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刑事司法
联合国反对国际商业交易中的贪污贿赂行为宣言
通过日期 联合国大会1996年12月16日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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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
回顾其1975年12月15日第3514(齿齿齿)号决议,其中大会除其他外,谴责国际商业交易中包括贿赂在内的一切贪污作风,重申任何国家都有权按照本国法律和条例就这类贪污作风通过立法、进行调查并采取适当的法律行动,并要求各国政府合作防止包括贿赂在内的贪污作风,
又回顾大会和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在违法付款问题和拟订跨国公司行为守则方面所进行的进一步工作,对这些工作的审议有助于促请注意国际商业交易中的贿赂行为的恶果并提高国际上对这种行为的认识,
还回顾其1995年12月20日第50/106号决议,其中大会建议经济及社会理事会1996年实质性会议审议对于违法付款的国际协定草案并向大会第五十一届会议提出报告,
欢迎在国家、区域和国际各级采取步骤打击贪污贿赂,并欢迎国际论坛上最近的发展,这些发展进一步加强了对国际商业交易中的贪污贿赂问题的国际了解和合作,
注意到美洲国家组织成员国1996年3月通过的《美洲反贪污公约》,其中载有对于跨国贿赂的条款,
又注意到其他区域和国际论坛继续进行的与本决议目标有关和相符的重要工作,诸如欧洲理事会和欧洲联盟继续进行的取缔国际 贿赂的工作,而且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各成员国也承诺以有效和协调的方式对国际商业交易中贿赂外国公职官员的行为治罪,进一步检查有助于对这种行为治罪的形 式和适当的国际文书,并重新检查用这类贿赂来减税的问题,以期尚未这样做的成员国禁止这类减税,
1. 通过本决议附件内的《联合国反对国际商业交易中的贪污贿赂行为宣言》;
2. 注意到联合国及其他国际和区域论坛为处理国际商业交易中的贪污贿赂问题正在进行的工作,并请各有关国家致力完成这种工作;
3. 邀请各会员国按照宣言的规定,在所有级别采取适当措施并进行合作,取缔国际商业交易中的贪污贿赂;
4. 请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及其附属机构,特别是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委员会:
(补) 在决不排除、阻碍或推迟国际、区域或国家行动的情况下,检查各种办法,包括拟订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文书,推动本决议及所附宣言的执行,以力求促进对国际商业中的贪污贿赂行为治罪;
(产) 定期审查国际商业交易中的贪污贿赂问题;
(肠) 促进本决议的有效执行;
5. 邀请联合国系统内职权涉及此事的其他机构,包括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酌情在其任务范围内采取行动,促进本决议和宣言的目标;
6. 鼓励从事国际商业交易的公私营公司,包括跨国公司和个人进行合作,有效地执行宣言;
7. 请秘书长将本决议已获通过的消息通知各会员国、联合国系统各有关机构和专门机构、以及各国际、区域和非政府组织,以鼓励它们采取行动,使决议的各项规定广为人知并推动其有效执行;
8. 又请秘书长就下列方面编写一份报告,提交大会第五十三届会议审议:执行本决议的进展情况以及各会员国、国际和区域组织以及其他有关机构为取缔国际商业交易中的贪污贿赂所采取的步骤; 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委员会和联合国系统其他机构就此所进行的工作的结果;按照本决议为加强社会责任感和消除国际商业交易中的贪污贿赂所采取的措施;
