是一个通称,涵盖根据国际法具有约束力的所有文书,而无论它们的正式名称为何,是在两个还是多个国际法人之间订立。因此,条约可在下述名方间订立:
a. 国家;
b. 具有缔约条约能力的国际组织与国家;或
c. 具有缔约条约能力的国际组织。
条约一词在通用意义上的适用标志着缔约各方意欲设定根据国际法可行使的权利和义务。
《1969年维也纳公约》将条约定义为“国家间所缔约而以国际法为准之国际书面协定,不论其载于一项单独文书或两项以上相互有关之文书内,亦不论其特定名称为何”。因此,公约、协定、议定书和换函或换文都可构成条约。条约须以国际法为准,而且通常采用书面形式。虽然《1969年维也纳公约》不适用于非书面协定,但其有关条约的定义指出,没有书面形式并不影响国际协定的法律效力。
对于何时一项国际协定应称为条约,尚无任何国际规则。不过,对严肃而郑重的文书一般都采用条约一词。
双边条约
双边条约是指两个缔约国之间缔约的条约
多边条约
多边条约是两个以上缔约国之间缔约的条约
宪 章
“宪章”这一用语用于正式而庄严的文书,如一国际组织的组织条约。这一用语本身具有感情内涵,这可以追溯到1215年《大宪章》。近代着名的例子包括1945年《联合国宪章》和1952年《美洲国家组织宪章》。
议定书
“议定书”这一用语用于正规程度次于标题为“条约”或“公约”的协定。这一用语可用于涵盖下列类型的文书:
(a) 签字议定书是一项条约的次级文书,由相同的缔约方制定。此类议定书处理附属事项,如对条约某项条款的解释、条约未载入的正式条款、或对技术事项的规定。通常对条约的批准事实上也涉及对此类议定书的批准。
(b) 一项条约的任择议定书是为该条约设立额外权利和义务的文书。任择议定书通常在同一天通过,但具有独立性,需要另行批准。此种议定书使条约的某些缔约方在他们之间建立一个比总体条约要更进一步的义务框架,但对该议定书并不是总体条约所有缔约方都赞同,从而形成了一个“双轨制”。1966年《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就是一个著名的范例。
(c) 基于一项框架条约的议定书是载有具体的实质性义务的文书,宗旨是实施以前框架公约或总括公约的总体目标。此种议定书确保更为简洁、速度更快的条约缔结进程,特别用于国际环境法领域。基于1985年《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第2和第8条的1987年《对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就是一例。
(d) 修正议定书是载有修正一项或多项以前条约的文书,如1946年《修正对于麻醉品的各项协定、公约及议定书的议定书》。
(e) 作为一项增补条约的议定书是载有一项以往条约的补充条款的文书,如1951年《对于难民地位的公约》的1967年《对于难民地位的议定书》。
(f) 议事录是载有缔约方商定的某些谅解的记录的文书。
宣 言
“宣言”这一用语用于各种国际文书。不过,宣言并不总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经常有意选用这一用语,以表明签署方无意建立具有约束力的义务,而仅仅是想要表明某些意愿。1992年《里约宣言》即是一例。不过,宣言也可以是广义上的条约,意图在国际法上具有约束力。因此,对每一种具体情况都要确定签署方是否有意建立具有约束力的义务。确定签署方的意图往往很难。有些文书以“宣言”为题,最初无意具有约束力,但宣言条款可能反映了习惯国际法,或后来获得了约束力,成为习惯法。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就是这种情况。有意具有约束力的宣言可分为以下几种:
(a) 宣言可以是狭义上的条约。一个重要范例是1984年《中英对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
(b) 解释性宣言,是附于条约的一种文书,其目的是解释或说明该条约的条款。
(c) 宣言也可是一种对于不太重要事项的非正式协定。
(d) 一系列单边宣言可以构成有约束力的协定。一个典型的例子是根据《国际法院规约任择条款》发表的在宣言者之间形成法律联系的宣言,尽管宣言并不是宣言者之间直接相互针对发出。另一个范例是1957年埃及发表的《苏伊士运河宣言》及运河营运的安排,这项宣言被认为是具有国际性的约定。
缔约国
缔约国系在某项条约尚未生效或它尚未对该国生效的情况下表示同意接受该项条约约束的国家。
加 入
