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恐怖主义
补充1994年《消除国际恐怖主义措施宣言》的宣言
通过日期 联合国大会1996年12月17日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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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
本着《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
回顾大会1994年12月9日第49/60号决议所通过的《消除国际恐怖主义措施宣言》,
又回顾《联合国五十周年纪念宣言》1 ,
深感不安地看到世界各地继续不断发生各种形式和表现的恐怖主义行为,包括国家直接或间接介入的此种行为,危害或夺去无辜的生命,对国际关系产生有害影响,而且可能危及各国的安全,
强调重要的是各国应视需要拟订引渡协定或安排,以便确保把对恐怖主义行为负有责任的人绳之以法,
注意到1951年7月28日在日内瓦签订的《对于难民地位的公约》2 并未提供依据来保护犯下恐怖主义行为的人,又在这方面注意到该公约第1、2、32和33条,并强调在这方面缔约国必须确保该公约的适当适用,
强调重要的是各国应充分履行1951年《对于难民地位的公约》16和1967年《对于难民地位的议定书》3 所规定的义务,包括不把难民驱回其生命或自由因其种族、宗教、国籍、参加某一社会团体或具有某种政治见解而受到威胁的地方的原则,并申明本宣言不影响该公约和议定书及其他国际法规定所提供的保护,
回顾大会1967年12月14日第2312(齿齿滨滨)号决议所通过的《领土庇护宣言》第4条,
强调必须进一步加强各国之间的国际合作,以防止、打击和消除一切形式和表现的恐怖主义,
郑重声明:
1. 联合国会员国郑重重申,明确谴责一切恐怖主义行为、方法和做法,不论为何人所为和在何处发生,包括危害各国和各国人民之间友好关系和威胁国家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方法和做法,均为无可辩护的犯罪,
2. 联合国会员国重申恐怖主义行为、方法和做法违反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它们声明,蓄意资助、策划和煽动恐怖主义行为也违反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
3. 联合国会员国重申,各国应根据本国法律和国际法的有关规定,包括根据国际人权标准,采取适当措施,在给予难民地位之前,确保寻求庇护者未曾参加恐怖主义行动,在这方面应考虑寻求庇护者是否由于与恐怖主义有关的罪行受到调查或起诉或被定罪,并在给予难民地位之后,确保难民地位不被利用来筹备或组织意图对其他国家或其公民实施的恐怖主义行为;
4. 联合国会员国强调,寻求庇护者在等待办理其庇护申请期间不能因此而免于对恐怖主义行为的起诉;
5. 联合国会员国重申,必须确保会员国开展有效合作,以便将参与恐怖主义行为的人、包括资助、策划或煽动恐怖主义行为的人绳之以法;它们强调,它们决心按照国际法的有关规定,包括按照国际人权标准,共同努力防止、打击和消灭恐怖主义,并根据国内法律采取一切适当步骤,将恐怖分子加以引渡,或将案件提交本国主管当局进行起诉;
6. 在这方面,在确认各国在引渡事项上的主权权利的同时,鼓励各国在缔结或适用引渡协定时,不要将与危及人身安全或对人身安全构成实际威胁的恐怖主义有关的罪行视为不属于引渡协定范围的政治罪行,不论是引用何种动机来为这种罪行辩解;
7. 还鼓励各国即使在没有条约的情况下,考虑在本国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提供便利引渡涉嫌实施了恐怖主义行为的人;
8. 联合国会员国强调,必须采取步骤,分享对于恐怖主义分子、他们的活动、所获支助和他们的武器等的专门知识和情报,并分享对于调查和起诉恐怖主义行为的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