缅北禁地

 

主题:可持续发展
 

全球数字契约

通过日期 联合国大会2024年9月22日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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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数字技术正在急剧改变我们的世界。它们为民众和社会的福祉与进步以及我们的地球提供巨大的潜在惠益。它们为加速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带来希望。

2. 我们只有通过加强国际合作,弥合国家之间和国家内部的所有数字鸿沟,才能实现这一点。我们确认,这些鸿沟给许多国家,特别是发展需求迫切而资源有限的发展中国家带来挑战。

3. 我们确认,新兴技术的速度和力量正在为人类创造新的可能性,但也带来新的风险,其中一些风险尚未完全明了。我们确认,需要查明和减轻风险,确保以促进可持续发展和充分享受人权的方式对技术进行人类监督。

4. 我们的宗旨是为所有人创造一个包容、开放、可持续、公平、安全和可靠的数字未来。本《全球数字契约》阐述我们为在非军事领域实现这一宗旨设定的目标、原则、承诺和行动。

5. 我们有推进工作的坚实基础。我们的数字合作基于国际法,包括《联合国宪章》、国际人权法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1。我们继续致力于落实《日内瓦原则宣言》和《行动计划》2以及《信息社会突尼斯议程》3所体现的信息社会世界峰会成果。联合国为我们所需的全球数字合作提供了一个关键平台,我们将利用现有的进程开展合作。

6. 我们的合作必须灵活机动,适应快速变化的数字环境。作为政府,我们将与私营部门、民间社会、国际组织、技术和学术界以及所有其他利益攸关方在各自作用和责任范围内开展合作和伙伴关系,以实现我们所追求的数字未来。

目标

  

7. 为了实现我们的宗旨,我们将努力达到以下目标:

1. 弥合所有数字鸿沟,加快在实现各项可持续发展目标方面取得进展;

2. 为所有人扩大数字经济的包容性和惠益;

3. 营造尊重、保护和促进人权的包容、开放、安全和可靠的数字空间;

4. 推进负责任、公平和可互操作的数据治理办法;

5. 加强人工智能国际治理,造福人类。

原则

  

8. 我们的数字合作将遵循《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以及以下贯穿各领域、相辅相成的原则:

(a) 所有国家和其他利益攸关方的包容性参与是本契约的基石。我们的合作将弥合国家内部和国家之间的数字鸿沟,促进人人享有公平的数字环境;

(b) 本契约以发展为导向,植根于《2030年议程》。我们的合作将利用技术来加快进展,消除贫困,不让任何一个人掉队。这包括有针对性地努力应对发展中国家的需求,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内陆发展中国家和小岛屿发展中国家的需求,以及中等收入国家面临的具体挑战;

(c) 本契约立足于国际法,包括国际人权法。所有人权,包括公民、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及基本自由,都必须在线上和线下得到尊重、保护和促进。我们的合作将利用数字技术促进所有人权,包括儿童权利、残疾人权利和发展权;

(d) 实现性别平等和增强所有妇女和女童的权能,让她们充分、平等和有意义地参与数字空间,对于弥合性别数字鸿沟和促进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我们的合作将增强所有妇女和女童的权能,鼓励妇女发挥领导作用,将性别视角纳入主流,打击和消除一切形式的暴力,包括通过技术手段发生或加剧的性暴力和性别暴力;

(e) 数字技术为推进环境可持续性释放了新的能力和机遇。我们的合作将利用数字技术促进可持续性,同时最大限度地减少它们对环境的负面影响;

(f) 要让数字经济具有公平、有意义的包容性,就必须解决现有技术能力和市场力量集中的问题。我们的合作旨在确保数字合作的惠益得到公平分配,不会加剧现有的不平等或阻碍全面实现可持续发展;

(g) 可及和负担得起的数据和数字技术及服务对于每个人都能充分参与数字世界至关重要。我们的合作将促进数字普及,并支持数字空间的语文和文化多样性;

(h) 能够沟通和交流的数字系统是发展的关键催化剂。我们的合作将促进数字系统之间的互操作性和治理办法的相互兼容;

(i) 安全、可靠和值得信赖的新兴技术,包括人工智能,为加速发展提供新的机遇。我们的合作将促进就数字和新兴技术的整个生命周期,包括设计准备、设计、开发、评价、测试、部署、使用、销售、采购、运行和淘汰等阶段,采取负责任、可问责、透明和以人为中心的办法,实行有效的人类监督;

