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主权
天然资源之永久主权
通过日期 联合国大会1962年12月14日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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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
回顾其一九五二年一月十二日第523(痴滨)号决议及一九五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第626(痴滨滨)号决议,
念及一九五八年十二月十二日第1314(齿滨滨滨)号决议,曾规定设立自然资源永久主权问题委员会,着其详尽调查自然财富与资源永久主权作为自决权利基本要素的状况,并于必要时提出建议予以加强,又决定在详尽调查各国人民及各民族对其自然财富与资源的永久主权状况时,应妥为注意各国在国际法上的权利与义务,以及在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方面鼓励国际合作的重要性,
念及一九六〇年十二月十五日第滨5滨5(齿痴)号决议曾建议对于各国处置其财富与自然资源的自主权利应予尊重,
认为在此方面所采取的任何措施,必须以承认各国依其本国利益自由处置其自然财富与资源的不可剥夺权利及尊重各国的经济独立为基础,
认为下文第四段的规定绝不损害任何会员国对于继承国与政府在前殖民统治地未获完全主权以前既得财产上所有权利义务问题的任何方面的立场,
注意到国家与政府的继承问题正由国际法委员会作为优先事项加以审查,
认为允宜提倡国际合作,以促进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并认为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间所订的经济及财政协定必须以平等原则及各国人民和各民族享有自决权原则为基础,
认为提供经济及技术协助、贷借款项及增加外国投资不得附有与受助国家利益相抵触的条件,
认为将可能促进此种财富与资源发展与利用的技术与科学情报交换,可得到种种利益,并认为联合国及其他国际组织在此方面应发挥重大作用,
特别重视促进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及保证其经济独立的问题,
鉴于建立并巩固国家对其自然财富与资源的不可剥夺主权,足以增强其经济独立,
深望联合国本着经济发展方面尤其本着发展中各国经济发展方面实行国际合作的精神,进一步审议自然资源永久主权问题,
宣布:
一、各国人民及各民族行使其对自然财富与资源的永久主权,必须为其国家的发展着想,并以关系国人民的福利为依归。
二、此种资源的查勘、开发与处置,以及为此目的而输入所需外国资本时,均应符合各国人民及各民族自行认为在许可、限制或禁止此等活动上所必要或所应有的规则及条件。
叁、此等活动如经许可,则输入的资本及其收益应受许可条款、现行国内法及国际法的管辖。所获的利润必须按投资者与受助国双方对每一项情事自由议定的比例分派,但须妥为注意,务使受助国对其自然财富与资源的主权,绝对不受损害。
四、收归国有、征收或征用应以公认为远较纯属本国或外国个人或私人利益为重要的公用事业、安全或国家利益等理由为根据。遇有此种情形时,采取此等措施以行使其主权的国家应依据本国现行法规及国际法,予原主以适当的补偿。倘补偿问题引起争执,则应尽量诉诸国内管辖。但如经主权国家及其他当事各方同意,得以公断或国际裁判办法解决争端。
五、各国必须根据主权平等原则,互相尊重,以促进各国人民及各民族自由有利行使其对自然资源的主权。
六、以谋求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为目的的国际合作,不论所采方式为公私投资、交换货物及劳务、技术协助或交换科学情报,均应以促进其国家独立发展为依归,并应以尊重其对自然财富与资源的主权为基础。
七、侵犯各国人民及各民族对其自然财富与资源的主权,即系违反联合国宪章的精神与原则,且妨碍国际合作的发展与和平的维持。
八、主权国家或在主权国家间所自由缔结的外国投资协定应诚意遵守;各国及国际组织均应依照宪章及本决议所载原则,严格审慎尊重各国人民及各民族对其自然财富与资源的主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