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刑事司法
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方案的原则声明和行动纲领
通过日期 联合国大会1991年12月18日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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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联合国各会员国,
聚会于巴黎,以审议各种旨在促进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领域国际合作和加强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方案的方式和方法,使该方案充分发挥作用并适应各会员国的需要和优先事项,
认为联合国的目标之一,如同《联合国宪章》所述,是促成国际合作,以解决属于经济、社会、文化或人道主义性质之国际问题,且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
深信迫切需要更有效的国际机制,以协助各会员国并促进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领域联合战略的制定,从而巩固联合国作为这一领域协调中心的作用,
注意到载于《米兰行动计划》和《着眼于发展和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指导原则》以及联合国各届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所制定并经大会核准的其他有关文件中所载的原则的重要性,
重申联合国在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方面所担负的责任,
铭记联合国在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领域中的各项目标,尤其是减少犯罪率、更有效率和效力地执法和司法、尊重人权和促进公正、人道和职业行为方面的最高标准等项目标,
承认至关重要的是为有效的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方案争取积极支持,为方案的制定提供援助手段,并安排适当的执行机制,
对犯罪率的规模和增长及其所带来的财政、经济和社会方面的后果深表关切,
对犯罪涉及的人和物方面的巨大损害及所采取的新的国家和跨国形式感到震惊,并认识到犯罪对国家和受害者个人的影响,
承认会员国对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负有首要责任,
强调有必要加强区域合作和国际合作,以打击犯罪和惯犯,改善刑事司法系统的工作,促进对个人权利的尊重,保障犯罪受害者的权利和公众的普遍安全,
认识到一致的意见是有必要制定一项新的、强有力的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方案,有必要设立一个进行决策和确定优先事项的政府间机构,有必要提高联合国维也纳办事处社会发展和人道主义事务中心之内秘书处单位的效能,并加强技术合作,帮组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将联合国各项政策方针转化为具体的实践,包括进行培训,
决心通过下述方面将我们的政治意愿转化为具体行动,
(a) 建立针对共同问题开展切实合作的必要机制;
(b) 为开展国家间合作和协调奠定基础,以应付新形式的、严重的、跨国性的、规模巨大的犯罪;
(c) 建立对于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准则和标准执行情况和有效性的情报交流;
(d) 为更有效的预防犯罪和更人道的司法提供援助手段,特别是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此类手段;
(e) 为建立一个真正有效的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方案奠定充足的资源基础。
宣告我们对上述目标的坚定承诺,并协议如下:
一、 原则声明
1. 我们承认,世界正经历着极为重大的变化,带来了有利于民主,有利于国际合作,有利于更广泛地享有基本人权和基本自由和有利于实现各国经济发展和社会福祉愿望的政治气候。但是,在出现这种形势的同时,今日的世界仍然受到暴力行为和其他各种严重犯罪行为的困扰,这些现象无论发生在任何地方,都构成对维护法治的威胁。
2. 我们认为,建于法治基础之上的司法制度乃是文明社会的一大支柱,我们要尽力提高其质量。一个人道而有效率的刑事司法系统可有助于促进公平、促进良好的社会变革和社会正义,维护基本的价值观念和人民应享的各项权利。个人的每一种权利都应得到法律保护,不容侵犯,在这一进程之中,刑事司法系统起着至为重要的作用。
3. 我们相信,在世界范围内降低犯罪率,除与其他因素有关外,还与改善大众的社会境况有关。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都在这方面遇到困难。然而,鉴于发展中国家面临的具体问题,应该优先处理这些国家所遇到的困难。
4. 我们认为,不断增多的犯罪阻碍着发展进程,影响着人类的幸福,在我们各个社会中引起了普遍的不安。假如这种形势继续下去,则进步与发展终将成为犯罪的牺牲品。
