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理事会,
业已断定北朝鲜部队对大韩民国之武装攻击构成对和平之破坏,
业已建议联合国会员国给予大韩民国以击退武装攻击及恢复该区内国际和平与安全所需之援助。
一.欢迎联合国会员国政府与人民对理事会一九五〇年六月二十五日及二十七日决议案八十二(一九五〇)及八十叁(一九五〇)所给予之迅速与有力支持,以协助大韩民国抵御武装攻击,从而恢复该区内之国际和平与安全;
二.察悉联合国会员国已将其愿提供大韩民国之协助通知联合国;
叁.建议所有遵照上述安全理事会决议案提供军队及其他援助之会员国将此项部队及其他援助置于美利坚合众国主持之联合司令部指挥之下;
四.请美国指派此项部队之司令;
五.授权联合司令部斟酌情形于对北朝鲜军队作战时将联合国旗帜与各参战国旗帜同时使用;
六.请美国将联合司令部所采行动斟酌向安全理事会具报。
第四七六次会议以七票对零通过,弃权
者叁(埃及、印度、南斯拉夫)。1
注1:一理事国(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邦)缺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