绝不允许酷刑实施者逍遥法外,应废除或修正助长酷刑的制度。
安东尼奥·古特雷斯
酷刑:一项危害人类罪
酷刑是国际法规定的一种罪行。所有有关文书均规定,酷刑受到绝对禁止,并且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为酷刑辩护。禁止酷刑是广为接受的国际法规定。每个国家都必须遵守这个规定,即使它们尚未批准禁止酷刑的具体条约。有计划或广泛施加酷刑的做法构成危害人类罪。
联合国从一开始就谴责酷刑,认为酷刑是人类对同胞做出的最恶劣的行为之一。
联合国大会于1997年12月通过,宣布6月26日为联合国支持酷刑受害者国际日,旨在彻底根除酷刑,并使《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发挥作用。
纪念支持酷刑受害者国际日提供了一个契机,呼吁包括联合国会员国、民间社会和世界各地人士在内的所有利益攸关方团结起来,支持全球数十万经历过酷刑的人和今天仍遭受酷刑的人。
酷刑没有任何借口
酷刑旨在摧毁受害者的人格,否定人的固有尊严。尽管国际法绝对禁止酷刑,但世界各地仍有酷刑发生。
联合国酷刑问题特别报告员爱丽丝?吉尔?爱德华兹 (Alice Jill Edwards) 指出:“全世界使用酷刑的情况正在增加。部分原因是(......)自1945年以来,世界上发生了更多的战争。红十字国际委员会表示,目前正在发生的武装冲突有100场。令人遗憾的是,随着武装冲突的发生,酷刑和其他形式的不人道待遇也有所抬头。”
虽然维护国家安全和边界经常被引作使用酷刑和其他形式的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的借口,但酷刑的深远影响往往超越针对个体的行为,可能通过世代传播导致暴力循环。
爱德华兹强调:“我认为酷刑绝不是自然发生的,因为我坚信纪律严明的部队不会实施酷刑。我坚信,世界上有许许多多的军队了解战争法的条款。他们深知酷刑在任何情况下都是绝对禁止的。酷刑没有任何借口。”
通过康复服务来治疗
要让酷刑受害者康复,需要及时和专业的方案。世界各地的康复中心和机构的工作,已经证明受害者可以实现从恐惧到痊愈的转变。该基金设立于1981年,其宗旨是支持酷刑受害者及其家庭成员。该基金用于资助向酷刑受害者及其家庭成员提供法律、社会、人道主义、心理和医疗服务的民间社会组织。受益者包括人权维护者、被剥夺自由者、儿童和青少年、难民和移民、强迫失踪受害者、土着人民、性暴力和性别暴力受害者、男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者和间性者等。联合国援助酷刑受害者自愿基金接受。
由日内瓦的管理,通过以受害者为中心的独特援助模式,为酷刑受害者及其家庭提供资助。
该基金设立于1981年,其宗旨是支持酷刑受害者及其家庭成员。该基金用于资助向酷刑受害者及其家庭成员提供法律、社会、人道主义、心理和医疗服务的民间社会组织。受益者包括人权维护者、被剥夺自由者、儿童和青少年、难民和移民、强迫失踪受害者、土着人民、性暴力和性别暴力受害者、男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者和间性者等。联合国援助酷刑受害者自愿基金接受。
想了解康复服务如何帮助酷刑幸存者康复,请观看联合国援助酷刑受害者自愿基金宣传片,其中包括对受援组织、幸存者和受托人的采访。
为什么将6月26日设为支持酷刑受害者国际日?
6月26日是联合国支持酷刑受害者国际日。1987年的这一天,联合国《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生效,成为打击酷刑的主要工具之一。截至目前,公约已有。
什么行为构成酷刑?
“‘酷刑’是指为了向某人或第叁者取得情报或供状,为了他或第叁者所作或涉嫌的行为对他加以处罚,或为了恐吓或威胁他或第叁者,或为了基于任何一种歧视的任何理由,蓄意使某人在肉体或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痛苦的任何行为,而这种疼痛或痛苦是由公职人员或以官方身份行使职权的其他人所造成或在其唆使、同意或默许下造成的。纯因法律制裁而引起或法律制裁所固有或附带的疼痛或痛苦不包括在内。”—《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1984年,第一部分第1条)。
法律标准和文书
1948年,在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中,国际社会谴责酷刑及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1975年,大会响应非政府组织的积极活动,通过了《保护人人不受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宣言》。
1980年代和1990年代,国际社会在制订法律标准和文书以及实施禁止酷刑方面取得了进展。大会于1981年设立了联合国援助酷刑受害者自愿基金,为援助酷刑受害者及其家庭的组织提供资助。
联合国大会1984年通过了《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该公约于1987年生效。由独立专家组成的禁止酷刑委员会监督公约在各缔约国的实施情况。
1985年,人权委员会任命了首任,由独立专家担任,负责报告世界各国实施酷刑的情况。
2002年通过了(《议定书》),该议定书旨在建立一个由独立国际机构和国家机构对拘留场所进行定期查访的制度,防范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议定书》还要求各国建立独立的来审查被拘留者的待遇情况,向政府当局提出建议以加强防范酷刑方面的保护,并对现有或拟议的立法提出意见。负责监督各缔约国遵守《议定书》的情况。迄今为止,《议定书》已有94个。
联合国反复强调非政府组织在打击酷刑方面的重要作用。除了为推动联合国制订文书和建立监督机制而进行游说之外,非政府组织还为文书和机制的实施做出了可贵的贡献。包括酷刑问题特别报告员和在内的独立专家,以及禁止酷刑委员会等条约监督机构,都高度依赖非政府组织和个人提供信息。
视频
上世纪70年代到80年代,许多拉丁美洲国家政府发动了针对本国人民的战争。它们肆意强迫失踪、实施酷刑和杀戮。这一时期,联合国人权事务方面的负责人站了出来。各国政府第一次要为自己的行为而受到追究,并成为惯例。2005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号决议,确定违反国际法行为受害人拥有获得补偿的权利。人们称这些原则为“范博芬原则”。
文件
法律文书
-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 《世界人权宣言》
- 《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公约》
- 《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 《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
- 《保护人人不受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宣言》
- 《执法人员行为守则》
- 《执法人员使用武力和火器的基本原则》
- 《对于医务人员、特别是医生在保护被监禁和拘留的人不受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方面的任务的医疗道德原则》
- 《保护所有遭受任何形式拘留或监禁的人的原则》
- 《囚犯待遇基本原则》
-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 《儿童权利公约》&苍产蝉辫;(见第19条和第37条)
- 第一项《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
相关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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