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律文书
国际社会从1963年以来已制定了19份制止恐怖行为的国际法律文书。这些文书是在联合国和国际原子能机构(原子能机构)的主持下制定的,并向所有会员国开放供其参加。
下面概述了19份国际法律文书及对于对付恐怖主义的补充修订。(点击标题查阅文件全文)
对于民用航空的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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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适用于影响空中安全的各种行为;
- 授权航空器机长必要时对他或她有理由认为犯下或将要犯下此类行径的任何人采取包括控制在内的合理措施,以保护航空器安全;以及
- 要求缔约国拘押犯罪者,恢复合法机长对航空器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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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定飞行中航空器内任何人“使用暴力或暴力威胁或任何其他形式恐吓非法劫持或控制该航空器行为”或此种企图为犯罪;
- 要求《公约》各缔约方把劫持行为定为可受“严重刑罚 ”处罚的行为;
- 要求拘押罪犯的缔约方引渡罪犯或对案件进行起诉;以及
- 要求各缔约方在依本《公约》提起刑事诉讼方面互相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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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定任何人如果故意非法实施下述行为即为犯罪:对飞行中航空器内的人实施暴力行为,如该行为可能危及该航空器的安全;在航空器中放置爆炸装置;企图犯此种罪行;或成为实施或企图犯此种罪行的人的共犯;
- 要求《公约》缔约方将此种罪行定为可受“严重刑罚”处罚的行为;以及
- 要求拘押罪犯的缔约方引渡罪犯或对案件进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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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蒙特利尔公约》的规定,使之包括服务国际民用航空的机场内的恐怖主义行为。
- 规定利用民用航空器作为武器造成死亡、人身伤害或破坏的行为属犯罪;
- 规定利用民用航空器释放生物武器、化学武器和核武器或类似物质造成死亡、人身伤害或破坏的行为,或使用此类物质攻击民用航空器的行为属犯罪;
- 规定非法运输生物武器、化学武器和核武器或特定相关材料的行为属犯罪;
- 对空中航行设施的网络攻击构成犯罪;
- 当情况显示做出的威胁可信时,威胁实施犯罪行为本身可构成犯罪;
- 共谋实施犯罪行为或等效行为应受到处罚。
- 补充《对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扩大其范围以涵盖不同形式的劫持航空器行为,包括通过现代技术手段;
- 纳入《北京公约》中对于威胁或共谋实施犯罪的条款。
2014年《对于修订&濒迟;对于在航空器内的犯罪和某些其他行为的公约&驳迟;的议定书》
对于保护国际工作人员的文书
1973年《对于防止和惩处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包括外交代表的罪行的公约》
- 把“受国际保护人员”定义为当他/她在外国境内时,有权受特殊保护的国家元首、外交部长、国家或国际组织的代表或官员及他/她的随行家属;以及
- 要求各缔约方把下述行为定为刑事犯罪:国际谋杀、劫持或对受国际保护人员或其自由的其他攻击、对此类人员官方房舍、私人住所或交通工具的暴力攻击、威胁或企图进行此类攻击,以及“参与任何这类攻击为从犯”,并使这些罪行“受到适当处罚,这种处罚应考虑到罪行的严重性 ”。
对于劫持人质的文书
- 规定“任何人如劫持或扣押并以杀死、伤害或继续扣押另一个人为威胁,以强迫第叁方,即某个国家、某个国际政府间组织、某个自然人或法人或某一群人,做或不做某种行为,作为释放人质的明示或暗示条件,即为犯本公约意义范围内的劫持人质罪行。”
对于核材料的文书
1980年《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
- 把实施下列行为定为犯罪:非法持有、使用、转让或窃取核材料,以及威胁使用核材料,造成死亡、重伤或实质性财产损害。
- 使《公约》对缔约国具备法律约束力,以保护国内使用、储存和运输的用于和平目的的核设施和材料;以及
- 规定各缔约国应在快速检测方面扩大合作,以便定位和追回被盗或走私的核材料,减轻任何辐射后果或破坏行为,防止和打击相关犯罪行为。
对于海上航行的公约
- 建立类似于国际航空制度的、适用于危及国际海上航行安全行为的法律制度;以及
- 将犯有以下行为的任何人员定为罪犯:以武力、威胁或恐吓方式非法和蓄意劫持或控制船只;对船上人员实施暴力行为,如该行为可能危及船只航行安全;在船上放置破坏性装置或物质;以及危及船只安全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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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将船舶用作助长恐怖主义行为的设备属犯罪;
- 在船上运输各种材料且明知它们打算用于造成或威胁造成死亡或重伤或损害,以助长恐怖主义行为属犯罪;
- 在船上运输人员并明知其犯有恐怖主义行为属犯罪;以及
- 对于据认为犯有公约所规定罪行的船舶,实施登船管理程序。
- 建立类似于国际航空防范制度的、适用于危及大陆架固定平台行为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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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使对《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进行的修改适用于大陆架固定平台。
对于爆炸材料的文书
- 旨在对使用未加识别剂和无法侦测的可塑炸药行为进行管制和限制;
- 缔约方有义务在其各自领土确保有效管制“未加识别剂的”可塑炸药,即不含本条约《技术性附件》所述侦测剂的可塑炸药;
- 除其他外,各缔约方必须采取必要有效措施,禁止和防止制造未加识别剂的可塑炸药;防止未加识别剂的可塑炸药进出其领土;对拥有和转让本《公约》生效前制造或进口的未加识别剂的炸药实施严格和有效的管制;确保叁年内将除军方或警方所有的一切此类未加识别剂的炸药库存被销毁、使用、添加识别剂或使之永远失效;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十五年内将军方或警方所有的一切此类未加识别剂的炸药销毁、使用、添加识别剂或使之永远失效;以及确保尽快销毁本《公约》对该国生效之日后制造的任何未加识别剂的炸药。
对于恐怖主义爆炸的文书
1997年《制止恐怖主义爆炸事件的国际公约》
- 建立适用于非法和故意在定义规定的各种公用场所、或是向或针对此公用场所使用爆炸性或其他致死装置、故意致人死亡或重伤、或故意对公用场所造成重大损坏行为的普遍管辖制度。
对于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文书
1999年《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
- 要求各方采取步骤,防止和制止为恐怖主义分子筹集经费,无论这种经费是直接还是间接通过声称具有慈善、社会或文化目的或者也从事贩运毒品和军火走私等违法活动的团伙提供;
- 要求各国务必追究资助恐怖主义者对此类行为的刑事、民事或行政责任;
- 规定查明、冻结或扣押恐怖主义活动拨款,并在逐案基础上同其他国家分享没收的资金。不得再以银行保密为由拒绝合作。
对于核恐怖主义的文书
2005年《制止核恐怖主义行为国际公约》
- 涵盖范围广泛的行为和可能的目标,包括核电厂和核反应堆;
- 涵盖威胁和企图犯下此类罪行或参与此类活动,作为共犯;
- 规定要么引渡或起诉罪犯;
- 鼓励各国通过信息共享和刑事调查和引渡程序方面的相互协助,合作防止恐怖袭击;以及
- 应对危机状况(协助各国解决这种情况)和危机后状况(通过国际原子能机构(原子能机构),确保核材料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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