(j) 创造和竞争推动数字进步。我们的合作将促进创新,使社会和公司,无论规模大小或源于何处,都有可能从数字化中获益,在数字经济中蓬勃发展;

(k) 各国政府、私营部门、民间社会、技术界、学术界以及国际和区域组织承担着各自作用和责任,对于促进包容、开放、安全和可靠的数字未来至关重要。我们的合作将是多利益攸关方合作,利用所有各方的贡献;

(l) 我们将加强伙伴关系,确保向发展中国家提供必要的执行手段,包括调集财政资源、建设能力和按照共同商定的条件转让技术;

(m) 数字世界正在快速演变。我们的合作必须具有前瞻性,能够识别、预测、评估、监测和适应新兴技术,以便我们能够抓住机遇,应对新的和正在出现的风险和挑战。

承诺和行动

9. 我们承诺采取有意义和可衡量的行动实现我们的目标。

目标1. 弥合所有数字鸿沟,加快在实现各项可持续发展目标方面取得进展

连通

10. 我们确认,普遍和有意义的连通和负担得起的接入在释放数字和新兴技术的全部潜力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我们致力于让所有人接入互联网。我们确认,这要求各国政府和其他利益攸关方,特别是私营部门,在发展中国家建立强有力的伙伴关系并增加财政投资。我们肯定国际电信联盟在推进普遍和有意义的连通方面起着重要作用,并邀请该机构继续开展努力。我们确认,创新解决方案有助于向服务不足、偏远和农村等地区提供高速连通服务。

11. 我们承诺到2030年:

(a) 在现有工作的基础上,制定和加强实现普遍、有意义和负担得起的连通的具体目标、指标和衡量标准,并将其纳入国际、区域和国家发展战略(目标9);

(b) 制定创新和混合供资机制和激励措施,包括与各国政府、多边开发银行、相关国际组织和私营部门合作,让剩余的26亿人接入互联网,并提高入网的质量和可负担性。我们的目标是让最广泛的人口群体能够以入门级宽带订购费用接入(目标1和9);

(c) 投资于并部署有韧性的数字基础设施,包括卫星和本地网络举措,为包括农村、偏远和“难以到达”地区在内的所有地区提供安全和可靠的网络覆盖,并促进公平利用卫星轨道,同时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的需求。我们旨在以负担得起的费率、足够的速度和可靠性实现普遍接入,促成有意义地使用互联网(目标9和11);

(d) 在国际电信联盟和联合国儿童基金会的学校上网倡议基础上,对所有学校和医院进行摸底调查并让其接入互联网,加强远程医疗服务和能力(目标3和4);

(e) 促进数字技术整个生命周期的可持续性,包括采取针对具体情况的措施,提高资源效率,保护和可持续利用自然资源,目的是确保数字基础设施和设备的设计具有可持续性,以应对可持续发展和努力消除贫困过程中的环境挑战(目标1、4、6、7、8、11、12、13和14);

(f) 在制定和实施国家和地方数字连通战略时,纳入处境脆弱的群体以及服务不足地区、农村和偏远地区民众的需求(目标10和11);

(g) 将性别视角纳入数字连通战略的主流,为所有妇女和女童解决在实现有意义、安全和负担得起的数字连通方面所面临的结构性和系统性障碍(目标5)。

数字素养、技能和能力

12. 为了充分利用数字连通的惠益,我们必须确保人们能够有意义和可靠地使用互联网,安全游历数字空间。我们确认数字技能和终身获得数字学习机会的重要性,同时考虑到每个社会以及所有年龄和背景的人的具体社会、文化和语文需求。我们确认需要扩大国际合作和供资,以促进发展中国家的数字能力发展,支持开发本地内容和与本地现实相关的在线内容,并留住人才。

13. 我们承诺到2030年:

(a) 制定和支持国家数字技能战略,调整教师培训和教育课程,提供数字时代成人培训方案。我们的目标是让尽可能多的人最大限度地获得基本数字技能,同时提高中级或高级数字技能(目标4和5);

(b) 提高以各种语文和格式以及残疾人无障碍的用户界面提供的数字技术平台、服务、软件和教育课程的可用性、可及性和可负担性(目标4和10);

(c) 为妇女和女童、儿童和青年以及老年人、残疾人、移民、难民和境内流离失所者、土著人民和处境脆弱群体提供有针对性的、量身定制的能力建设,确保他们有意义地参与设计和实施方案(目标5和10);