加入是指尚未签署条约的国家据以通过交存“加入书”表示其同意成为该条约缔约国的行为。加入具有与批准、接受或核准相同的法律效力。加入条约条件和所涉程序取决于相关条约的规定。签署期限一过,愿表示同意受条约约束的国家一般都会加入。不过,许多现代多边条约规定,即使在条约开放供签署期间也可加入。
通 过
通过是指谈判国据以确定条约形式和内容的正式行为。通过条约应凭借一项表示各国和国际组织愿意参加条约谈判的具体行动,例如就案文、草签、签署等进行表决等。通过也可作为确定条约修正形式和内容或条约所涉条例的办法。
某一国际组织中谈判的条约一般是经该组织代表机关的决议通过的。例如,在联合国或其任何机构主持下谈判的条约是经联合国大会决议通过的。 如果为了通过一项条约专门举行一次国际会议,该条约可以出席及参加表决国家三分之二多数之表决通过,但此等国家以同样多数决定适用不同规则者不在此限。
签 署
最后签署(无须批准的签署)
如果一国通过签署一项条约表示同意受条约约束,而无需对条约加以批准、接受或核准,则为最后签署。只有在条约允许的情况下时,一国才可最后签署条约。交存秘书长的一些条约允许最后签署。见《1969年维也纳公约》第十二条。
简单签署(须经批准的签署)
简单签署适用于大多数多边条约。这是指在一国签署条约时,签署须经批准、接受或核准。该国是在批准、接受或核准条约之后表示同意受条约约束。在这种情况下,签署条约的国家有义务本着诚意不做出违背条约目的及宗旨的行为。仅凭签署还不能使该国承担条约所规定的义务。见《1969年维也纳公约》第十四和第十八条。
批准、接受、核准
批准、接受和核准均是指在国际一级采取的行动,一国根据这类行动确定其同意受条约约束。批准、接受和核准均要求采取以下两个步骤:
(a) 由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外交部长签署批准书、接受书或核准书,表示有关国家打算受相关条约约束;和
(b) 对于多边条约,向保存人交存该文书;对于双边条约,在缔约国之间互换该文书。
批准书、接受书或核准书必须符合某些国际法律要求。
在国际一级批准、接受或核准是向国际社会表明,一国承诺履行条约规定的义务。这不应该与国家一级的批准行为混为一谈,在国家一级,可在各国同意受国际约束之前,要求其按照本国宪法规定做出保证。国家一级的批准不足以确定该国是否同意受国际约束。
生 效
最后生效
条约生效是指条约对缔约国产生合法约束力的时刻。条约规定决定其生效的时刻。这一时刻可以是条约中规定的某个日期或特定数目的批准书、核准书、接受书或加入书交由保存人保存的某个日期。交存秘书长的条约生效日期按该条约的规定确定。
对一国生效
已经生效的条约可以按其规定的某种方式,对表示在该条约生效后愿意受其约束的一个国家或国际组织发生效力。
暂时生效
可以根据条约条款暂时生效,例如商品协定。当尚未生效的条约一些缔约国决定将该条约作为已生效的条约适用时,该条约也可暂时生效。一旦条约暂时生效,它就对同意使其以此种方式生效的缔约国产生了义务。
保 留
保留是指一国据以打算在某一条约的若干规定适用于该国时摒除或更改其法律效力的说明。保留可使一国参加一项在其他情况下它不能或不愿参加的多边条约。各国在签署、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一项条约时,可对该条约作出保留。如果一国是在签署时作出保留,则必须在批准、接受或核准时对保留加以确认。由于保留的目的是要更改一国的法律义务,因此必须由国家元首、政府首脑或外交部长签署。保留不得违背条约的目的及宗旨。一些条约禁止作出保留,或只允许作出规定的保留。
保存人
条约保存人是指条约的保管人,负责履行《1969年维也纳公约》第七十七条中规定的职能。秘书长作为保存人接受与交由其保存的条约有关的通知和文件,审查所有正式要求是否均得到满足、保存条约、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一百零二条登记条约,并将所有相关行为告知有关当事方。一些条约对保存职能作了说明,这种做法并无必要,因为《1969年维也纳公约》第七十七条中做了详细规定。
保存人可以是一个或一个以上国家、国际组织或该组织的行政首长,如联合国秘书长。秘书长不与任何其他保存人分担保存职能。在某些领域,如涉及保留、修正和解释的领域,秘书长的保存实务是在联合国成立后确定的,自《1969年维也纳公约》缔结以来取得了进一步进展。秘书长不必承担保存人职责,特别是对非联合国主持谈判的条约而言。通常的做法是在指定秘书长任保存人之前,先征求条约科的意见。目前秘书长是500多个多边条约的保存人。
更 正
更正条约是指纠正其文本中的错误。在条约约文认证后,如果签署国和缔约国一致认为其中存在某种错误,则这些国家可通过下列方式予以更正:
(a) 草签更正的条约案文;
