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刑事司法
联合国人员和有关人员安全公约任择议定书
通过日期 联合国大会2005年12月8日通过并开放给各国签字、批准和加入
生效日期 按照第6条规定,于2007年7月7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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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文本 查看或联合国条约科
相关文件 联合国人员和有关人员安全公约
本议定书缔约国,
回顾1994年12月9日订于纽约的《联合国人员和有关人员安全公约》的规定,
深为关切对联合国人员和有关人员的攻击持续不断,
确认对于为了在建设和平中提供人道主义、政治或发展援助,以及为了提供紧急人道主义援助而进行的联合国行动,如果给联合国人员和有关人员带来特殊危险,则有必要扩大《公约》对这些人员的法律保护范围,
深信有必要建立有效制度,确保将攻击执行联合国行动的联合国人员和有关人员的行为人绳之以法,
议定如下:
第一条 关系
本议定书补充1994年12月9日订于纽约的《联合国人员和有关人员安全公约》(以下称《公约》),在本议定书缔约国之间,《公约》和议定书应作为一个单一文书一并理解和解释。
第二条 《公约》对联合国行动的适用
1. 除了《公约》第1条 (c)款界定的行动外,本议定书缔约国还应将《公约》适用于联合国主管机关根据《联合国宪章》设立,并在联合国的权力和控制下,为以下目的而进行的一切其他联合国行动:
(a) 在建设和平中提供人道主义、政治或发展援助;或
(b) 提供紧急人道主义援助。
2. 第一款不适用于任何联合国常设办事处,如根据同联合国签订的协定设立的联合国总部或联合国专门机构总部。
3. 东道国可以向联合国秘书长作出声明,表示对于仅为应付自然灾害而进行的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述行动,该国不适用本议定书的规定。这种声明应当在行动部署前作出。
第三条 缔约国对《公约》第8条的义务
本议定书缔约国对本议定书第二条界定的联合国行动适用《公约》第8条的义务,不妨碍有关缔约国行使国家管辖权,对违反本国法律规章的任何联合国人员或有关人员采取行动的权利,条件是该行动不违反该缔约国的任何其他国际法义务。
第四条 签署
本议定书在2006年1月16日至2007年1月16日的十二个月内在联合国总部开放供所有国家签署。
第五条 接受约束
1. 本议定书须经签署国批准、接受或核准。批准书、接受书或核准书应交存联合国秘书长。
2. 本议定书在2007年1月16日后,开放供任何非签署国加入。加入书应交存联合国秘书长。
3. 如果一国不是《公约》缔约国,该国可以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本议定书,条件是该国依照《公约》第25条和26条的规定同时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公约》。
第六条 生效
1. 本议定书在第二十二份批准书、接受书、核准书或加入书交存联合国秘书长后第三十天生效。
2. 对于在第二十二份批准书、接受书、核准书或加入书交存后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议定书的每一个国家,本议定书在该国交存其批准书、接受书、核准书或加入书后第三十天生效。
第七条 退出
1. 缔约国可以书面通知联合国秘书长退出本议定书。
2. 退出应在联合国秘书长接到通知之日起一年后生效。
第八条 作准文本
本议定书正本交存联合国秘书长,其阿拉伯文、中文、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文本同等作准。联合国秘书长应将本议定书核对无误的副本分送所有国家。
冲冲冲冲冲冲冲年冲冲冲冲冲冲冲月冲冲冲冲冲冲冲日订于纽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