缅北禁地

 

主题:恐怖主义
 

对于反恐怖主义、反腐败和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国际合作的布加勒斯特宣言

通过日期 联合国大会2006年11月30日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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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来自阿尔巴尼亚共和国、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保加利亚共和国、克罗地亚共和国、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1 匈牙利共和国、摩尔多瓦共和国、黑山共和国、波兰共和国、罗马尼亚、塞尔维亚共和国和斯洛伐克共和国的与会者;

  感谢罗马尼亚共和国承办于2006年11月13日至15日在罗马尼亚布加勒斯特举办的对于反恐怖主义、反腐败和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进行国际合作第二次次区域专家讨论会,并感谢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事处(禁毒办)和欧洲安全与合作组织(欧安组织)在东南欧稳定公约和罗马尼亚政府的支持下联合举办这个讨论会;

  赞扬本区域国家和下列组织、机关和机构广泛参与讨论会:欧洲委员会、联合国反恐怖主义委员会及其执行局(反恐委员会/执行局)、国际刑事警察组织(刑警组织)、东南欧稳定公约、国际原子能机构(原子能机构)、欧洲安全与合作组织(欧安组织)及其民主制度和人权办公室(民主人权办)、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开发署)和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事处(禁毒办);

  注意到打击恐怖主义、跨国有组织犯罪和腐败的法律框架是基于具有普遍性的反恐怖主义文书、联合国安全理事会有关决议、《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以及有关的区域性法律文书,尤其是欧洲委员会的法律文书,包括欧洲委员会《预防恐怖主义公约》;

  重申决心按照国内法和国际法,尤其是人权法、难民法和国际人道主义法的原则打击恐怖主义;

  回顾必须执行2005年3月通过的《就反恐怖主义、反腐败和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进行国际合作的萨格勒布宣言》;

兹达成以下协议:

  鼓励与会国执行有关的联合国安理会决议以及联合国大会通过的《联合国全球反恐战略》(础/搁贰厂/60/288),尤其是在打击恐怖主义的过程中按照国际法规定的义务提供充分合作,以便根据引渡或起诉原则找到支持、便利、参与或企图参与资助、策划、准备或实施恐怖行为或者提供安全避难所的人,不向他们提供避难所并将其绳之以法;

  敦促与会国加入并执行具有普遍性的反恐文书、《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以及有关的区域性义务和承诺,包括欧洲委员会涉及打击恐怖主义、腐败行为和对刑事案件予以合作的文书;

  呼吁与会国依照国际法,尤其是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第1624号决议和欧洲委员会《预防恐怖主义公约》的规定,以法律形式预防和禁止煽动实施恐怖犯罪的行为;

  呼吁与会国通过在必要时缔结并执行提升刑事案件国际司法合作的双边协定,以此种方式和其他方式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推动司法互助和引渡工作;

  鼓励与会国在必要时申请有关国际、区域和次区域组织和机构,例如欧洲委员会、刑警组织、欧安组织、稳定条约、联合国反恐委员会/反恐执行局、禁毒办所提供或推动的涉及打击恐怖主义、跨国有组织犯罪和腐败行为的技术援助并加以利用;

  鼓励与会国必要时利用现有的技术援助手段,包括样板法、立法指南和培训手册,尤其是禁毒办开发的司法互助请求撰写工具软件,还鼓励禁毒办完成类似的引渡请求撰写工具的开发工作并抓紧进行其他技术援助工具的开发工作;

  呼吁有关参与组织和机构在各自的任务规定范围内适当地充分协助与会国打击恐怖主义、跨国有组织犯罪和腐败行为;

  呼吁与会国在各国现有的培训机构之间建立联系,进一步为法官、检察官和执法人员提供多学科和有针对性的联合培训机会;

  呼吁与会国加强及时交换对于预防和打击恐怖主义、跨国有组织犯罪和腐败行为的准确信息,为此,利用刑警组织滨-24/7全球警用通信系统并利用、促进和定期更新涉及这些问题的国际信息库,例如刑警组织失窃、丢失旅行证件数据库;

  敦促与会国进一步发展财产追索领域的专门知识,在此方面,呼吁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缔约方会议探究如何满足各国的短期和长期需要,建设自身撰写与腐败有关的财产追索和返还请求书并获得返还的能力;还呼吁缔约方会议设计一个具有实效和效率的机制,帮助缔约方会议审查公约的履行情况;

  还呼吁与会国采取或进一步推动国内行动,为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缔约方会议审查公约及其议定书的履行情况提供便利。

后续行动

  鼓励与会国在与会各组织和机构的支持下考虑对于反恐怖主义、反腐败和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的国际合作第二次次区域专家讨论会的结论采取适当的后续行动。

注:

  1 根据大会第47/225号决议,在该国国名所引起的争论得到解决之前,暂时称该国为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