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规则
审计委员会的工作应以《审计委员会的规则和程序》为指导。
(在2005年6月30日至7月1日审计委员会第49届常会上通过)
(经2005年12月7日第35届特别会议修正)
(经2007年12月5日第37届特别会议修正)
(经2010年12月7日第40届特别会议修正)
(经2012年12月11日第42届特别会议修正)
(经2013年7月23至24日第67届常会修正)
(2018年7月24日至25日第72届常会修正)
1. 《联合国审计委员会程序规则》对规定了联合国及其基金和方案的审计工作职权的《联合国财务条例和细则》的第七条和附件起到了补充作用。
2. 此外,大会在第A/RES/66/232B号决议中批准审计委员会作为联合国及其基金和方案的独立外部审计机构,通过开展绩效审计,在促进加强问责制、透明度、治理和资金效益方面发挥根本作用。
3. 联合国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应于每年6月或7月在联合国总部定期举行会议,会期由审计委员会商定。
4. 审计委员会可以在适当履行其职责所需的时间和地点或应审计委员会任何成员的要求且经审计委员会同意后举行会议。
5. 大会为审计委员会适当任命的两位委员应构成审计委员会的法定多数,但如果有某位委员缺席,则其不应受在其缺席时所做任何决策的约束,除非其已经收到合理的会议日期通知和会议所要审议的事项。无法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委员可以通过书面形式,或通过其代表或采用电话或电视会议的方式发表对拟议审议之事项的意见。该委员也可以要求在下一次会议上发表其意见。
6. 某位委员在其本人缺席审计委员会特定会议时由其外聘审计主任以外的其他指定官员代替参加会议的,则在计算法定人数时应算作出席会议。这种指定应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执行秘书做出。这种指定应赋予该指定官员拥有做出此指定的委员所拥有的一切权力和职责,由该委员本人明确表示保留的除外。
7. 审计委员会主席和审计业务委员会主席应根据平等分担主席职责的原则轮流担任,每两年轮换一次。
8. 主席职务应按照委员资历轮流担任,新任主席的职务从每隔一年的1月1日起生效,上一任主席的任期至前一年度的12月31日结束。
9. 如果依据上文第8段之规定指定的主席决定不担任主席职务,则应按照上文第8段所述之方法,从另外两位委员中选择资历最高的委员担任主席职务,任期为整个两年任职期或两年任职期的剩余时间,视具体情况而定。
10. 如果由于主席不再担任审计委员会的委员或审计业务委员会委员职务而使主席职务空缺,则其继任者应按照上文第6段所述之方法,在整个两年任职期或两年任职期的剩余时间内担任主席职务,视具体情况而定。
11. 如果主席因任何原因而暂时无法履行其职责,则在审计委员会任职时间最长的委员应在该主席无法履行其职责期间代其履行其职责。
12. 主席应:
(a) 按照上文第3和第4段之规定召集会议;
(b) 按照审计业务委员会的建议,在执行秘书协助下为各种会议制定临时议程;
(c) 主持届会各次会议;
(d) 只作为一名委员参加表决;和
(e) 视情况需要,代表审计委员会发出信函。
13. 审计委员会的委员、审计业务委员会的委员和各位审计员独立于联合国及其各种基金和方案的管理之外。他们既不要求也不接受某个具体会员国的指示。审计委员会的每个委员应保证其所属审计人员认识到其所具有的这种独立性,并确保在处理各种审计问题时力求客观,确保不带任何个人私利和不受任何外部压力,完全根据有关标准在已经获得的审计证据的基础上得出审计结论。