(d) 制定和开展国家数字包容调查,将数据按收入、性别、年龄、种族、族裔、移民身份、残疾状况和地理位置及与国家具体情况有关的其他特征分列,以明确学习差距,并为具体情况下的优先事项提供依据(目标5和10);

(e) 优先考虑发展公职人员和机构的数字能力并为此设定具体目标,以颁布、制定和实施包容、可靠和以用户为中心的数字公共服务战略和政策,包括发展技能和能力,以确保数字系统、网络和数据安全、可靠和有韧性地运作(目标16);

(f) 为受到数字化和自动化影响的职业的劳动者开展职业、技能提升和新技能培训,以减轻对劳动力的潜在负面影响,促进体面工作(目标8);

(g) 制定可互操作的数字能力框架和培训标准,便利汇集培训资源,调动公共和私人资金,以支持能力建设及其持续调整,应对快速技术变革和防止人才外流(目标4和17);

(h) 支持努力为高质量和包容性的科学、技术、工程和数学教育和研究提供机会,并促进妇女和女童在所有角色和所有各级的参与(目标4)。

数字公共产物与数字公共基础设施

14. 我们确认,数字公共产物,包括遵守隐私和其他适用国际法律、标准和最佳做法且无害的开源软件、开放数据、开放人工智能模型、开放标准和开放内容,使社会和个人能够将数字技术用于其发展需求,并能促进数字合作和投资。

15. 有韧性、安全、包容和可互操作的数字公共基础设施具备潜力,可大规模提供服务,为所有人增加社会和经济机会。我们确认,数字公共基础设施有多种模式,每个社会都将根据自身具体优先事项和需求开发和使用共享数字系统。透明、安全和可靠的数字系统以及以用户为中心的保障措施可以促进公众对数字服务的信任和使用。

16. 我们认为这些数字公共产物和数字公共基础设施是包容性数字化转型和创新的关键驱动力。我们确认,需要在所有利益攸关方的参与下,增加对成功开发这些产物和设施的投资。

17. 我们承诺到2030年:

(a) 通过多利益攸关方合作,开发、传播和维护安全、可靠的开源软件、开放数据、开放人工智能模型和开放标准,造福全社会(目标8、9和10);

(b) 促进采用开放标准和互操作性,以便在不同平台和系统中使用数字公共产物(所有目标);

(c) 为包容、负责任、安全、可靠和以用户为中心的数字公共基础设施编制并确定一套保障措施,可以在不同情况下实施(目标16);

(d) 以现有的联合国和其他知识库为基础,交流和公布数字公共基础设施的最佳做法和用例,为政府、私营部门和其他利益攸关方提供参考(目标16和17);

(e) 增加对数字公共产物和数字公共基础设施发展的投资和供资,特别是在发展中国家(目标17);

(f) 鼓励建立伙伴关系,汇聚政府、私营部门、民间社会、技术和学术界以及国际和区域组织,共同设计、启动和支持利用数字公共产物和数字公共基础设施推进可持续发展目标解决方案的倡议(目标17)。

目标2. 为所有人扩大数字经济的包容性和惠益

  

18. 我们确认,以公平和负担得起的方式使用数字技术可为每个社会释放数字经济的潜力。我们确认,数字技术使用包括获取和发展知识、研究和能力以及按照共同商定的条件进行技术转让的机会。

19. 促进数字包容需要一个可预测和透明的有利环境,包括支持创新、保护消费者权利、培养数字人才和技能、促进公平竞争和数字创业以及增强消费者对数字经济信心和信任的政策、法律和监管框架。在国际和国家两级,这样的环境可提高生产率,促进电子商务增长,强化竞争力,加快数字化转型,并支持投资和按照共同商定条件向发展中国家转让数字技术。

20. 我们认为,确保数字系统、网络和数据安全、可靠和有韧性地运作的强有力标准和能力,对于促进商业交易以及建立安全、可靠和值得信赖的在线环境也至关重要。

21. 我们承诺到2030年:

(a) 为所有人营造一个开放、公平、包容和非歧视的数字环境,使中小微型公司能够进入数字经济并参与竞争(目标9);

(b) 支持国际、区域和国家努力为数字化转型创造有利环境,包括制定可预测和透明的政策、法律和监管框架,以及分享最佳做法(目标10和16);

(c) 开展国家和区域评估,为采取行动应对数字化转型差距和需求提供参考,并加强数据的收集和使用,为决策提供依据(所有目标);

(d) 促请所有利益攸关方根据国家数字化转型政策和优先事项,应请求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技术援助(目标17);

