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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可持续发展
 

不同文明对话全球议程

通过日期 联合国大会2001年11月9日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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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会,

  回顾其题为“联合国不同文明对话年”的1998年11月4日第53/22号、1999年12月10日第54/113号和2000年11月13日的第55/23号决议,

  重申《联合国宪章》所载的宗旨和原则,除其他外,包括在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和自决原则基础上发展国与国间的友好关系,采取其他适当措施增强普遍和平,促成国际合作解决经济、社会、文化和人道主义性质的国际问题,并促进和鼓励普遍尊重每个人的人权和基本自由,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

  强调各会员国已承诺在其国际关系上不进行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式,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

  重申各会员国承诺履行《世界人权宣言》,1 将此作为所有人民和国家取得成就的共同标准,作为进一步促进和保护政治、社会、经济、公民和文化方面包括发展权在内的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的激励人心的源泉,

  强调所有文明均须颂扬人类的大同与多异,并通过与其他文明的对话丰富与发展自己,同时强调尽管存在着不容忍和侵略等障碍,各文明之间历来有着建设性的交流,

  强调所有文明均由共同的人性融合为一,但合一之中,仍可让不同文明争奇斗艳,大放异彩,并重申文明的成就构成人类集体遗产,

  回顾2000年9月8日《联合国千年宣言》,2 其中除其他外,认为容忍是二十一世纪国际关系应有的基本价值观念之一,应该包括积极促进不同文明之间一种和平与对话的文化,人类互相尊重,兼容所有各种信仰、文化和语言,既不惧怕也不抑制同一社会之中和不同社会之间的差异,反而珍惜这种差异,视之为人类的宝贵资产,

  注意到全球化造成人民之间有更密切的相互关系,增进各种文化和文明之间的交往,并欣见在二十一世纪开始之际欢庆联合国不同文明对话年强调了全球化不仅是在经济、金融和技术方面可以带来巨大利益的一个进程,而且对于如何维护和弘扬人类及其文明丰富的知识和文化多样性,也是一项挑战,

  铭记着不同文明的对话,在促进对全人类共同价值观念的认识和了解方面,可以作出宝贵的贡献,

  认识到人权和各项基本自由源于人所固有的尊严与价值,因而是普遍、不可分、相互依赖和彼此关联的,又认识到人是人权与各项基本自由的中心主体,因此人应当是主要受益者,并应积极参与争取实现这些权利与自由,

  重申所有人民享有自决权,据以自由决定他们的政治地位,自由谋求他们的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

  强调促进和保护意见自由与言论自由、集体承诺相互倾听与学习、尊重文化遗产和多样性对开展对话、取得进步和提升人类地位极其重要,

  强调容忍和尊重多样性与普遍促进和保护人权有相互支持的作用,并认识到容忍和尊重多样性与增强妇女权能是相辅相成的,

  回顾2001年5月31日第55/254号决议吁请所有国家尽最大的努力确保宗教场所受到充分尊重和保护,

  强调需要承认并尊重所有各种文明的丰富内涵,在各种文明之间寻求共同的基础,以全面应付人类面临的共同挑战,

  欢迎各政府、国际组织、民间社会组织和无数个人努力通过不同文明之间的建设性对话促进谅解,

  又欢迎负责联合国不同文明对话年的秘书长个人代表和秘书长设立的知名人士小组作出的努力,

  表示有坚定决心协助和促进不同文明对话,

  宣布不同文明对话全球议程如下:

A. 目标、原则和参加者

第1条

  不同文明对话是不同文明之间和内部的一个进程,其基础是兼容并包,以及通过对话了解、发现和检验各种臆断、展现共同意义和核心价值以及综合多种观点的集体愿望。

第2条

  不同文明对话这一进程,除其他外,力求达到以下目标:

  - 在人类交往中促进包容、公平、平等、公正和容忍;

  - 通过不同文明之间的交往增进相互谅解和尊重;

  - 彼此丰富并增进知识,重视所有文明均有的丰富内涵和智慧;

  - 确认和促进不同文明之间的共同点,以应付各领域中威胁共有价值、普遍人权和人类社会成就的共同挑战;

  - 促进和保护所有人权和各项基本自由,丰富对人权的共同理解;

  - 更好地理解共同的道德标准和普遍的人类价值;

  - 增进对文化多元性和文化遗产的尊重。

第3条

  对下列原则的集体承诺将可推动实现上述目标:

  - 坚信基本人权、人的尊严和价值、男女和大小国家权利平等;