5. 我们还认为,面对犯罪行为的日趋国际化,必须有新的、与之相适应的对应措施。有组织的犯罪正是在放宽边境检查以利于促进贸易和发展的形势下乘虚而入。如不采取有力的预防措施,则此种犯罪的发生率和规模,在未来数年之内势必进一步增大。因此,预见到此种形势并帮助各会员国构建适当的预防和控制战略,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6. 我们认识到,许多犯罪都具有国际性质。据此,各国亟须在尊重国家主权的情况下设法解决由此而来的一些问题,例如,在此种犯罪跨越了国界或者以跨越国界作为逃避侦查或逃脱法网的手段时,就必须解决在取证、引渡罪犯和促进司法互助方面产生的问题。尽管各国法律制度不同,但经验证明,相互之间的协助与合作乃是一种有效的对应措施,可有助于防止出现管辖权冲突。
7. 我们还认识到,民主以及更好的生活质量只有在人人享有和平与安全的条件下才能昌盛发展,犯罪构成着对社会稳定的威胁,对安全环境的威胁。因此,适当顾及人权的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乃是对维护和平与安全的直接贡献。
8. 我们必须确保在犯罪者能力与本领增大的同时,执法当局和刑事司法当局的能力与本领也应相应增大。通过集思广益,制定合宜的对付办法,就能确保最大限度地防止犯罪和减少受害。我们特别认识到有必要改善和加强发展中国家主管预防和控制犯罪的部门的能力,这些国家严峻的经济和社会形势使这方面的更为巨大。
9. 我们呼吁国际社会对技术合作和援助活动给予更大的支持,使之有利于所有国家,包括发展中国家和较小国家,此种活动应致力于扩大和加强必要的基础结构,借以有效地预防犯罪并建立起实际可行的、公平而人道的刑事司法系统。
10. 我们承认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方案对国际社会起着重大作用。我们注意到,长期以来,一个众所公认的事实是,对于此项方案的执行,所拨给的资源是不够的,致使此项方案无法发挥它的潜力,我们还注意到,第六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211第七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212和第八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213都曾呼吁增加执行此项方案的资源,我们又注意到,预防和控制犯罪委员会第十一届会议给予优先注意的是一个小组委员会提出的结论和建议,该小组委员会的设立旨在就犯罪问题提供全面情况,并遵照大会1989年12月8日第44/72号决议的要求评估最有效的手段用以激发旨在支持各会员国的国际实际行动。预防和控制犯罪委员会在其1990年2月16日第11/13号决议214中一致核可该小组委员会对于必须制定有效的国际犯罪和司法方案的报告。215得到第八届预防犯罪大会赞同的该报告,对于按照大会第45/108号决议的规定,建立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方案,提供了重要的依据。
11. 因此,我们建议加强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领域的国际合作,包括制定有效的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方案。
12. 我们深信,各国政府有必要更明确地确认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方案及其秘书处的作用和职能,并确定该方案范围内的优先事项。
13. 我们强烈地认为,对于该方案的审议应着眼于加强其有效性,提高其效率并建立一个适当的秘书处支助机构。
二、 行动纲领
A. 定义
14. 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方案应汇总下述各有关机构和系统在援助会员国努力降低犯罪发生率和所涉损失以及研拟各国刑事司法系统的适当作用方面的工作;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委员会、联合国各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研究所、政府指定的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领域国家联系人网络、全球犯罪和刑事司法情报网和联合国各界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本方案的建立将遵循下列所述各项程序,并在联合国现有总资源范围内予以实施。
B. 目标
15. 方案应着眼于协助国际社会满足其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领域的迫切需要,通过及时提供实际援助来协助各国解决国内或跨国犯罪问题。
16. 方案的总目标应当有助于:
(a) 预防国内和国家间的犯罪;
(b) 控制国内和国际犯罪;
(c) 加强预防犯罪、刑事司法和打击跨国犯罪等方面的区域和国际合作;
(d) 联合和巩固会员国在预防和打击跨国犯罪方面的工作;
(e) 更有效和有力地执行司法工作,并应适当尊重所有那些受犯罪影响和所有那些涉及刑事司法系统的人的人权;
(f) 促使在公正、人道、司法和职业行为方面达到最高标准。
C. 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方案的工作范围
17.方案应包括适当形式的合作,以协助各国应付国内和跨国犯罪问题。具体说来,可包括:
(a) 在国家、区域和全球各级就具体预防问题和刑事司法措施开展调查和研究;
(b) 定期进行国际调查,以评价犯罪趋势和刑事司法系统活动及预防犯罪战略方面的发展情况;
(c) 在国家间交流和传播对于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方面的资料,尤其是对于各种创新措施和实施中所取得的成效;