(e) 维持稳定、有韧性的全球数字产物和服务供应链(目标8和9);

(f) 促进按照共同商定的条件采取举措,共享知识和转让技术(目标17);

(g) 鼓励南北、南南和三方合作,包括大学、研究机构和私营部门之间的合作,以加速数字知识开发和获得研究能力(目标17);

(h) 交流有关数字公司的知识和最佳做法,以支持发展中国家的创新方案和本地技术解决方案(目标9);

(i) 促进创新和创业,包括妇女、青年和其他代表性不足的公司家的创新和创业,目的是增加发展中国家数字初创公司和中小微型公司的数量,并通过使用数字技术促进其进入市场(目标8和9);

(j) 促进能力建设,确保数字系统、网络和数据在数字化转型工作中安全、可靠和有韧性地运行(目标9)。

目标3. 营造尊重、保护和促进人权的包容、开放、安全和可靠的数字空间

人权

22. 我们承诺在数字空间尊重、保护和促进人权。我们将在数字和新兴技术的整个生命周期维护国际人权法,使用户能够安全地受益于数字技术,保护其免遭侵犯、侵害和一切形式歧视。我们确认所有利益攸关方都有责任致力于此,并促请私营部门适用《联合国工商公司与人权指导原则》。4

23. 我们承诺:

(a) 确保数字技术相关国家法律的制定和实施符合国际法,包括国际人权法规定的义务(所有目标);

(b) 建立适当的保障措施,以防止和应对因使用数字技术和新兴技术而对人权产生的任何不利影响,并保护个人在数字空间中的人权不受侵犯和侵害,包括为此进行人权尽责调查以及建立有效监督和补救机制(所有目标);

(c) 根据国际人权法,包括《儿童权利公约》5,加强法律和政策框架,保护数字空间中的儿童权利(所有目标);

(d) 避免对信息和思想的自由流动施加不符合相关国际法义务的限制(所有目标)。

24. 我们肯定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不断努力,应请求并在现有任务授权和自愿资源范围内,通过对于数字空间中的人权的咨询服务,提供对于人权和技术问题的专家咨询和实际指导。

25. 我们促请:

(a) 数字技术公司和开发人员尊重国际人权和原则,包括在整个技术生命周期进行人权尽责调查和影响评估(所有目标);

(b) 数字技术公司、开发人员和社交媒体平台根据《联合国工商公司与人权指导原则》和其他相关框架,在线上尊重人权、可问责并采取措施减轻和防止侵害行为,并提供有效补救渠道(目标5、10和16)。

互联网治理

26. 我们确认,互联网是实现包容和公平数字化转型的关键全球设施。为了使所有人充分受益,它必须开放、具有全球性、可互操作、稳定和可靠。

27. 我们确认,互联网治理必须继续具有全球性和多利益攸关方性质,政府、私营部门、民间社会、国际组织、技术和学术界及所有其他相关利益攸关方都要按照各自的作用和责任充分参与。我们重申,互联网治理应继续遵循日内瓦和突尼斯峰会成果文件中的规定,包括在加强合作方面。

28. 我们肯定互联网治理论坛作为讨论互联网治理问题的主要多利益攸关方平台的重要性。

29. 我们承诺:

(a) 促进开放、具有全球性、可互操作和可靠的互联网,并采取具体措施为所有人维护一个安全、可靠和有利的在线环境(目标9);

(b) 支持互联网治理论坛,包括继续努力增加发展中国家政府和其他利益攸关方的多元化参与,并为此提供自愿资金(目标9和10);

(c) 促进所有利益攸关方之间开展国际合作,及时预防、识别和应对互联网碎片化风险(目标16);

(d) 不关闭互联网,也不采取针对互联网接入的措施(目标16)。

数字信任和安全

30. 我们必须紧急打击和应对一切形式的暴力(包括通过技术手段发生或加剧的性暴力和性别暴力)、一切形式的仇恨言论和歧视、错误信息和虚假信息、网络欺凌以及儿童性剥削和性虐待。我们将制定和维持强有力的风险缓解和补救措施,这些措施同时也保护隐私和言论自由。

31. 我们承诺到2030年:

(a) 为所有用户创建安全和可靠的在线空间,通过界定和采取符合国际法的共同标准、准则和行业行动,确保所有用户的精神卫生和健康,促进安全的公民空间,并处理数字平台上对个人造成危害的内容,同时考虑到联合国各实体、区域组织和多利益有关方举措正在开展的工作(目标3、5、9、10、16和17);

