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权利
通过日期 联合国大会2000年12月4日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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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
回顾其1999年12月17日第54/148号和第54/149号决议,并注意到人权委员会2000年4月27日第2000/85号决议,
铭记《儿童权利公约》, 强调公约和其他相关人权文书的规定应成为促进和保护儿童权利的标准,并重申有关儿童的一切行动均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首要考虑,
重申1990年9月29日和30日在纽约举行的世界儿童问题首脑会议通过的《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世界宣言》和《1990年代执行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世界宣言行动计划》, 以及1993年6月14日至25日在维也纳举行的世界人权会议通过的《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 其中除其他外,声明应加强国家和国际机制和方案以保卫和保护儿童,特别是处境特别困难的儿童,包括采取有效措施打击对儿童的剥削和虐待行为,如杀害女婴、儿童从事有害劳动、买卖儿童和器官、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其中还重申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都具有普遍性,
回顾其1999年12月7日第54/93号决议,其中决定于2001年9月召开一次对于世界儿童问题首脑会议后续行动的大会特别会议,并强调特别会议的筹备进程和特别会议本身必须处理儿童的权利和需要,
深切关注世界许多地区的男女儿童仍然由于持续存在的贫穷、社会不平等、日益全球化的世界经济中不健全的社会和经济条件、流行病,特别是人体免疫机能丧失病毒/后天免疫机能丧失综合症、自然灾害、武装冲突、流离失所、剥削、文盲、饥饿、不容忍、歧视和法律保护不足而处境困难,并深信需要采取紧急而有效的国家和国际行动,
强调有必要将性别观点纳入有关儿童的所有政策与方案的主流,
确认有必要实现足以保障儿童身心、精神、道德和社会发展的生活水平,保护儿童不受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有必要提供普遍和平等接受初级教育的机会,并执行《联合国千年宣言》 对儿童教育所作的承诺,
关切许多儿童被非法领养或没有父母抚养,许多儿童遭受家庭和社会暴力、忽视和虐待之害,
欢迎通过《儿童权利公约》对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和对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的任择议定书,
确认各国政府、国际组织和民间社会所有部门,尤其是非政府组织之间的合作伙伴关系对实现儿童权利至关重要,
强调必须将与儿童有关的问题纳入订于2001年召开的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有关不容忍行为世界会议、联合国小武器和轻武器非法贸易各方面问题会议和对于人体免疫机能丧失病毒/后天免疫机能丧失综合症问题的大会特别会议的工作,
一、 《儿童权利公约》的执行情况
1. 再度敦促尚未签署和批准或加入《儿童权利公约》2 的国家优先考虑签署和批准或加入公约,以期尽早实现普遍加入的目标;
2. 考虑到2001年9月要召开对于世界儿童问题首脑会议后续行动的大会特别会议,请各国优先考虑签署和批准公约的任择议定书,6 以使其早日生效;
3. 重申关切对公约提出的许多保留,并敦促缔约国撤回其与公约目标和宗旨相抵触的保留并定期审查任何保留,以便将其撤销;