14. 担任审计委员会委员、外聘审计主任或审计委员会审计员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或参与联合国任何机关、其各种基金和方案以及接受审计委员会审计的任何其他实体的任何职务、职责、任务或任何活动。联合国雇员不得参与与审计内容、至管理当局函草案和各种报告有关的各种决策。
15. 审计委员会的每个委员应确定其所属审计员的行为符合《国际审计组织道德守则》和各项原则、《国际审计标准联合会道德守则》等其他公认专业标准。
16. 审计委员会委员、外聘审计主任或审计员应向审计委员会披露其与接受其本人、其主任、官员或雇员审计的联合国各组织、其各基金和方案之间的任何密切关系。
17. 审计委员会委员、外聘审计主任或审计员不得将其对审计业务委员会或审计委员会拟将审议的事项或正在审议的事项的个人立场告知第三方。
18. 在未通知审计业务委员会且未获得与拟将采取的任何实质性立场有关的同意的情况下,外聘审计主任或审计员不得以其公务身份与会员国代表以及与审计委员会的工作或直接或间接与审计委员会的工作有关的第三方见面。
19. 审计委员会和审计业务委员会的审议情况及会议纪要属于机密信息。
20. 审计业务委员会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对于本节所述独立性和道德操守各项规定的执行情况。
21. 作为一项规则,主席应为审计委员会或审计工作委员会的代表,但如果主席因任何原因无法在任何会议上履行其主席职责,则应从另外两位委员中选择资历最高的委员担任主席职务。本程序规则不应被解释为限制任何委员参加任何会议的权利。向审计委员会和审计业务委员会所有委员通知上述会议情况是主席和执行秘书的职责。
22. 审计委员会不应受其委员代表所作任何个人意见陈述或自愿保证的约束。
23. 在大会第五委员会或各种理事机构或其附属机关的类似会议上,审计委员会或审计业务委员会通常由主席作为代表出席。审计委员会的主席将在回答各种实质性问题时得到审计业务委员会和(或)代表审计组长的外聘审计主任的协助。如果审计委员会的主席和审计委员会的另外两位委员无法参加会议,则审计委员会应由审计业务委员会主席和(或)代表审计组长的外聘审计主任代表出席会议。
24. 无论审计委员会在何时由代表参加某个委员会或其他机构的会议,则该代表应有责任立即向任何未出席该会议的代表提交书面报告。
25. 主席和执行秘书应及时向审计委员会和审计业务委员会的每一位委员转发由其发出或收到的所有重要信函的副本或摘要。
26. 审计委员会应不断评估联合国各机构的发展是否需要对审计任务分配和安排进行修改。如果范围或结构出现根本性变化,应在必要时根据审计业务委员会的建议对审计安排进行审议和更新。
27. 审计委员会应每年一次或在任何必要时根据审计业务委员会的建议决定由谁来开展每一项审计工作。然后应根据《联合国财务条例》之规定将这一任务分配情况通知行政和预算问题咨询委员会(行预咨委会),或者在所涉及事项与行预咨委会无关时通知相关机构,以征得其同意。
28. 在执行由审计委员会向某个委员分配的审计任务期间,由该委员向审计委员会所审计的任何组织的管理当局做出的一切承诺、建议或指示均不应视为审计委员会做出承诺、建议或指示,除非其已被载入经审计业务委员会适当审议的致管理当局函之中,或被载入提交大会的或其他有关机构的报告之中。
29. 如果只有两位委员参加履行某项职能且其出现意见分歧,则其应共同向另一位委员通报各种情报和其各自的意见。在第三位委员告知其意见之前,不得采取进一步行动。
30. 审计事务委员会应由三位外聘审计主任和作为当然成员的执行秘书组成。
31. 审计事务委员会应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达成一致,或通过三位外聘审计主任中两人多数赞成的方式做出决定。执行秘书不参加表决。
