缅北禁地

 

主题:和平与安全

加深和巩固国际缓和宣言

通过日期 联合国大会第一〇六次全体会议1977年12月19日通过

原始文本 查看

 

  联合国会员国,

  重申全力奉行《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决心确保所有人民都想有和平正义环境中生活繁荣的条件,

  回顾一九七〇年十月二十四日的《对于各国按照《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和合作的国际法则宣言》1,一九七〇年十二月十六日的《加强国际安全宣言》2以及一九六〇年十二月十四日的《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3和一九七四年十二月十四日的《侵略定义》4

  认识到为了切实解决国际问题,国与国之间必须日趋和睦,并加强合作,

  切望创造条件,是所有国家都能在不受强迫,威胁或使用武力的恐惧的情况下,将其所有资源用于改善各自人民的生活条件,

  满意地注意到近年来对紧张局势的缓和日益关注和渴望,

  深信迫切需要进一步作出努力,使这种趋势扩及全世界所有区域,并促请国际未决问题通过国与国之间的呃参与和合作的和平手段加以解决,

  认识到国家或国家集团之间对抗和争夺政策的继续,与国际紧张局势的缓和是不相容的,

  重申世界所有地区的和平和安全不可分割,国与国之间日益互相依存,因此,切望为消除一切紧张局势和不和的根源作出努力,

  深信建立互信的措施有助于国际紧张局势的缓和,

  又深信军备管制和裁军谈判特别是和领域谈判的进展,和战争威胁的消除,对继续缓和紧张局势和进一步发展国与国之间的友好关系,至为重要,

  深信在各国间建立正义平等的经济关系是达成真正持久和平和国际和谐的重要条件,

  又深信需要消除一切形式的侵略、外国占领和对别国内政的干涉,确保对人权的尊重,并通过自决权的自由行使来消除殖民主义、铲除种族主义、种族隔离和其他形式的不正义,

  因此,一切国家在和平的最高利益与人类前途的需要的指导下,继续努力朝向紧张局势的进一步缓和,促成彼此的友好关系、加深和扩大缓和,并为此目的,

  宣布决心:

  1. 坚决遵守和促进执行《联合国宪章》的规定和各项获得普遍接受、旨在加强世界和平和安全及发展国与国之间的友好关系的原则和宣言,并履行为实现这些目标而缔订的多边条约和协定的义务;

  2. 考虑在双边和多边军备管制谈判论坛上采取新的有意义的步骤,以便早日达成停止军备竞赛,特别是核军备竞赛,落实裁军、特别是核裁军措施等目标,而以实现严格有效国际监督下的全面彻底裁军为其最后目标;

  3. 促进国际未决问题的和平迅速解决,努力消除国际紧张局势的原因和影响,使所有国家之间的关系可以朝着合作和友好的方向发展,以便防止足以危害国际和平安全的局势的再次发生;

  4. 加强本组织创造和平和维持和平的能力,以加强联合国作为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基本工作的作用;

  5. 不威胁或使用武力,在与别国的关系中遵守下列原则:主权平等,领土完整,国际边界不可侵犯,不容许以武力取得并占领他国领土,严格以和平手段解决争端,包括边界争端,不干涉他国内政,尊重人权,尊重一切国家自由选择其社会、政治和经济制度的权利,以及按照联合国宪章以各自认为最符合其人民的利益的方式发展其对外关系的权利;

  6. 确保受殖民和外国统治的人民自由行使其自决权,并促使由于种族压迫特别是因为种族隔离而不能行使其不可剥夺权利的人民的多数统治;

  7. 根据大会第六届和第七届特别会议协商一致通过的对于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决议,5努力建立和发展国与国之间的正义和均衡的经济关系,并力求缩小发达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差距;

  8. 鼓励和促进根据《世界人权宣言》和其他有关国际条约和文件,包括对于人权的国际公约,6尊重每一个人的人权和基本自由;

  9. 促进和推进人民与人民之间个别和集体的文化交流、较自由的移动和接触,以增强互相了解和互信;

  10. 进一步按照《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及原则,发展国与国之间的关系与合作,遵守上述各项源自《宪章》的原则,并确认《宣言》的任何规定都不能改变或减损各国根据国际法原则和《宪章》原则已对其他国家所承担的义务。

注:

  1 第2625(齿齿痴)号决议,附件。

  2 第2734(齿齿痴)号决议。

  3 第1514(齿痴)号决议。

  4 第3314(齿齿滨齿)号决议,附件。

  5 第3201(厂-痴滨),3203(厂-痴滨)和3362(厂-痴滨滨)号决议。

  6 第2222(齿齿滨)决议,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