(b) 根据国际人权法,包括《儿童权利公约》,优先制定和实施国家网络儿童安全政策和标准(目标3、5和10);

(c) 在国家网络安全机构之间建立定期合作,交流最佳做法,并就保护隐私、表达自由和信息获取同时应对危害的行动达成共识(目标17);

(d) 确保有关在监视和加密等领域使用技术的法律法规符合国际法(目标10和16);

(e) 与所有相关利益攸关方协商,制定有效的方法衡量、监测和打击数字空间的一切形式暴力和侵害(目标5和16);

(f) 监测和审查数字平台如何采取政策和做法,打击通过技术手段发生或加剧的儿童性剥削和性虐待行为,包括通过数字平台散布儿童性虐待或儿童性剥削材料,以及为实施针对儿童的性犯罪而进行的教唆或诱骗行为(目标3)。

32. 我们还迫切地:

(a) 促请数字技术公司和开发人员与各种背景和能力的用户互动,将其视角和需求纳入数字技术的生命周期(目标5和10);

(b) 促请数字技术公司和开发人员与政府和其他利益攸关方协商,共同制定行业问责框架,以提高其系统和流程的透明度,界定责任,奉行标准和致力于可审计的公共报告(目标9和17);

(c) 促请数字技术公司和社交媒体平台为其用户提供有关在线安全、特别是涉及儿童和青少年用户的培训材料和保障措施(目标3);

(d) 促请社交媒体平台建立安全、可靠和无障碍的报告机制,包括适合儿童和残疾人的特别报告机制,便于用户及其倡导者报告可能违反政策的行为(目标3)。

信息完整性

33. 获取相关、可靠和准确的信息和知识对于包容、开放、安全和可靠的数字空间至关重要。我们确认,数字技术和新兴技术有可能助长对信息的操纵和干扰,对社会和个人有害,对享受人权和基本自由以及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产生负面影响。

34. 我们将共同努力,促进数字空间中的信息完整性、宽容和相互尊重,并保护民主进程的完整性。我们将加强国际合作,以符合国际法的方式应对线上错误信息和虚假信息以及仇恨言论的挑战,减轻信息操纵的风险。

35. 我们承诺到2030年:

(a) 设计和推出数字媒体和信息素养课程,以确保所有用户都具备安全和批判性地与内容和信息提供者进行互动的技能和知识,并增强抵御错误信息和虚假信息有害影响的能力(目标3和4);

(b) 促进多样化和有韧性的信息生态系统,包括强化独立媒体和公共媒体,支持记者和媒体工作者(目标9和16);

(c) 提供、促进和便利获取和传播独立、基于事实、及时、有针对性、清晰、可及、多语文和基于科学的信息,以应对错误信息和虚假信息(目标3、4、9和16);

(d) 促进在危机情况下获得相关、可靠和准确的信息,以保护处境脆弱群体和增强其权能(目标10);

(e) 鼓励联合国各实体与各国政府和相关利益攸关方合作,评估错误信息和虚假信息对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影响(目标17)。

36. 我们还迫切地:

(a) 促请数字技术公司和社交媒体平台加强其系统的透明度和问责制,包括在服务条款、内容审核和推荐算法以及以当地语文对用户个人数据的处理方面,从而使用户能够作出知情选择及给予或撤回知情同意(目标9和10);

(b) 促请社交媒体平台在保障用户隐私情况下为研究人员提供获取数据的权限,以确保透明度和问责制,建立对于如何处理错误信息、虚假信息和仇恨言论的证据基础,为政府和行业政策、标准和最佳做法提供依据(目标9、16和17);

(c) 促请数字技术公司和开发人员继续为应对来自人工智能所生成内容的潜在危害,包括仇恨言论和歧视,制定解决方案并公布所采取的行动。这些措施包括将保障措施纳入人工智能模型训练过程、人工智能生成材料识别、内容和来源真实性认证、标签、水印和其他技术(目标10、16和17)。

目标4. 推进负责任、公平和可互操作的数据治理做法

数据隐私和安全

37. 我们确认,负责任和可互操作的数据治理对于推进发展目标、保护人权、促进创新和推动经济增长至关重要。在缺乏有效个人数据保护和隐私规范的情况下,人工智能等系统中越来越多的数据收集、共享和处理可能会加剧风险。