  - 诚意履行《联合国宪章》和《世界人权宣言》1 的义务;

  - 尊重正义和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 认识到知识的多种来源和文化的多元性是人类社会的基本特点,是推动全人类发展及其物质与精神幸福的不可或缺的宝贵财富;

  - 确认所有文明的成员有权在自己的社会中保存和发展其文化遗产;

  - 承诺采取包容、合作与寻求谅解的态度,以此作为促进共同价值的机制;

  - 促使所有个人、人民和民族更多地参与地方、国家和国际的决策过程。

第4条

  不同文明对话对下列领域的进展可作出重要的贡献:

  - 在地方、国家、区域和国际各级促进建立信任;

  - 在包括文化、宗教、教育、信息、科学和技术在内的各个领域增进不同社会群体、文化和文明之间的相互谅解和了解;

  - 对付危害和平与安全的威胁;

  - 促进和保护人权;

  - 详细拟定共同的道德标准。

第5条

  不同文明对话应争取全球范围的参与且向所有人开放,包括:

  - 属于所有文明的人;

  - 学者、思想家、知识分子、作家、科学家以及艺术界、文化界和媒体从业人员和青年,他们在开展和持续维持不同文明对话中发挥着推动作用;

  - 来自民间社会的个人和非政府组织的代表,他们是帮助推动不同文明对话的合作伙伴。

第6条

  政府应促进、鼓励和协助不同文明对话。

第7条

  区域和国际组织应采取适当步骤和主动行动,促进、协助和持续维持不同文明对话。

第8条

  媒介在促进不同文明对话、增进不同文明与文化之间的进一步了解方面具有不可或缺的推动作用。

第9条

  联合国应继续促进和加强不同文明对话文化。

B. 行动纲领

  1. 邀请各国、联合国系统和其他国际与区域组织以及民间社会,包括非政府组织,在现有资源范围内,同时利用自愿捐助,考虑以下促进不同文明之间在所有领域对话的方法:

  - 协助和鼓励所有个人之间的交往和交流,其中包括来自各社会和文明的知识分子、思想家和艺术家;

  - 促进来自不同文明、文化和背景的各领域专家之间的相互访问和聚会,为发现各文明与文化的共同点提供机会;

  - 开展艺术界和文化界代表之间的互访并组织文化节活动,使人们有机会了解其他文化;

  - 举办会议、专题讨论会和讲习班,增进不同文明之间的相互谅解,容忍和对话;

  - 规划体育竞赛、奥林匹克运动会和科技比赛,以期鼓励来自不同背景和文化的青年之间的积极交往;

  - 加大力度并鼓励翻译和传播代表不同文化和文明的基本论述、著作和研究;

  - 促进历史和文化旅游业;

  - 在教育课程中纳入研究各种文化和文明的内容,包括教授各种文明的语言、历史和社会政治思想,以及在学术界之间交流知识、信息和学术成就;

  - 推动研究和学术活动以客观地了解每一文明的特点,彼此有何不同,以及增进不同文明之间的建设性交往与谅解的方式方法;

  - 利用通信技术,包括视听印刷材料、多媒体和因特网,向全球传播对话与谅解的信息,并描述和宣传历史上不同文明之间建设性交往的事例;

  - 提供参与传播信息的公平机会,以期客观地了解所有不同的文明,增进不同文明之间的建设性交往与合作;

  - 实施有利增进人民特别是青年人的对话与谅解精神、摒弃不容忍、暴力与种族主义的方案;

  - 利用各社会中的移民沟通不同的文化;

  - 协商制订保护所有人民维持其文化特性的权利,同时帮助他们融入社会环境的有效机制。

  2. 各国应鼓励并支持民间社会和非政府组织为促进不同文明对话而采取的主动行动。

  3. 邀请各国、国际与区域组织以及民间社会,包括非政府组织,在地方、国家、区域和国际各级拟订适当的方式方法,进一步促进不同文明对话和相互谅解,并向联合国秘书长报告它们的活动。

  4. 邀请政府、供资机构、民间社会组织和私营部门调动必要的资源,促进不同文明对话,包括向秘书长于1999年为此目的设立的信托基金捐款。

  5. 邀请联合国系统,包括特别是负责联合国不同文明对话年的秘书长个人代表和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继续鼓励并协助不同文明对话,并制定在联合国各领域活动中促进不同文明对话的方式方法。

  6. 请秘书长向大会第六十届会议报告实施此全球议程和行动纲领的情况。

注:

  1 第217 A(III)号决议。

  2 见第55/2号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