32. 负责审计工作的外聘审计主任应向其他委员散发每一份致管理当局函或报告的草案。在五个工作日期内未提出任何评论意见的,应视为默示同意该草案。外聘审计主任可要求延期或举行审计业务委员会会议以便对某一草案进行进一步审议。外聘审计主任应在适当时候散发致管理当局函的草案,以便为其他外聘审计主任提供在上述五个工作日期内审议这些草案的适当机会。
33. 审计事务委员会的每份报告草案应至少在审计业务委员会的一次正式会议上进行审议。
34. 在特殊情况下,如果外聘审计主任因超出其管制范围的情况而无法履行其职责,审计委员会的一位委员可以通过书面方式为审计业务委员会指定一名临时代表。该临时代表应享有其所代表的外聘审计主任所享有的同等权力。审计业务委员会的委员们应单独,且审计业务委员会应集体对其工作做出规划,以便限制出现上述临时任命的情况。
35. 审计委员会的每位委员应确定审计员根据《国际审计准则》对公共部门的业务进行审计和审查以及在履行其授权任务方面具有渊博的知识和经验,并且至少能够熟练运用一种联合国正式工作语文。同样,每位审计员还应具有其根据上述标准在本国开展公共部门或私营部门外部审计工作所需的职称和资格。
36. 审计委员会的每位委员可根据审计委员会的框架、预算、战略审计计划和审计手册,自由确定某项审计工作的范围、方法及开展此项工作所需的资源。目标应该是根据适用审计标准和指导原则以最有效的方式获得必要的保证。
37. 审计委员会应决定是否同意领导机构、行预咨委会和行政部门提出的进行特定或额外审计工作的请求。需要考虑的因素包括:审计委员会开展任务的能力、独立性和可能出现的利益冲突。
38. 审计委员会成员不得向联合国及其基金和方案提供非审计服务。
39. 审计委员会应以成本回收为基础收取费用。每项任务的费用计算方式如下:预计所需审计周乘以相关委员的适当收费率;机票费用;基于国际公务员费率标准的每日生活津贴;以及由审计委员会确定的间接费用百分比,以支付与全职主任及副主任相关的费用以及后台支持费用。
40. 审计委员会成员获得季度预付款。每位委员都有责任向执行秘书提交一份支出报表,以说明季度预付款的使用情况。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委员分摊委员会费用的情况来作出决定。
41. 除了由外聘审计主任向秘书长或适当执行负责人发出的致管理当局函中所反映的审计结果之外,审计委员会还应根据《财务条例》第7.11和第7.12条之规定向大会或其他有关理事机构发布和转递独立报告。
42. 审计委员会向大会提交的报告应按照审计业务委员会提供的草案形式编写,以供审计委员会在其向行预咨委会提交之前举行的会议上审查和批准。审计委员会向其他机构提交的报告也应按照审计业务委员会提供的草案形式编写,以供审计委员会在其届会上审查和批准。
43. 每位外聘审计主任都有责任确保提交给审计事务委员会的致管理当局函草案和报告草案具有很高的质量,并且审计结果在获得通过、传递给被审计方时尽可能达到这样的标准。
44. 执行秘书应将经审计委员会批准的报告副本分发给联合国及其基金和方案的相关官员和委员会或机构。
45. 审计委员会的报告应以英文编写,并且依据联合国程序翻译成联合国其他正式语文。
46. 除了获得全体一致同意之外,由审计委员会签署的文件草案在各位委员获得五个工作日的时间来研究它之前不得进行审议。在审计委员会各位委员签署某项报告之后,未经审计委员会同意,不得对报告文本进行任何修改,对文本中的印刷错误或其他明显错误进行更正的除外。
47. 审计委员会主席和担任审计组长的委员应按照审计委员会的委员们签署的文件中的规定进行指定。
48. 如果审计委员会的审计意见或审计报告没有得到全部三位委员的签字,则应附上审计委员会另一位或两位委员出具的证明,说明有关审计方案得到审计委员会的批准,并且审计委员会做出的所有特殊指示都得到执行。
