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人权
基因隐私权与不歧视
通过日期 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2004年7月21日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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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及社会理事会,
遵循《联合国宪章》载列的宗旨和原则以及《世界人权宣言》、《国际人权盟约》和其他有关国际人权文书,
回顾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大会1997年11月11日通过的《世界人类基因组与人权宣言》和大会核可宣言的1998年12月9日第53/152号决议,
还回顾2001年9月8日在南非德班通过的《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有关不容忍行为世界会议的行动纲领》,
欢迎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大会于2003年10月16日通过的《世界人类遗传数据宣言》,其中除其他以外,将以基因特征为由进行歧视视为意图侵犯个人的人权、基本自由或人的尊严或产生此种效果的行为,或有意对个人、家庭或团体或群体构成污辱的行为,
回顾2001年7月26日理事会第2001/39号决议,以及理事会2002年7月22日第2003/232号决定,
还回顾2003年4月25日人权委员会对于人权和生物伦理的第2003/69号决议,
又回顾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执行委员会1998年5月7日设立国际生命伦理学委员会的决定,该委员会目前正在开展对于保密和遗传资料的工作,
重申个人的生命和健康与生命科学和社会领域的发展是无法分开的,
承认基因研究取得进步的重要性,研究的结果已经导致确定疾病早期检测、预防和治疗的战略,
铭记基因革命对所有人类都会有深远影响,其评估和应用应以公开、合乎道德和共同参与的形式进行,
确认民间社会参与这方面的工作有助于保护基因隐私和打击基于基因信息的歧视,
重申从基因检验得到的资料是个人资料,应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予以保密,
承认与一个可识别的人相关的遗传资料有时可能与该人家庭其他成员或其他人有关,因此在处理这类资料时也应考虑到这些人的权利和利益,
强调未经本人同意透露一个人的遗传信息可能会使其在就业、保险、教育和社会生活的其他领域受到损害和歧视,
回顾为了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对于同意和保密原则的限制只能由法律规定,并且必须符合国际法,包括国际人权法,
1. 注意到秘书长对于信息问题的报告以及各国政府及有关国际组织和职司委员会遵照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第2001/39号决议提交的评论意见;
2. 对已按理事会第2001/39号决议提出的提交资料的要求,作出反应的各国政府、有关国际组织和职司委员会表示赞赏;
3. 促请各国确保没有人会由于基因信息而受到歧视;
4. 又促请各国保护受基因检验的人的隐私权,并确保基因检验以及随后对人类基因数据的处理、使用和储存经当事人事先、自由、知情和明示的同意,或根据符合国际法包括国际人权法的法律得到授权,并确保只有出于迫不得已的理由,例如法医和有关法律程序的要求,才能由符合国际法包括国际人权法的国内法对同意原则加以限制;
5. 呼吁各国采取适当的具体措施,包括通过立法采取措施,防止滥用遗传信息,导致个人、其家庭成员或其群体在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所有领域,特别是在保险、就业、教育和社会生活其他领域受到歧视或轻蔑;并在这方面呼吁各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对人口基因研究的结果和对其作出的解释不被用来歧视有关个人或团体;
6. 又呼吁各国酌情促进制订和实施提供适当保护的标准,以免来自基因检验的遗传信息的收集、存储、透露和使用导致歧视、轻蔑或侵犯隐私权;
7. 促请各国在不违反公认的科学和道德标准的前提下,继续支持对所有人具有潜在利益的人类基因的研究,强调这种研究及其应用应充分尊重人权、基本自由和人的尊严,并禁止基于基因特征的一切形式的歧视;
8. 在这方面认识到需要作出国际努力,确保不以基因为由产生歧视,并且各国在进行国际合作时应努力协助发展中国家建立参与产生和分享对于人类遗传数据的科学知识和专门技能的能力,同时充分尊重一切人权;
9. 决定继续根据国际公法和国际人权法审议遗传隐私和不歧视问题对社会生活的道德、法律、医学、就业、保险和其他方面产生的各种影响;
10.请秘书长提请所有国家政府、有关国际组织和职司委员会注意本决议,收集根据本决议提交的意见和其他有关资料,并向理事会2007年实质性会议提出报告。
2004年7月21日
第46次全体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