38. 我们确认,迫切需要在所有国家有效、公平和有意义的参与下,与相关利益攸关方协商,加强各级数据治理合作,以充分释放数字技术和新兴技术的潜力。我们确认,这将需要发展中国家进行能力建设,并制定和实施各级数据治理框架,最大限度地扩大数据使用的惠益,同时保护隐私和保障数据安全。我们促请联合国系统发挥作用,推动能力建设,以实现负责任和可互操作的数据治理。

39. 我们承诺到2030年:

(a) 在制定数据治理框架时借鉴现有的国际和区域隐私保护准则(所有目标);

(b) 加大力度支持所有国家制定有效和可互操作的国家数据治理框架(所有目标);

(c) 增强个人和群体的权能,使其有能力考虑、给予和撤回对其数据使用的同意,有能力选择这些数据如何被使用,包括通过法律授权保护数据隐私和知识产权(目标10和16);

(d) 确保数据收集、获取、共享、传输、存储和处理的做法安全、可靠,适合必要、明确和合法的目的,符合国际法(所有目标);

(e) 培养能够以保护隐私方式安全地收集、处理、分析、存储和传输数据的高技能劳动力(目标8和9)。

数据交换及标准

40. 我们确认,数据鸿沟,包括性别数据和地理数据差距可能导致惠益分配不公、数据被滥用和曲解以及结果偏颇。

41. 我们确认,共同的数据标准和可互操作的数据交换可以增加数据的可及性和共享,并有助于弥合数据鸿沟。我们将支持采取由包括社区和个人在内所有利益攸关方创建和管理的开放数据举措,以便利用和借助数据促进其发展和福祉。

42. 我们承诺到2030年:

(a) 制定旨在防止和消除整个数据生命周期中的偏见、歧视或侵犯践踏人权行为的数据和元数据标准,包括为此进行定期数据审计(目标3、5、10和16);

(b) 制定基本定义和数据分类,以促进互操作性和便利数据交换(所有目标);

(c) 制定为公共利益使用和再利用数据的共同定义和标准(所有目标)。

可持续发展目标数据和发展数据

43. 我们认为,安全和可靠的数据系统和能力对于循证决策和提供公共服务至关重要。对公共数据系统和统计活动的投资不足会妨碍在实现可持续发展方面取得进展。

44. 我们确认,高质量的数据对于跟踪、定位和加快各项可持续发展目标的进展以及有效应对危机至关重要。我们承诺加强国际合作,填补目前在发展数据方面的严重缺口,增加公开提供的发展数据。我们将倡导在国家内部和国家之间负责任地使用和共享数据,以推动各项可持续发展目标的进展。

45. 我们承诺到2030年:

(a) 增加各种来源为数据和统计提供的资金,加大努力建设数据能力和相关技能以及负责任地使用数据的能力,特别是在发展中国家。我们将增加可持续发展数据的可预测供资(目标17);

(b) 加大努力收集、分析和传播相关、准确、可靠的分类数据,以便更好地进行监测和决策,加快实现《2030年议程》,同时尊重隐私和保护数据。我们的目标是将可用于监测可持续发展目标的数据增加50%,这些数据按收入、性别、年龄、种族、族裔、移民身份、残疾状况和地理位置及与国家具体情况有关的其他特征分列(所有目标);

(c) 开发开放、可及的数据系统,以支持有效的灾害预警、早期行动和危机应对(目标3和11)。

跨境数据流动

46. 跨境数据流动已成为数字经济的一个关键推动因素。我们确认可靠和可信的跨境数据流动的潜在社会、经济和发展惠益,特别是对中小微型公司而言。我们将确定创新、可互操作和包容的机制,促进国家内部和国家之间可信的数据流动,实现互利共赢,同时尊重相关的数据保护和隐私保障措施以及适用的法律框架(目标17)。

47. 我们承诺到2030年,推动所有利益攸关方之间进行协商,以更好地了解对于如何促进可信跨境数据流动的监管办法之间所存在的共性、互补性、趋同性和差异性,从而发展可公开提供的知识和最佳做法(目标17)。

可互操作的数据治理

48. 我们将促进和支持国家、区域和国际数据政策框架之间的互操作性。在这方面,我们请科学和技术促进发展委员会设立一个专门工作组,就与发展有关的各级数据治理问题开展全面、包容各方的多利益攸关方对话。我们鼓励工作组至迟于第八十一届会议向大会报告进展情况,包括对于公平和可互操作的数据治理安排的后续建议,其中可纳入与发展相关的各级数据治理基本原则;支持国家、区域和国际数据系统之间互操作性的提议;分享数据惠益的考虑因素;增进安全、可靠和可信数据流动,包括发展所涉数据跨境流动的可选方案(所有目标)。