4. 吁请缔约国充分执行公约,强调执行公约有助于实现世界儿童问题首脑会议的各项目标,并建议将全面评价公约十年执行情况作为对于首脑会议后续行动的特别会议筹备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5. 敦促各国确保能够提出自己意见的儿童有权对一切涉及自身的问题自由表达意见,根据儿童的年龄和成熟程度对其见解给予适当的重视,并在这方面动员儿童和青年参与实现首脑会议和公约各项目标的工作,以及酌情参加儿童和青年有关的其他方案;
6. 吁请缔约国与儿童权利委员会密切合作,根据委员会制订的准则及时履行公约规定的汇报义务,并鼓励缔约国在执行公约规定时考虑委员会所提建议;
7. 请秘书长确保提供适当人员和设施,使委员会能有效和迅速地履行其职能,注意到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为加强委员会在推动执行公约方面的重要作用而制订的行动计划所提供的临时支持,并请秘书长提供对于行动计划后续行动的资料;
8. 考虑到公约两项任择议定书生效后委员会的工作负担将会加重,吁请缔约国紧急采取适当措施,以使接受公约第43条第2款修正案的缔约国数目能够尽快达到叁分之二多数,从而使修正案生效,进而使委员会的成员从十名增至十八名专家;
9. 请委员会继续加强与缔约国的建设性对话以及委员会的透明和有效运作;
10. 建议联合国系统所有有关人权机制及所有其他有关机关和机制以及专门机构的监督机关在其任务范围内注意儿童处于危险之中及其权利遭受侵犯的特别情况,并考虑到委员会所做的工作,鼓励进一步发展联合国儿童基金会采取的人权办法和采取进一步措施加强全系统的协调和机构间合作,促进和保护儿童权利;
11. 鼓励委员会在监测公约执行情况时继续特别注意处境特别困难的儿童的需要;
12. 敦促各国优先推行活动和方案,以防止儿童和青年,特别是处于易受伤害情况的儿童和青年滥用麻醉药品、精神药物和吸入剂,以及防止沾染酗酒、吸烟等其他成瘾的恶癖,并敦促各国制止利用儿童和青年非法生产和贩运麻醉药和精神药物;
13. 重申必须确保向从事与儿童有关工作的专业人员,包括专门法官、执法人员、律师、社会工作者、医生、保健专业人员和教员,充分和系统地进行儿童权利方面的培训,以及确保涉及儿童权利的各个政府机构间的协调,并鼓励各国和联合国系统有关机构和组织继续促进这方面的教育和培训;
14. 鼓励各国政府、联合国有关机关以及有关的非政府组织和儿童权利倡导者酌情为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发起的网络数据库作出贡献,以便继续提供对于国家一级为将公约付诸实践而通过的法律、结构、政策和进程的资料,并在这方面赞扬该基金会努力传播在执行公约过程中吸取的经验教训;
二、 保护和促进儿童权利
身份、家庭关系和出生登记
1. 吁请各国加紧努力,确保所有儿童出生后立即予以登记,包括考虑制订简化、快速和有效的手续;
2. 又吁请各国承诺尊重儿童保持身份的权利,包括保持法律承认的国籍、姓名和家庭关系的权利,不进行非法干预,对于被非法剥夺部分或全部身份要素的儿童,应给予适当协助和保护,以期迅速重新确定其身份;
3. 敦促各国尽可能确保儿童知道自己的父母和受父母照顾的权利;
4. 又敦促所有国家确保不违背儿童意愿使之与父母分离,除非主管当局根据适用法律和程序作出可经司法审查的决定,认为这种分离考虑到儿童的最大利益是必须的,并在确须以其他方式照顾儿童时,促进基于家庭和社区的照顾,而不提倡将儿童安置于福利机构,承认此种决定在特定情况下可能确属必须,诸如父母虐待或忽视子女的情况,或父母分居且必须决定儿童住处的情况;
5. 吁请各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在收养儿童中首先考虑儿童的最大利益,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范和遏制非法收养儿童和不按正常程序收养儿童;
6. 又吁请各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解决没有父母抚养的儿童,特别是孤儿和遭受家庭与社会暴力、忽视和虐待的儿童的问题;
保健