(d) 对工作在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各个领域中的人员进行培训并提高其技能;
(e) 提供包括咨询服务在内的技术援助,尤其是在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方案的规划、执行和评价、培训以及现代通信和信息技术的使用等方面;此种援助可采取例如提供研究金、参观考察、顾问服务、借调人员、开设课程、举办研讨会、示范和试点项目等形式进行。
18. 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方案的范围内,联合国应当直接开展上述各种形式的合作,或担任协调和促进的角色。应当特别注意设立机构的工作,灵活而得当地提供援助,并在会员国有要求时满足它们的需要,但不应重复其他现有机构的活动。
19. 为开展这些形式的合作,会员国应在彼此间并同联合国建立和维持可靠而有效的联系渠道。
20. 方案还可在尊重各国主权的情况下酌情审查各项有关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的国际文书的有效性及实施情况,必要时还可审查进一步制定和促进这类文书。
D. 方案优先次序
21. 在拟定方案时,应根据各成员国的需要和关切问题来确定优先领域,特别要考虑到下述各个方面:
(a) 实证材料,包括对于犯罪性质、程度和趋势的研究结论和其他资料;
(b) 各种形式犯罪和(或) 犯罪控制对个人、地方、国家和国际社会以及对发展进程所带来的社会、财政和其他代价;
(c) 遇到与国家或国际环境有关的特别困难的发展中国家或发达国家需要能够借助于专家和必要的资源,以制定适合国家和当地水平的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方案;
(d) 在工作方案范围内使方案开发与实际行动之间达到平衡的必要性;
(e) 在司法及预防和控制犯罪方面保护人权;
(f) 评估在哪些领域国际一级和方案范围内的协调一致行动将最有成效;
(g) 避免与联合国系统其他实体或与其他组织的活动发生重叠。
22. 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委员会并不受在组成之前所赋予它的任务的约束,但应当运用上文第21段所述各项原则对其优缺点进行评价。
E. 结构和管理
1. 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委员会
23. 应设立一个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委员会,作为经济及社会委员会的一个职司委员会。委员会应有权在其认为必要时设立特设工作组和任命特别报告员。
成员
24.委员会应由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根据公平地域分配原则选出的四十个联合国会员国构成。委员会成员任期为叁年,但首批成员中有一半的任期将于两年后结束,其名单将通过抽签选定。每一成员国都应尽一切努力确保其代表团中包括有在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方面受过特别培训和富有实践经验的专家和高级官员,最好是在该领域负有政策责任的人员。联合国经常预算中应编列支付委员会最不发达成员国代表差旅费的经费。
届会
25.委员会应每年召开一届会议,每届会议不超过10个工作日。
职能
26.委员会应具有以下职能:
(a) 在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领域向联合国提供政策指导;
(b) 根据上文第21段规定的优先原则,在中期规划制度的基础上制定方案,并对其实施情况进行监测和审查;
(c) 促进和帮助协调联合国各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研究所的活动;
(d) 动员各会员国对方案的支持;
(e) 筹备各界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并审议这些大会提交的对于工作方案可能列入的事项的建议。
2. 预防和控制犯罪委员会
27. 一俟经济及社会理事会设立了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委员会后,预防和控制犯罪委员会即应予以撤销。一个基本需要将是,要有一些预防和控制犯罪方面的独立专家参与工作。
28. 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委员会在必要时应使用有限数目的合格而有经验的专家的服务,这些专家或者作为单独的顾问,或者组成工作组,协助委员会的筹备和后续工作。他们的咨询意见应转呈委员会考虑。凡需要此种专家服务时,应鼓励委员会寻求此种咨询意见。专家们的任务之一是协助筹备各界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
3. 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
29. 作为方案的一个协商机构,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应为下述目的提供论坛:
(a) 各个国家、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组织以及代表各专业和学科的专家之间交换意见;
(b) 交流研究、法律和政策制定方面的经验;
(c) 查明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方面出现的趋势和问题;
(d) 就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委员会提交大会的某些问题向委员会提供咨询和意见;