49. 我们将以这些成果为基础并确认包括联合国统计委员会在内其他相关机构和利益攸关方正在开展的工作,继续在联合国进行讨论,努力就与发展有关的各级数据治理达成共同理解(所有目标)。

目标5. 加强人工智能国际治理,造福人类

50. 我们确认需要采取平衡、包容和基于风险的方法治理人工智能,让所有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得到充分和平等代表,并让所有利益攸关方有意义地参与。

51. 我们确认国际、区域、国家和多利益攸关方为推进安全、可靠和值得信赖的人工智能系统正在开展努力。我们迫切需要全面评估和应对人工智能系统给可持续发展以及个人福祉和权利带来的潜在影响、机遇和风险。必须进行国际合作,促进新兴人工智能治理框架的协调和兼容性。

52. 我们承诺在充分尊重包括国际人权法在内的国际法,并考虑到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工智能伦理问题建议书》6等其他相关框架的情况下,推动采取公平和包容的办法利用人工智能的惠益并降低风险。

53. 我们确认人工智能系统在加速实现所有可持续发展目标方面的巨大潜力。我们将治理人工智能以维护公共利益,确保人工智能的应用会促进多元文化和语文,并且支持本地生成数据,以造福国家和社区的发展。这尤其包括开展国际合作,支持发展中国家建设人工智能能力,并努力应对新兴数字技术对劳动力和就业以及环境的潜在负面影响。

54. 我们认为,人工智能的国际治理需要一种灵活机动、多学科和适应性强的多利益攸关方办法。我们确认联合国在塑造、促进和支持这种治理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55. 我们有独特的机会,借助本契约,以补充国际、区域、国家和多利益攸关方举措的方式,推进人工智能的国际治理。我们将:

(a) 评估人工智能系统的未来方向和影响,促进科学理解(所有目标);

(b) 通过分享最佳做法和促进共识,为人工智能治理办法的互操作性和兼容性提供支持(所有目标);

(c) 帮助建设能力,特别是在发展中国家建设能力,便利获取、开发、使用和管理人工智能系统,并将其用于实现可持续发展(所有目标);

(d) 以符合国际法的方式促进人工智能系统的透明度、问责制和强有力人类监督(所有目标)。

56. 因此,我们承诺:

(a) 在联合国内部建立一个具有均衡地域代表性的人工智能问题多学科独立国际科学小组,以便借助现有的国家、区域和国际举措和研究网络,通过对相关影响、风险和机遇的循证评估,促进科学理解(目标17);

(b) 在联合国内部发起一个各国政府和所有相关利益攸关方均参与的人工智能治理问题全球对话,此对话将在现有的各种相关联合国会议期间举行(目标17)。

57. 因此,我们请大会主席在大会第七十九届会议上任命共同召集人,一名来自发达国家,一名来自发展中国家,负责通过政府间进程和与其他相关利益攸关方协商,确定人工智能问题独立国际科学小组和人工智能治理问题全球对话的工作范围及组建和运作方式,供大会通过。

58. 我们促请各标准制定组织开展合作,促进制定和采用可互操作的人工智能标准,以维护安全性、可靠性、可持续性和人权(目标3、5、7、9、10、12、16和17)。

59. 我们将促进能够推进、保护和维护语文和文化多样性,并在其整个生命周期顾及使用多种语文的安全、可靠和值得信赖的人工智能系统(目标10和16)。

60. 我们鼓励在人工智能能力建设方面发展国际伙伴关系,以制定教育和训练方案,增加获取资源的机会,包括开放的人工智能模型和系统、开放的训练数据和计算,促进人工智能模型训练和开发,并推动中小微型公司参与数字经济(目标4和17)。

61. 我们将借助现有的联合国和多利益攸关方机制,支持在发展中国家进行人工智能能力建设,以弥合人工智能鸿沟,便利使用人工智能应用,并建立高性能计算和相关技能方面的能力(所有目标)。

62. 我们将促进南北合作、南南合作和三方合作,以支持在发展中国家发展具有代表性的高质量数据集、负担得起的计算资源、反映语文和文化多样性和创业生态系统的本地解决方案(目标4、9、10和17)。

