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外层空间
对于从外层空间遥感地球的原则
通过日期 联合国大会1986年12月3日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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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一
就有关遥感活动的这些原则而言:
1. “遥感”一次是指为了改善自然资源管理、土地利用和环境保护的目的,利用被感测物体所发射,反射或衍射的电磁波的性质从空间感测地球表面;
2. “原始数据”一词是指空间物体所载遥感器取得的并从空间已遥测方式用电磁信号播送或以照相胶卷、磁带或任何其他手段传送到地面的粗泛数据;
3. “处理过的数据”一词是指为了能利用原始数据而对这些数据进行处理所得到的的产物;
4. “分析过的资料”一词是指对处理过的数据和从其他来源获得的数据和知识进行解释所得到的资料;
5. “遥感活动”一词是指遥感空间系统、原始数据收集和储存站的操作,以及处理、解释和传播处理过的数据的活动。
原则二
遥感活动应为所有国家谋福利和利益,不论它们的经济、社会或科学和技术发展的程度如何,并应特别考虑发展中国家的需要。
原则叁
进行遥感活动应遵守国际法,包括《联合国宪章》,《对于各国探索和利用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在内外层空间活动的原则条约》1 和国际电信联盟的有关文书。
原则四
进行遥感活动应遵守《对于各国探索和利用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在内外层空间活动的原则条约》第一条所载的原则,该条特别规定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应为所有国家谋福利和利益,而不论其经济或科学发展的程度如何,并订明在平等的基础上自由探索和利用外层的原则。进行这些活动应尊重所有国家和人民对其财富和自然资源享有完全和永久主权的原则,同时应适当顾忌其他国家及其管辖下的实体依照国际法享有的权利和利益。这种活动的进行不得损及被感测国家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原则五
进行遥感活动国家应促进遥感活动方面的国际合作。为此目的,它们应向其他国家提供参与其事的机会。每项这种参与都应基于公平和彼此接受的条件。
原则六
为使遥感活动所带来的惠益在最大范围内得到享用,应通过协定或其他安排,鼓励各国设立和操作数据收集和储存站以及处理和解释设施,尤其是可行时在区域协定或安排的范围内进行。
原则七
参加遥感活动的国家应按照彼此同意的条件向其他有兴趣的国家提供技术援助。
原则八
联合国和联合国系统内有关机构应促进遥感方面的国际合作,包括技术援助和协调。
原则九
按照《对于登记射入外层空间物体的公约》2 第四条和《对于各国探索和利用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在内外层空间活动的原则条约》第十一条的规定,进行遥感计划的国家应通知联合国秘书长。经任何其他国家请求,尤其是受该计划影响的任何发展中国家请求,该国还应在切实可行的最大限度内提供任何其他有关资料。
原则十
遥感应促进地球自然环境的保护。
为此目的,参加遥感活动并确定其拥有的资料能防止有害于地球自然环境的任何现象的国家应将此类资料提供给有关国家。
原则十一
遥感应促进保护人类免受自然灾害侵袭。
为此目的,参加遥感活动并确定其拥有的处理过的数据和分析过的资料对受到自然灾害侵袭或很可能受到即将发生的自然灾害侵袭的国家也许有助益的国家,应尽快将这种数据和资料送交有关国家。
原则十二
有关被感测国管辖下的领土的原始数据和处理过的数据一经制就,该国即得在不受歧视的基础上依照合理费用条件取得这些数据。被感测国亦得按同样基础和条件取得任何参与遥感活动的国家所拥有的对于其管辖下领土的分析过的资料,在这方面,应特别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的需要和利益。
原则十叁
为促进和加强国际合作,尤其是照顾到发展中国家的需要,从外层空间遥感地球的国家经请求应同领土被感测的国家举行协商,以提供参与机会和增进双方由此得到的惠益。
原则十四
根据《对于各国探索和利用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在内外层空间活动的原则条约》第六条,操作遥感卫星的国家应对其活动承担国际责任,并确保此类活动的实施符合这些原则和国际法规范,不论此类活动是由政府实体或非政府实体进行的还是通过该国所参加的国际组织进行的。这条原则不妨碍国际法对于遥感活动的国家责任的规范的适用。
原则十五
这些原则的适用所产生的任何争端应通过既定的和平解决争端程序予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