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会议事规则
一、会议
常会
开幕日期:第一条丨闭幕日期:第二条丨开会地点:第叁条丨开会地点:第四条丨召开会议的通知第五条丨暂行休会:第六条
特别会议
由大会召集:第七条丨经安全理事会或会员国请求而召集:第八条丨经会员国的请求:第九条丨召开会议的通知:第十条
常会和特别会议
通知其他机构:第十一条
常会
开幕日期
大会常会每年于九月从至少有一个工作日的第一个星期起算的第叁个星期的星期二开始举行。摆本条直接依据《宪章》的规定(第二十条);见引言第51、53和第61段 ]
闭幕日期
大会应在每届会议开始时按照总务委员会的建议确定会议的闭幕日期。 [见引言第11和18段 ]
开会地点
大会应在联合国总部举行,但可按照前一届会议所作出的决定,或联合国会员国过半数的请求,在其他地点举行。
任何联合国会员国可请求大会在联合国总部以外的地点举行常会,此项请求至迟须于常会既定开幕日期前一百二十天提出。秘书长应立即将此项请求及其本人的建议通知其他联合国会员国。如果会员国过半数在通知发出后叁十天内表示赞成此项请求,该届会议即应在所请求的地点举行。
召开会议的通知
秘书长至迟应于常会开幕前六十天向联合国会员国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
暂行休会
大会可于任何一届会议期间决定暂行休会,并可在以后复会。
特别会议
由大会召集
大会可自定日期,召集特别会议。摆本条直接依据《宪章》的规定(第二十条)]
经安全理事会或会员国请求而召集
(甲)大会特别会议应于秘书长收到安全理事会或联合国会员国过半数所提出召开特别会议的请求,或在按照第九条规定得到会员国过半数赞同开会的通知后十五天内召开。
(乙)按照大会第决议而举行的紧急特别会议,应在秘书长收到安全理事会依据任何九个理事国的赞成票提出召开此种会议的请求,或在收到联合国会员国过半数以其在临时委员会的赞成票或以他种方式表示的请求,或在按照第九条规定得到会员国过半数赞同开会的通知后二十四小时内召开。
摆见引言第13和27段 ]
经会员国的请求
(甲) 任何联合国会员国可请求秘书长召开大会特别会议。秘书长应立即将此项请求通知其他会员国,并询问它们是否赞同。如过半数的会员国在秘书长发出通知后叁十天内表示赞同此项请求,则应按照第八条的规定召开大会特别会议。
(乙) 本条同样适用于任何联合国会员国根据第号决议提出召开紧急特别会议的请求。在此情况下,秘书长应以最迅速的通信方法与其他会员国联系。
摆见引言第13段 ]
召开会议的通知
经安全理事会请求而召开特别会议时,秘书长至迟应于会议开幕前十四天通知联合国会员国;应会员国过半数的请求或因会员国过半数对任何会员国的请求表示赞同而召开特别会议时,至迟应于会议开幕前十天通知各会员国。在按照第八条(乙)款规定召开紧急特别会议时,秘书长至迟应于会议开幕前十二小时通知各会员国。摆见引言第13段 ]
常会和特别会议
通知其他机构
召开大会每届会议的通知,应抄送联合国其他各主要机构和《宪章》第五十七条第二项所称各专门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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