缅北禁地

 

主题:妇女
 

妇女参加促进国际和平与合作宣言

通过日期 联合国大会1982年12月3日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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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第1条

  对促进国际和平与合作,男女有同等而且重要的利益。为此目的,必须使妇女能够行使他们的权利,与男子平等地参加社会的经济、社会、文化、公民和政治事务。

第2条

  妇女能否充分参与社会的经济、社会、文化、公民和政治事务,促进国际和平与合作的事业,取决于男女在家庭中和在整个社会上平衡而且公平的任务分配。

第3条

  妇女日益参加社会的经济、社会、文化、公民和政治事务,有助于国际和平与合作。

第4条

  男女充分享有权利和妇女充分参加促进国际和平与合作,有助于扫除种族隔离、一切形式的种族主义、种族歧视、新老殖民主义、侵略、外国占领和外国统治以及干涉别国内政。

第5条

  各国和国际有必要采取特别措施,增加妇女在国际关系领域的参与程度,以期妇女可与男子平等地对本国和国际确保世界和平与经济及社会进展和促进国际合作的努力作出贡献。

第二部分

第6条

  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加强各国和国际在促使妇女参加促进国际和平与合作方面的努力,办法是通过男女在家庭中和在整个社会上平衡而且公平的任务分配,来确保妇女平等参加社会的经济、社会、文化、公民和政治事务以及为妇女提供公平机会参加决策过程。

第7条

  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促进在国家一级和国际一级交流经验,以期促使妇女更加参与促进国际和平与合作,解决其他重大的国家和国际问题。

第8条

  各国和国际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对妇女有责任积极参加促进国际和平与合作,解决其他重大的国家和国际问题,给予切实的宣传。

第9条

  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对于公然大规模侵害人权情况——例如种族隔离、一切形式的种族主义、种族歧视、新老殖民主义、侵略、外国占领和外国统治以及其他一切对人权的侵害——的受害妇女给予声援和支持。

第10条

  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对妇女参加促进国际和平与合作给予赞扬。

第11条

  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鼓励妇女参加关心加强国际和平与安全、发展各国间友好关系及促进各国间合作的各非政府组织和政府间组织,并为此目的,应切实保障思想、良心、言论、集会、结社、通信和行动自由,不分种族、政治或宗教信仰、语言或民族本源。

第12条

  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为妇女切实参加促进国际和平与合作、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提供实际机会,并为此目的:

  (a) 促进在政府和非政府职务中妇女有公平的参与人数;

  (b) 促进妇女有平等机会从事外交职业;

  (c) 平等任命或提名男女人员参加代表团出席国家、区域或国际会议;

  (d) 支持在联合国及各专门机构的秘书处各级工作中,按照《联合国宪章》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增加雇用妇女人员。

第13条

  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为男女平等权利制订适当的法律保护,以期确保妇女有效参加上述各项活动。

第14条

  敦促各国政府、非政府组织和国际组织——包括联合国及其各专门机构——以及个人竭尽己力,促进本宣言所载各项原则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