49. 如果某位委员会委员不同意审计委员会多数委员的决定或结论,则其必须:
(a) 指示将其不同意的理由记入审计委员会的记录;或
(b) 无论是否说明理由,在报告中列明其对于该具体事项的证明属于合格证明的事实。
50. 无论任何委员使用何种方式记录其异议,其他委员应当以在与此事有关的任何问题出现时,公平地呈现所有观点的方式行事。
51. 鉴于报告内容所涉时间截至年底,委员签署报告的日期将以届会的实际举行日期为准,即使卸任委员在6月30日按照轮值规定离开了审计委员会。因此,卸任委员也须在届会结束之前并视当年的需要,提供并解释提交给行预咨委会和第五委员会的报告。届会于每年7月举行,卸任委员和即任委员均须出席届会。
52. 审计委员会的每一位委员都有责任确保分配给他们的审计工作按照有关适用标准完成,并采取经济、高效和有效的方式进行;确保通过其内部质量保证方案或系统使其在审计工作中遵守专业和职业道德标准。
53. 执行秘书负责管理审计委员会秘书处的工作。
54. 在招聘执行秘书时,审计委员会主席应就审计委员会对于工作范围和职责描述的意见与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沟通,以便进行职位宣传,并要求审计委员会有机会对候选人是否适合该职位提出评论意见。
55. 就审计事项而言,执行秘书应在制定和执行各种审计政策和程序的过程中,就联合国的行政管理问题以及财务惯例和程序、内部监督事务厅(监督厅)和其他内部审计部门的以往讨论、决定和工作等问题向审计委员会和审计业务委员会提出建议。
56. 就收集信息而言,执行秘书应就高级管理层的变更、由管理层和立法当局做出的与审计工作有关的政策决定等问题为审计委员会的各位委员们编写定期信息报告。执行秘书与行政和预算问题咨询委员会(行预咨委会)、第五委员会、联合检查组和监督厅各秘书处保持密切联络,以便了解审计委员会所关心的项目或领域内的工作(如有)进展情况,并为各种会议日程安排提供便利,并按照审计委员会各位委员以及审计业务委员会的要求开展工作。
57. 就审计委员会和审计业务委员会的各次会议而言,执行秘书:
(补)规划和组织会议程序并协助执行,包括编制会议议程和相关讨论文件,以及就可能与审计委员会和外聘审计团、专门机构和国际原子能机构的工作有关的政府间立法机构做出的政策决定、讨论等问题提请主席和各位委员注意;
(产)协助向联合国办事处转达各种疑问,协助正式编辑审计委员会的报告和备忘录,并协助散发审计委员会的问题和联合国各办事处的答复;
(肠)根据需要沟通和协调与会者参加审计委员会和外聘审计团会议;
(诲)不参与审计委员会和审计事务委员会与致管理当局函和报告草案内容有关的决定。
58. 执行秘书采取适当措施,以保证对只有其各位委员及其指定的审计员才能查阅的审计委员会和审计业务委员会会议审计情况和会议纪要完全保守机密。
59. 对于行政管理责任问题,执行秘书:
(补)为审计委员会主席和审计事务委员会主席提供支助;
(产)保留审计委员会致管理当局的信函和报告;
(肠)确保保留议会和其他文件资料(特别是致管理当局函、《财务条例和细则》等)的全面和现有长期记录以供审计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使用以及与审计委员会和外聘审计团的常会和特别会议的各项活动有关的记录;
(诲)另外,由执行秘书保管的永久文件应包括进行审计所依照的对于设立实体的决议、管治委员会的具体决议、审计员与实体之间的具体协议以及相关的财务条例和细则。审计组长应对审计员与客户之间的重要信函往来,以及审计员就可能对今后的审计工作产生影响的政策问题所通过的结论和决定加以补充。除此之外,互联网或联合国内网上目前已有的可用文件无需保存在永久文件中。审计组长提供的所有文件应采用纸质和电子格式。