(b) 制成或交换载明更正的文书;或
(c) 按照原有约文所经之同样程序,制成条约全文之更正本。
如果设有保存人,该保存人必须将更正提议通知所有签署国和缔约国及当事国。按照联合国的惯例,秘书长作为保存人应将此项错误和更正此项错误的提议通知所有当事国。如果在规定时限届满时,尚无签字国或缔约国或当事国提出反对,秘书长则分发纠正纪事录和在自始认证文本上进行更正的原因。各国可在90天内对拟议的更正提出反对。必要时这一期限可以缩短。声 明
解释性声明
解释性声明是指一国就其对某一条约所涵盖的某些事项的理解或其对某一具体规定的解释所做的声明。与保留不同,声明只阐明一国的立场,不特意摒除或更改条约的法律效力。
秘书长作为保存人对声明给予特别注意,以确保声明不等同于保留。声明一般是在签署或交存批准书、接受书、核准书或加入书时做出的。政治声明一般不属于这一类,因为它们只包含政治理念,不谋求就条约规定的法律权利和义务发表意见。
强制性声明
强制性声明是指条约本身专门要求作出的声明。与解释性声明不同,强制性声明对缔约国具有约束性。
任择性声明
任择声明是指条约具体规定的但不要求作出的声明。与解释性声明不同,任择性声明对缔约国具有约束性。
修 正
在条约法范畴内,修正意指缔约国对条约有关条款进行的正式修改。进行这种修改必须经过最初拟订该条约所采用的相同手续。多边条约一般具体规定其修正事项。如果没有这种规定,则修正案的通过和生效要求所有缔约国同意。
认 证
认证是指据以确定条约约文是否是作准定本的一种程序。一旦条约通过认证,其条款不得再更改,除非是正式修正,如果认证程序没有具体议定,条约一般要通过缔约国代表签字或草签来认证。保存人正是利用这种认证文本来确定原始文本。
换函或换文
换函或换文可能包含双边条约承诺。这一程序的基本特点是,缔约国双方不是在同一份信函或说明上,而是在两份不同的信函或说明上签字。由于缔约国双方均保留有另一方代表签署的一份信函或说明,因此它们应商定如何交换这些信函或说明。实际上,第二份信函或说明(通常是回信或回文〕会转载第一份全文。在双边条约中,缔约国也会换函或换文,以表明它们已完成实施该条约所必需的所有国内程序。
全权证书
全权证书文书
全权证书采用国家元首、政府首脑或外交部长颁发的郑重文书形式,授权提名代表完成特定的条约行动。
秘书长对全权证书采取的做法可能在某些方面不同于其他保存人。秘书长不接受电传传送的全权证书或尚未签署的全权证书。
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外交部长被认为是代表本国采取与条约签署和同意受条约约束有关的所有行动。因此,他们无需为此目的出具全权证书。
一般全权证书文书
一般全权证书文书授权提名代表就某类条约(例如,在某个组织主持下通过的所有条约)采取某种条约行动,如签署。
更 改
在条约法范畴内,更改是指仅在条约特定缔约国之间进行的、对条约某些规定的修改。原有规定在其他缔约国之间依然适用。如果条约未涉及更改,则只能在不影响条约其他缔约国的权利或义务且不违背条约目标和宗旨的范围内进行这类更改。
暂时适用
已生效的条约的暂时适用
当一国单方面承诺暂时或自愿使一项条约规定的义务产生法律效力时,可以暂时适用已生效的条约。一旦国际批准所需的国内程序要求已经满足,该国一般会作出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该条约的准备。该国可随时终止暂时适用。但是,通过批准、接受、核准、加入或最后签署同意受条约约束的国家一般只能按照条约规定,或在没有这类规定的情况下,按照条约法其他规则撤回其同意。
尚未生效的条约的临时适用
当一国通知尚未生效的条约签署国,它将暂时单方面履行该条约规定的法律义务时,可以暂时适用尚未生效的条约。鉴于这是该当事 方的单方面行为,所以遵照其国内法律框架,它随时可终止暂时适用。
即使在条约生效之后,一国在其批准、核准、接受或加入该条约之前,仍可继续暂时适用该条约。如果一国通知暂时适用该条约的其他国家,它不打算成为该条约的缔约国,则应对该国终止暂时适用。
登 记
在条约法律和惯例范畴内,登记是指联合国秘书处依据《联合国宪章》第一百零二条对条约和国际协定进行登记的职能。
订正/审查
订正/审查基本上是指修正。不过,某些条约所规定的订正/审查与修正是分开的(例如,见《联合国宪章》第一百零九条)。在这种情况下,订正/审查一般是指根据情况变化对条约进行的重大改编,而修正一词则是指具体规定的改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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