7. 吁请所有国家以及联合国系统有关机构和组织,尤其是世界卫生组织和联合国儿童基金会特别注意发展可持续的保健系统和社会服务,确保有效地防止疾病、营养不良、残疾及婴儿和儿童死亡,包括通过产前和产后保健,并向所有儿童提供必要的医疗和保健,同时考虑到幼童和女童预防常见传染病等方面的特殊需要、青少年生殖健康与性健康和滥用药物和暴力的危险等方面的特殊需要,以及贫困儿童、武装冲突情况下的儿童和其他脆弱群体中的儿童的特殊需要,并扩大增强家庭和社区能力的途径;
8. 吁请各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受疾病和营养不良影响的儿童充分和平等地享受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特别是在取得和提供保健方面,特别是保护他们免遭一切形式的歧视、虐待或忽视;
9. 欢迎儿童权利委员会注意实现可达到的最高健康标准和享有保健的机会,并注意受人体免疫机能丧失病毒/后天免疫机能丧失综合症(艾滋病毒/艾滋病)影响的儿童的权利;
10. 敦促各国特别重视预防幼童感染艾滋病毒,加强努力,预防青少年和妇女感染艾滋病毒,除其他外,根据每一个国家国内艾滋病蔓延情况在教育课程和教育方案中增设艾滋病毒/艾滋病预防课,支助为孕妇开展的大规模自愿性艾滋病毒检查和咨询方案,为感染艾滋病毒/艾滋病的孕妇提供服务以减少她们将病毒传给婴儿的危险;
11. 促请各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护感染艾滋病毒/艾滋病或受其影响的儿童不受一切形式的歧视、污辱、虐待和忽视,特别是在获得和提供保健、教育和社会服务方面,以实现其权利;
12. 吁请国际社会、联合国各有关机构、基金和计划署以及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组织加强支持各国抗艾滋病毒/艾滋病的努力,以期向受这种流行病感染或影响的儿童提供援助,包括协助因艾滋病毒/艾滋病蔓延而成为孤儿的儿童,特别重视受影响最严重的非洲区域和这种流行病使国家发展成果遭受严重挫折的地区,呼吁它们重视感染艾滋病毒/艾滋病的儿童的治疗、护理和支助,并请它们考虑进一步动员私营部门参与;
教育
13. 吁请各国确认在机会均等的基础上受教育的权利,规定初级教育为义务教育,确保所有儿童均有机会取得免费和恰当的初级教育,并普遍提供且人人均有机会接受中学教育,特别是通过逐步实行免费教育;
14. 重申并吁请全面执行世界教育论坛通过的《达喀尔行动纲领》, 并在这方面请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继续执行其法定的作用,与普及教育伙伴进行协调,保持其协作的势头;
15. 吁请各国消除教育中的性别差距,重申《联合国千年宣言》5 所载承诺,即确保在2015年年底前,使世界各地的男女儿童都有平等机会接受各级教育和修毕小学全部课程,并在这方面鼓励执行秘书长在世界教育论坛上发起的联合国女童教育倡议;
16. 呼吁各国确保重点放在教育的素质方面,落实儿童教育,《儿童权利公约》2 缔约国按照公约第28条和第29条为教育儿童制订和落实方案,教育的目的包括培养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并培养儿童本着各国人民、族裔、民族和宗教群体和土著居民之间的谅解、和平、容忍、男女平等和友好的精神在自由的社会中过负责任的生活,并确保儿童自幼得到价值观、态度、行为方式和生活方式方面的教育,使之学会以和平方式、本着尊重人的尊严及容忍和不歧视的精神解决一切纠纷,同时铭记《和平文化宣言和行动纲领》;
17. 吁请各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通过教育防止种族主义、歧视和仇外态度和行为,同时铭记到儿童在移风易俗方面可发挥的重要作用;
18. 又吁请各国消除教育差距并向贫穷儿童、边远地区儿童、具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儿童、受武装冲突影响的儿童、需要特殊保护的儿童,包括难民儿童、移徙儿童、流落街头的儿童、被剥夺自由的儿童、土着儿童和少数群体儿童提供教育;
19. 吁请各国、教育机构和联合国系统,特别是联合国儿童基金会、联合国妇女发展基金和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制定并执行对性别问题敏感的战略,满足女童对教育的特殊需要;