63. 我们强调,为扩大人工智能能力建设以促进可持续发展,增加投资,特别是来自私营部门和慈善机构的投资至关重要。我们请秘书长与潜在捐助方和联合国系统协商,为人工智能能力建设制定有创意的自愿供资备选方案,其中应考虑到人工智能高级别咨询机构对于设立人工智能全球基金的建议,与联合国相关供资机制相辅相成,并且请秘书长将这些备选方案提交大会第七十九届会议审议。

后续行动和审查

64. 我们将在各自国家以及区域和全球各级执行《全球数字契约》,考虑到不同国情、能力和发展水平,并尊重国家政策和优先事项及适用的法律框架。

65. 这些努力只有在私营部门、技术和学术界以及民间社会的积极参与下才能取得成功,它们对数字化的创新和贡献至关重要,不可替代。我们将加强协作,借助多利益攸关方的合作,实现本契约设定的目标。

66. 我们请国际和区域组织、私营部门、学术界、技术界和民间社会团体认可本契约,并积极参与其执行和后续行动。我们请秘书长确定自愿认可本契约的方式,并从2024年12月起公布和提供这一信息。

67. 我们确认为发挥本契约的全部潜力供资的重要性。契约的成功执行将需要公共、私人和多边资源,包括以联合和混合机制方式汇聚投资以产生大规模影响,如通过可持续发展目标联合基金数字窗口等联合国机制和多边开发银行机制。我们促请各国政府将支持数字化转型作为发展援助的一部分,包括为此增加对数字和数据举措的拨款。我们邀请私营部门和慈善行为体考虑认捐资金,支持执行本契约。

68. 我们将利用信息社会世界峰会产生的进程和论坛,特别是互联网治理论坛及其国家和区域举措以及信息社会世界峰会论坛,推动执行本契约。我们期待2025年的信息社会世界峰会二十周年审查,并邀请在审查中确定这些进程和论坛如何能够支持所有利益攸关方对执行本契约作出贡献。

69. 我们确认联合国所有实体、机构、基金和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国际电信联盟、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和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在推进数字合作方面作出的贡献,并邀请它们以及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在各自现有任务范围内支持本契约的执行。我们确认联合国各区域经济委员会和联合国国家工作队在支持区域和国家利益攸关方推进数字化转型方面的作用。

70. 我们确认科学和技术促进发展委员会在审查信息社会世界峰会成果后续落实情况方面的作用,并请其考虑如何进一步促进本契约的执行。

71. 为了跟踪和监测进展情况,我们请秘书长提供一份反映联合国系统和其他相关利益攸关方所作贡献的契约执行图,供各国政府和其他利益攸关方审议,并将其列入信息社会世界峰会二十周年审查前秘书长对于区域和国际两级执行和后续落实信息社会世界峰会成果的进展情况的报告。

72. 我们确认需要进一步加强全系统协调,以使联合国能够落实本契约中所述包容性数字合作平台。为此,我们请秘书长在与会员国协商后,向大会第七十九届会议提交一份对于设立一个办公室的提案,该办公室将以现有秘书长技术问题特使办公室的活动和资源为基础并加以整合,以促进全系统协调,并与现有各机制密切合作。该提案应包括对于业务职能、结构、地点、任务期延长、资源和人员配置的详细信息。

73. 我们确认可持续发展高级别政治论坛和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可为审查本契约在弥合数字鸿沟和加快实现《2030年议程》方面进展情况发挥作用。我们确认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可发挥作用在其现有任务授权范围内促进为所有人营造一个包容、开放、安全和可靠的数字空间。

74. 数字技术具有跨领域性质,而且参与数字合作的行为体众多,因此需要形成合力和协调一致采取后续行动。我们承诺审查本契约,以评估各项目标进展情况,确定全球数字合作方面新出现的机遇和挑战。我们决定在大会第八十二届会议期间召开一次题为“全球数字契约高级别审查”的高级别会议,会议将以秘书长的进展报告为依据,并邀请所有利益攸关方,包括科学和技术促进发展委员会、互联网治理论坛和信息社会世界峰会行动方针促进者提供意见和切实参与。我们请大会主席在第八十一届会议上任命共同召集人,一名来自发展中国家,一名来自发达国家,负责主持公开、透明和包容各方的政府间协商,以确定这一高级别会议的模式。

1 第号决议。
2 见号,附件。
3 见号。
4 ,附件。
5 联合国,《条约汇编》,第1577卷,第27531号。
6 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大会记录,第四十一届会议,2021年11月9日至24日,巴黎》,第一卷,《决议》,附件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