(别)编写秘书处两年期方案预算提案,以及须提交给审计事务委员会和审计委员会的审计委员会审计费用;
(蹿)监督支出并核证与审计委员会秘书处有关的账目;以及
(驳)指示、指导和管理本办事处工作人员的工作情况,并确保有效和及时执行本办事处的工作方案。
60.未载入联合国正式文件中的所有记录,如审计委员会的会议纪要、程序规则等等,应作为审计委员会的永久机密记录的一部分,则其秘书处负责保管。由审计委员会委员、审计业务委员会委员和审计委员会执行秘书正式发出的一般信函和备忘录应在保留四年后进行处理。不得将其向外方传达,除非审计委员会或审计业务委员会同意这么做。
61. 无论何种性质的报告和审计工作文件,只要与审计委员会或其各项活动有关,均属于审计委员会的财产,应按审计委员会可能指示的地点和方式进行保存。在有关主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的报告采取最后行动之前,在审计委员会报告上签字的每一个人或其继任人均应有权因与这些报告和文件有关的用途而使用所有文件(包括电子格式的文件在内),虽然事实上其可能不再是审计委员会的委员,或在与提交给其他理事机构或当事方的报告有关的类似期间结束后。
62. 致管理当局函和各种报告、答复及相关文件的数据库由审计委员会保管,用于其审计团队。执行秘书有责任按照审计委员会或其审计业务委员会的决定保守其机密。
63. 由审计员在检查各种账目和记录期间作为各组织财务报表的报告依据而编写的各种附表、分析、备忘录等审计工作文件应在大会接受适用财务报表和审计委员会为其提交的审计报告之后四年期结束后或在与提交给其他理事机构的报告有关的类似期间结束后再采取处理行动,除非审计委员会或审计业务委员会决定更长的期限。审计组长负责保管审计工作文件,工作文件的处置方式至少应符合审计委员会规则和程序第59段的规定。
64. 如果会员国的司法机构或议会机构、联合国检查机构、调查机构或内部审计机构等第三方要使用这些工作文件,则应由审计委员会根据外聘审计团对这一问题的立场和审计委员会自己的程序做出决定。
65. 审计委员会的委员可要求主席在情况需要时发布新闻稿。
66. 在接到对于要发布新闻稿的请求之后,主席与审计委员会的其他两位委员进行协商,以确定是否需要发布新闻稿。审计委员会各位委员应就此事达成协商一致。主席再就拟议的新闻稿文本和方式与另外两位委员进行协商,并以审计委员会主席的身份发布新闻稿。
67. 所有媒体提问都直接向执行秘书提出,执行应确保这些提问都以书面形式提出。执行秘书向审计业务委员会主席提出对于答复文本的建议,审计业务委员会文武在与外聘审计主任协商后,应以书面形式批准建议文本。
68. 审计报告的内容不得向媒体透露,除非审计委员会的各位委员已经签署这些报告并且已经转递给有关理事机构进行审议。
69. 执行秘书应将所有媒体提问及其做出的答复保存在一个文件里。
70. 审计委员会内部的来往函件可通过邮件、传真或电子传输方式进行发送。
71. 如果审计任务从一位委员移交给另一位委员或其继任者,则由前任和继任审计员准备并保存正式的移交记录。移交说明应列明移交事项。通常,此记录应包括新任审计员所在办公室举办的用以介绍客户及其实体的详细信息的培训研讨会。客户自身和即将离任的审计员都应移交有关客户信息的全部资料。移交记录还应详细说明客户中特定行政首长和协调人以及即将离任和就任的委员之间的其他特定移交事项。移交记录还应列出移交的文件和口头提供的关键信息。
72. 审计委员会的离任委员在偶数年的年中向新当选委员移交时,前者获得前两个季度的个人年费的60%,后者获得个人年费的40%。
73. 本程序规则已正在审计委员会的网站上使用联合国的两种工作语文张贴。
74. 本程序规则的修订版已于2018年7月24日至25日在审计委员会第72届常议上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