免遭暴力侵害
20. 重申各国有义务保护儿童免遭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
21. 吁请各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防止和保护儿童免遭一切形式的暴力,包括身心方面的暴力和性暴力、酷刑、虐待,免遭警察、其他执法当局和拘留中心或孤儿院等福利机构雇员和官员的虐待和免遭家庭暴力;
22. 又吁请各国调查儿童遭受酷刑和其他形式暴力的案件并将其送交主管当局以便起诉,并对应对此类行为负责者实施适当的纪律制裁或刑事制裁;
23. 请各有关人权机制,特别是特别报告员和工作组在其任务范围内根据他们在此领域的经验,特别注意暴力侵害儿童的特殊情况;
24. 注意到儿童权利委员会于2000年9月22日举行的对于对儿童的国家暴力行为的一般性讨论, 及其对于就暴力侵害儿童的问题开展一项全面研究,探讨这种暴力行为的不同形式、查明其根源、严重程度及对儿童的影响的建议,并欢迎订于2001年9月举行的对于儿童在学校和家庭中遭受的暴力的一般性讨论;
叁
促进和保护处于特别易受伤害情况下儿童的权利和不歧视儿童
在街头谋生和(或)流落街头的儿童的困境
1. 吁请各国政府寻求全面的办法,解决造成儿童在街头谋生和(或)流落街头的问题,并执行适当的方案和政策,保护这些儿童、使他们康复和重返社会,同时铭记这些儿童特别容易受到一切形式的暴力、虐待、剥削和忽视之害;
2. 吁请各国确保向儿童提供各项基本社会服务,特别是教育,以期使他们摆脱有害、剥削性和虐待性的活动,并消除导致他们参与此种活动的迫不得已的经济因素;
3. 强烈敦促各国政府保证尊重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特别是生命权,并采取紧急有效的措施防止杀害在街头谋生和(或)流落街头的儿童,以及遏止对他们的酷刑、虐待和暴力行为,并将犯罪行为人绳之以法;
4. 吁请各国在编撰提交儿童权利委员会的报告时考虑到在街头谋生和(或)流落街头的儿童的境况,并鼓励委员会和联合国系统其他有关机构和组织在其现行任务范围内更加注意在街头谋生和(或)流落街头的儿童的问题;
5. 吁请国际社会通过有效的国际合作,包括提供技术咨询和援助,支持各国努力改善在街头谋生和(或)流落街头的儿童的处境;
难民儿童及国内流离失所儿童
6. 敦促各国政府根据《儿童权利公约》2 规定的国家义务,改进对于保护、照顾和造福难民儿童和国内流离失所儿童的政策和方案,以及向这些儿童提供包括教育在内的基本社会服务的政策和方案的执行工作,并为此进行必要的国际合作,特别是与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和负责国内流离失所者问题的秘书长代表合作;
7. 吁请所有国家和武装冲突的其他各方以及联合国各机构和组织从保护和援助出发,紧急注意难民儿童和国内流离失所儿童特别容易遇到武装冲突引起的危险,例如被强迫招募入伍,或遭到性暴力、性凌虐或性剥削;
8. 表示深切关注举目无亲和(或)与家人失散的难民儿童以及国内流离失所儿童的人数日增,并吁请各国、联合国各机关和机构及其他有关组织优先执行寻找亲人和家庭团聚的方案,并继续监测为举目无亲和(或)与家人失散的难民儿童以及国内流离失所儿童作出的照料安排;
残疾儿童
9. 鼓励根据儿童权利委员会的决定设立的残疾儿童权利工作组尽早落实在1997年10月6日举行的残疾儿童权利问题一般性讨论日提出的建议, 包括草拟一项残疾儿童工作行动计划,并就此与社会发展委员会残疾问题特别报告员以及联合国系统其他有关部门密切合作;
10. 吁请所有国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残疾儿童能够充分、平等享有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并制定及执行防止歧视残疾儿童的立法,以期确保其尊严、培养其自立能力和便利其积极参与社区生活,包括便利其有效地获得教育和保健服务;
移徙儿童
11. 吁请各国保护移徙儿童,特别是举目无亲的移徙儿童的所有人权,确保有关儿童的最大利益因此应为首要考虑,并鼓励儿童权利委员会、联合国儿童基金会以及联合国其他相关机构在其各自任务范围内特别注意各国国内移徙儿童的境遇,酌情提出建议以加强对他们的保护;
