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暴力极端主义和恐怖主义宣传
安全理事会认识到,仅靠镇压措施无法防止或打击恐怖主义和暴力极端主义行为,并一贯强调需要采取全面、全社会、符合人权和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办法。
安全理事会第号决议呼吁各国禁止煽动实施恐怖主义行为,打击出于极端主义和不容忍动机的煽动行为。第1624(2005)号决议在序言中强调,“媒体、民间社会、宗教界、商界和教育机构在加强对话和增进了解、促进包容与共处、帮助创建一个不利于煽动恐怖主义的环境方面,发挥重要的作用”。
随后通过的第号决议在某种程度上是安全理事会第1624(2005)号决议所述反恐委员会长期做法的自然延伸。安理会在对于制止外国恐怖主义作战人员流动的第2178(2014)号决议中强调,打击暴力极端主义是应对外国恐怖主义作战人员对国际和平与安全所构成威胁的一个“基本要素”。安理会还鼓励各国与有关地方社区和非政府行为体一起制定战略,打击可能煽动恐怖行为的暴力极端主义宣传。安理会还呼吁各国消除可能助长恐怖主义的暴力极端主义的蔓延条件,包括赋予青年、家庭、妇女、宗教、文化和教育领导人以及所有其他有关的民间社会团体权能,并促进社会包容和凝聚力。
反暴力极端主义概念的核心是必须消除大会在中界定的“助长”恐怖主义蔓延的“条件”。安全理事会已认识到,仅仅通过镇压措施无法防止恐怖主义行为。还须考虑到可能被恐怖分子及其支持者利用的不满情绪,制定建设性的解决办法。
2015年,安理会通过多项决议,特别强调将妇女和青年纳入反暴力极端主义战略的重要性。安理会第号决议敦促会员国和联合国系统“确保妇女和妇女组织参加反恐战略和反可滋生恐怖主义的暴力极端主义战略的制定工作并起领导作用”。安理会第号决议促请各国“考虑如何以包容方式让青年参加负责预防和解决冲突问题的地方、国家、区域和国际机构,包括参加打击助长恐怖主义的暴力极端主义的机构和机制中的各级决策”。
打击煽动和暴力极端主义的举措可采取多种形式。许多方法的共同点是强调对话、包容和促进理解,包括在教育和宗教领域。反暴力极端主义的措施还包括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和适合年龄的倡议,以打击网上和网下的恐怖主义宣传,促进基于尊重人权和人的尊严的替代愿景,与私营部门建立伙伴关系,并利用信息和通信技术开展工作。
恐怖主义团体有效地将宣传用于多种目的,包括招募人员和促使从激进走向暴力。安全理事会第号决议以安理会2016年5月11日的主席声明(S/PRST/2016/6)和“综合性国际框架”()为基础,涉及法律和执法措施、公私伙伴关系和开展反宣传。该决议提出了一系列准则,除其他因素外,强调联合国在反恐怖主义宣传领域开展行动,应依据《联合国宪章》;会员国在打击恐怖主义行为和打击助长恐怖主义的暴力极端主义方面负有首要责任;联合国相关实体应确保与反恐能力建设捐助国和受援国加强协调一致;反宣传措施和方案应符合不同背景下的具体情况;所有措施必须符合会员国根据国际法、包括国际人权法、国际难民法和国际人道法所承担的义务;有必要继续研究恐怖主义和暴力极端主义的动因,以便制定重点更明确的反宣传方案。
安理会在第2354(2017)号决议中请反恐怖主义委员会“与反恐执行工作队摆反恐执行工作队,后由联合国反恐怖主义办公室(反恐办)取代闭协调,并酌情与其他相关非联合国实体协商,查明并汇编反恐怖主义宣传方面的现有良好做法”。反恐委员会还将继续审查各国为加强执行工作而采取的法律措施,进一步发展公私伙伴关系,与民间社会组织和宗教行为体开展外联,并与反恐执行局全球研究网络成员和其他方面合作,衡量反宣传的影响和效力。
因此,反恐委员会和反恐执行局在评估会员国执行安理会有关决议的情况时,重视各国是如何采取步骤,制定方案和战略,以根据第1624(2005)号决议打击煽动行为,根据第2354(2017)号决议将煽动行为定为犯罪并反击恐怖主义宣传,以及根据第2178(2014)号决议和其他决议打击暴力极端主义。只要存在漏洞,反恐委员会和反恐执行局就会设法让各国与技术援助提供者一起,在这些领域制定进一步的举措。
反恐委员会和反恐执行局致力于确保其工作与支持《?》的工作相协调,包括通过反恐执行局参与《联合国全球反恐协调契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