(e) 就工作方案可能列入的题目提出建议供委员会审议。
30. 为提高方案的有效性和收到最佳效果,应实施如下安排:
(a) 每五年召开一届大会,为期5至10个工作日;
(b) 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委员会应选出准确拟定的题目,以确保讨论重点并做到富有成果;
(c) 每五年一次的区域会议应在委员会的指导下召开,讨论与委员会或预防犯罪大会议程相关的问题,或讨论任何其他事项,除非某一区域并不认为有必要召开这样的会议。联合国各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研究所应酌情充分参与这些会议的组织工作。委员会应适当考虑通过联合国经常预算为这些会议提供资金的必要性,如果这些会议在发展中区域召开,尤应如此;
(d) 应鼓励举行着重实践的讲习班,讨论委员会选定的题目,作为大会方案的一部分,并应鼓励召开与大会有关的辅助会议。
4. 秘书处和方案的组织结构
31. 方案秘书处是一个常设机构,负责促进实施由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委员会确定优先事项的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方案并协助委员会评估所取得的进展和分析所遇到的困难。为此,秘书处应当:
(a) 调动现有资源,包括各研究所、非政府组织、政府间组织和其他主管当局,以实施方案;
(b) 协调有关犯罪和司法方面的研究、培训和资料,特别是通过全球犯罪和刑事司法情报网向各成员国提供技术援助和使用资料;
(c) 协助委员会作出工作安排,根据委员会的指示,筹备预防犯罪大会和与方案有关的任何其他活动;
(d) 确保可能提供刑事司法援助的捐助国与需要这方面帮助的国家相互接触;
(e) 将需要刑事司法领域援助的情况通知适宜的筹资机构。
32. 建议秘书长,为确认对方案给予高度重视,应按照上文第14段所规定的条件,尽早将秘书处社会发展和人道主义事务中心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处升格为司级,同时要考虑到联合国维也纳办事处的结构。
33. 方案秘书处的专业人员应称作“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官员”。
34. 方案秘书处应由一名高级官员作为领导,负责方案总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并与其活动涉及本方案的有关政府官员、专门机构和政府间组织进行联络。
F. 方案支助
1. 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研究所
35. 联合国各个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研究所的活动应得到各成员国和联合国的支助,应特别注意设于发展中国家的此种研究所的需要。鉴于此种研究所的重要作用,制定整个方案时应充分吸收它们对政策拟订和实施的意见并照顾到它们资源需要,特别应照顾到非洲区域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研究所的需要。
2. 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研究所之间的协调
36. 各研究所应经常彼此通报和向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委员会通报其执行情况。
37. 委员会在可得到资源的情况下可请研究所执行方案的某些部分,委员会还可就研究所之间的活动提出建议。
38. 委员会应努力调集预算外资源,以支持研究所的活动。
3. 政府指定的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领域国家联系人网络
39. 各会员国应指定一名或多名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领域的国家联系人作为联络点,以便直接与方案秘书处和方案其他单位进行联系。
40. 在有关法律、科学和技术合作、培训、国家法规资料、法律政策、刑事司法系统组织、预防犯罪措施和监禁教养等事项方面,国家联系人应促进与秘书处的联系。
4. 全球犯罪和刑事司法情报网
41. 各会员国应支持联合国发展和维持全球犯罪和刑事司法情报网,以便于收集、分析、交流和酌情传播信息,并集中整理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领域的各非政府组织和科学机构提供的资料。
42. 各会员国应保证经常向秘书长提供有关统计资料,并根据请求,介绍各自国家的犯罪动态、结构和程度以及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战略的运作。
5. 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组织
43. 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以及科学界是专业知识、支持和协助的宝贵来源。在方案开发和实施中,应充分利用其贡献。
G. 方案的资金筹措
44. 方案应由联合国经常预算提供资金,用于技术援助的拨款可由会员国和有关筹资机构的直接自愿捐款加以补充。应鼓励各会员国向联合国社会防护信托基金提供捐款,该信托基金将改名为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基金。还鼓励各会员国作出实物捐助,支持方案的业务活动,特别是通过借调工作人员,主办培训班和研讨会,以及提供必要的设备和服务,对方案加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