12. 又吁请各国与人权委员会移徙者人权问题特别报告员充分合作并给予协助,以处理移徙儿童特别易受伤害的状况;
四
防止和根除买卖儿童和对儿童的性剥削和性凌虐,包括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
1. 欢迎人权委员会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特别报告员的临时报告, 并表示支持其工作;
2. 请秘书长向特别报告员提供一切必要的人力和财务援助,使她能够充分履行任务;
3. 吁请各国继续与特别报告员合作,并充分考虑她提出的所有建议;
4. 请通过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进一步提供自愿捐助,并支持特别报告员的工作,使她能够有效履行任务;
5. 欢迎众多国家签署《儿童权利公约》对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并吁请所有国家优先考虑签署和批准这一议定书,使议定书能尽早生效,同时考虑到将于2001年9月召开对于世界儿童问题首脑会议后续行动的大会特别会议;
6. 重申《儿童权利公约》2 缔约国根据公约第35和第34条有义务防止出于任何目的或以任何形式诱拐、买卖或贩运儿童,包括为牟利转移儿童的器官,并保护儿童免受一切形式的性剥削和性凌虐;
7. 吁请各国采取一切适当步骤,打击为贩运儿童和为一切形式的性剥削和性凌虐,特别是为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的目的而滥用包括因特网在内的新的信息和通讯技术,并注意到使用这些技术也可有助于防止和根除这种现象;
8. 又吁请各国按刑事罪论处并切实惩治对儿童的一切形式的性剥削和性凌虐,包括在家庭内或为商业目的进行的性剥削和性凌虐、恋童癖行为、儿童色情制品、儿童卖淫,包括儿童色情旅游,同时确保受这种行径之害的儿童不受惩罚,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罪犯的原籍国或虐待行为发生地国的国家主管当局按照正当法律程序起诉罪犯,不论其为本地人或外国人;
9. 吁请所有会员国采取一切必要步骤,通过多边、区域和双边安排加强国际合作,以预防、发现、调查、起诉和惩处应对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制作儿童色情制品和儿童色情旅游行为负责者,并在这方面吁请会员国酌情促进本国当局、国家非政府组织和国际非政府组织以及国际组织之间进行国际合作和协调;
10. 请各国在国家、区域和国际各级加强合作采取一致行动,以防止和摧毁贩运儿童的网络;
11. 强调必须铲除助长此种危害儿童犯罪行为的市场,包括针对对儿童进行性剥削或性凌虐的顾客或个人采取预防和执法措施;
12. 吁请各国酌情颁布、实施、审查和修订法律,并执行各项政策、方案和做法,以保护儿童免遭一切形式的性剥削和性凌虐,包括商业色情剥削,并消除这些行径,同时考虑到使用因特网在这一方面带来的特殊问题;
13. 鼓励各国政府在制订和执行保护儿童免受性剥削和性凌虐的战略时,促使受性剥削和性凌虐之害的儿童积极参与;
14. 鼓励继续作出区域和区域间努力,以期确定最佳做法和需要采取特别紧急行动的问题,并注意到日本政府与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合作,将于2001年12月17日至20日在日本横滨主办第二届禁止对儿童进行商业色情剥削世界大会,会议的目的是审查1996年8月27日至31日在斯德哥尔摩举行的第一届禁止对儿童商业色情剥削世界大会通过的《宣言》和《行动议程》 的执行进度;
15. 请各国及联合国有关组织和机构拨出适当资源用于恢复受性剥削和性凌虐之害的儿童的身心健康,并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促进他们全面恢复身心健康并重新融入社会;
五、保护受武装冲突影响的儿童
1. 欢迎负责武装冲突对儿童影响问题的秘书长特别代表的报告, 并注意到秘书长对于儿童与武装冲突问题的报告;