9. 邀请各会员国和主管国际、区域和非政府组织提供有关资料,协助秘书长编写上述报告;
10. 决定在其第五十三届会议临时议程题为“商业与发展”的项目下审查秘书长对于本决议执行情况的报告。
1996年12月16日
第86次全体会议
附件 联合国反对国际商业交易中的贪污贿赂行为宣言
大会,
深信为所有国家的国际商业交易提供稳定透明的环境是跨国界调动投资、金融、技术、技能和其他重要资源,以促进特别是经济及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基本条件,
认识到必须促使从事国际商业交易的公私营公司,包括跨国公司和个人负起社会责任并遵守适当的道德标准,
特别是遵守在其境内经商的国家的法律和条例,并考虑到其活动对经济及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影响,
又认识到在所有各级切实努力取缔和防止所有国家内的贪污贿赂是改善国际商业环境的基本因素,这些因素加强国际商业交易中 的公平性和竞争性,构成所有国家促进透明、负责的施政方法、经济及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的一个关键部分,并认识到在竞争日益激烈的全球化国际经济环境中尤其 迫切需要作出这种努力,
庄严宣告《联合国反对国际商业交易中的贪污贿赂行为宣言》如下。
各会员国自行并通过国际和区域组织,在遵照本国自己的宪法和基本法律原则并按照本国法律和程序采取行动时,承诺:
1. 采取有效的具体行动取缔国际商业交易中一切形式的贪污、贿赂及有关违法作风,特别是致力于有效地执行禁止在国际商业交易中行贿 的现行法律,鼓励没有这种法律的国家为此目的通过法律,并吁请在其管辖范围内从事国际商业交易的公私营公司,包括跨国公司和个人促进本宣言的目标;
2. 切实采取协调一致的行动,将贿赂外国公职官员的这种行为治罪,但决不排除、阻碍或推迟推动本宣言的执行的国际、区域或国家行动;
3. 除其他外,贿赂可包括下列要素:
(a) 一个国家的任何公私营公司,包括跨国公司或个人直接或间接向另一个国家的任何公职官员或民选代表提出、允诺或给予任何款项、礼物或其他好处,作为该官员或代表在国际商业交易中履行或不履行其职责的不正当报酬;
(b) 一个国家的任何公职官员或民选代表直接或间接向另一个国家的任何公私营公司,包括跨国公司或个人要求、索取、接受或收取任何款项、礼物或其他好处,作为该官员或代表在国际商业交易中履行或不履行其职责的不正当报酬;
4. 尚未这样做的国家应禁止一国的任何公私营公司或个人利用向另一个国家的任何公职官员或民选代表支付的贿金来减税,并为此目的研究它们各别采用的方法;
5. 制订或保持会计标准和惯例,增加国际商业交易的透明度,并鼓励从事国际商业交易的公私营公司,包括跨国公司和个人防止和对抗贪污、贿赂及有关违法作风;
6. 制订或鼓励酌情制订商业守则、标准或最佳惯例,禁止国际商业交易中的贪污、贿赂及有关违法作风;
7. 检查是否可能将公职官员或民选代表违法致富的行径定为犯法行为;
8. 在对国际商业交易中的贪污和贿赂行为进行刑事调查和采取其他法律程序方面合作并相互提供尽可能最大的协助。在受影响国家本国法律允许范围内或根据其双边条约或其他适用的安排,并酌情顾及保密需要,相互协助应包括:
(a) 编制文件和其他资料、取证以及提供与刑事调查和其他法律程序有关的文件;
(b) 将对于国际商业交易中的贿赂行为的刑事诉讼的提起和结果通知其他可能对同一犯法行为具有管辖权的国家;
(c) 酌情适用引渡程序;
9. 采取适当行动加强合作,便利取得对于交易和在国际商业交易中行贿者身份的文件和记录;
10. 确保银行保密规定不阻碍或妨碍对国际商业交易中的贪污、贿赂或有关违法作风进行的刑事调查或其他法律程序,并确保向寻求对于这类交易的资料的各国政府提供充分合作;
11. 为促进本宣言而采取的行动应充分尊重各会员国的国家主权和领土管辖权,以及各会员国在现行条约和国际法下应有的权利和义务,并应符合各项人权和基本自由;
12. 各会员国同意,它们为确立对贿赂外国公职官员的行为的管辖权而采取的行动,应该符合国际法中对于一国法律在域外适用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