2. 表示支持特别代表完成大会1996年12月12日第51/77号决议第35至第37段规定的任务,特别是在全世界提高认识、动员官方和公众舆论保护受武装冲突影响的儿童,以促进尊重处于冲突中和冲突后局势中的儿童的权利和需要;
3. 吁请秘书长和联合国系统所有有关部门,包括特别代表和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加紧努力,继续就受武装冲突影响的儿童的权利、保护及福利问题制订协调一致的办法,包括酌情筹备特别代表的实地访问以及访问后的后续活动;
4. 吁请各国和其他有关各方继续与特别代表合作,履行作出的承诺,并认真考虑特别代表的所有建议,处理已查明的问题;
5. 欢迎对特别代表为完成任务而开展的工作提供持续的支持和自愿捐助;
6. 又欢迎众多国家签署《儿童权利公约》对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并呼吁各国优先考虑签署和批准这一议定书,使议定书能尽早生效,同时考虑到将于2001年9月召开对于世界儿童问题首脑会议后续行动的大会特别会议;
7. 敦促各国和武装冲突的其他各方尊重国际人道主义法,终止以儿童为目标以及攻击通常有大量儿童的场所的任何形式的行为,吁请缔约国充分尊重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四公约 及其1977年附加议定书 的规定,并吁请武装冲突各方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护儿童免遭构成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的行为,包括由各国在本国家法律框架内起诉应对这些违法行为负责的人;
8. 确认在这方面,国际刑事法院的设立有助于终止犯有《法院规约》 界定的某些危害儿童罪行,包括涉及性暴力或儿童兵的罪行的人有罪不罚的现象,从而有助于预防此类罪行;
9. 强调联合国在实地的所有有关行动者应在各自的任务范围内改进对受武装冲突影响儿童境况的报告工作,并加强对这一问题的重视;
10. 谴责在武装冲突中掳走儿童并将其投入武装冲突,促请各国、国际组织和其他有关各方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无条件释放所有被掳儿童,恢复他们的身心健康,使他们重新融入社会并与家人团聚,并敦促各国按照适当法律程序将犯罪行为人绳之以法;
11. 吁请各国确保在《儿童权利公约》2 的指导下领养处于武装冲突中的儿童,并确保一贯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首要考虑;
12. 敦促各国和武装冲突的其他各方不再利用儿童充当士兵,确保儿童兵复员和切实有效解除武装,采取有效措施使其得到康复、恢复身心健康和重新融入社会,进一步鼓励特别是区域组织、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组织努力终止在武装冲突中利用儿童充当士兵,并强调不应向在武装冲突期间有计划有步骤地虐待儿童或侵犯儿童权利的人提供任何支助;
13. 强调必须在紧急援助和其他人道主义援助政策和方案中列入确保尊重儿童权利,尤其是在保健与营养、正规、非正式或非正规教育、恢复身心健康和重新融入社会等领域的权利的各项措施;
14. 注意到2000年7月26日安全理事会就儿童和武装冲突问题举行的第叁次公开辩论十分重要,以及安理会承诺在采取旨在维护和平与安全的行动时,将特别重视儿童的保护、福利和权利问题,并重申大会和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对于促进和保护儿童的权利和福利具有重要作用;
15. 吁请武装冲突各方确保人道主义人员能全面、安全、不受阻碍地进出,向所有受武装冲突影响的儿童运送人道主义援助;
16. 欢迎经济及社会理事会1999年7月23日通过的第1999/1号商定结论,其中除其他外要求为儿童采取系统、一致和全面的机构间行动,并拨给充足和可持续的资源,以便在紧急情况的所有阶段立即为儿童提供紧急援助,并采取长远措施;
17. 敦促各国采取有效措施,使武装冲突中的所有儿童受害者康复、恢复身心健康和重新融入社会,请国际社会在这方面提供协助,并进一步强调必须对冲突期间和冲突后女童的特殊需要和特别易受伤害情况给予系统考虑;
18. 吁请各国和联合国有关机关继续支持国家和国际排雷行动,包括提供财政捐助、实施防雷宣传方案、受害者援助和以儿童为中心的康复活动,并欢迎有关杀伤人员地雷的具体立法措施对儿童产生的积极影响;
19. 请各国、多边捐助者和私营部门为早日开发新的和更有效的地雷探测和排雷技术进行合作并承付必要的资金以协助排雷行动;
20. 关切地注意到小武器和轻武器对处于武装冲突局势中的儿童带来的影响,特别这些武器的非法生产和贩运所造成的影响,并吁请各国特别在2001年举行的联合国小武器和轻武器非法贸易各方面问题会议期间处理这个问题;
21. 建议在实施制裁时,评价和监测制裁对儿童的影响,在根据人道主义理由采取例外措施时特别考虑到儿童的需要,并为此制订明确的适用准则;
22. 吁请各国、联合国有关机关和机构以及各区域组织将儿童权利纳入冲突和冲突后局势的一切活动,包括纳入培训方案、紧急救援活动、国别方案及旨在促进和平、防止与解决冲突和谈判与执行和平协议的实地行动中,考虑到对社会的长久影响,强调必须把有关儿童的具体规定,包括提供资源,纳入各方谈判的和平协议和安排之中;
23. 吁请各国按照国际人道主义法的规范,将有关对平民,特别是对妇女和儿童的责任的指示纳入其武装部队的训练和对性别问题敏感的教育方案,包括维持和平行动的训练方案;
24. 吁请会员国、联合国系统和非政府组织鼓励青年参与保护受武装冲突影响儿童的活动,包括为实现和解、巩固和平、建设和平和建立儿童间网络而制定的方案;
25. 欢迎2000年9月10日至17日在加拿大温尼伯举行受战争影响儿童问题国际会议, 赞赏地注意到《受战争影响儿童温尼伯议程》以及各区域组织,尤其是欧洲安全与合作组织、欧洲联盟、西非国家经济共同体、美洲国家组织、非洲统一组织明确将受武装冲突影响儿童的权利和对这类儿童的保护列入其政策和方案;
六、 逐步消除童工
1. 重申儿童有权受到保护,免受经济剥削和不从事任何可能有害或妨碍其教育的工作,或有害儿童健康,或有害其身心、精神、道德或社会成长的工作;
2. 欢迎国际劳工组织1999年6月1日至17日在日内瓦举行的第八十七届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对于禁止并立即采取行动消除最有害的童工形式的公约》(第182号公约),并呼吁所有国家考虑予以批准;
3. 吁请尚未批准国际劳工组织有关童工的各项公约的所有国家考虑批准这些公约,特别是1930年《禁止强迫劳动公约》(第29号公约)和1973年《最低就业年龄公约》(第138号公约),并执行这些公约;
4. 吁请各国把它们对逐步切实消除违反公认国际标准的童工的承诺化为具体行动,并敦促它们除其他外,按照国际劳工组织1999年第182号公约的规定立即消除最有害的童工形式;
5. 又吁请各国系统地评估和审查童工的规模、性质和成因,并制定和执行战略来消除违反公认的国际标准的童工,特别注意女孩面对的具体危险以及受影响儿童的康复和重新融入社会的问题;
6. 认识到提供初级教育是让童工重返社会的主要办法之一,吁请所有国家承认受教育的权利,并规定初级教育为义务教育,确保所有儿童均有平等的机会接受免费初级教育,作为防止童工的关键战略,并特别确认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和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在这方面的重要作用;
7. 吁请各国和联合国系统加强国际合作,以帮助各国政府防止或遏制侵犯儿童权利的情况,以及实现消除违反公认的国际标准的童工这一目标;
8. 吁请各国特别与国际劳工组织和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密切合作,在国家和国际两级加强合作和协调,有效地解决童工问题;
七
决定:
(a) 请秘书长向大会第五十六届会议提交一份有关儿童权利的报告,其中载有对于《儿童权利公约》现况和本决议所探讨问题的资料;
(b) 请负责武装冲突对儿童影响问题的秘书长特别代表向大会和人权委员会提出报告,其中载有与受武装冲突影响的儿童境况有关的资料,同时考虑到有关机构的现行任务规定和报告;
(c) 大会第五十六届会议在题为“促进和保护儿童权利”的项目下继续审议此问题。
2000年12月4日
第81次全体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