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联合国大会于1948年12月10日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是吸取了第二次世界大战经验教训的产物。随着战争的结束和联合国的创立,国际社会矢志决不允许类似二战冲突的种种暴行再次发生。世界各国领袖决定,为《联合国宪章》添加一个路线图,以保障世界各地每个人的权利。他们所考虑的这份文件,在1946年大会第一届会议得到讨论,后来成为《世界人权宣言》。
大会对《基本人权及自由宣言》草案进行了审议,并将其转交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发交人权委员会……在拟定国际人权法案的时候审议。”人权委员会在1947年初第一届会议上授权委员会成员拟定名为“一个国际人权法案的初稿”。后来这工作由一个正式的起草委员会接办。起草委员会的成员是考虑到地域分布而选出的八个国家的委员会代表。
人权委员会由来自不同政治、文化、宗教背景的18个成员组成。美国总统弗兰克林·罗斯福的遗孀罗斯福夫人是《世界人权宣言》起草委员会主席。与罗斯福夫人一起工作的人包括:法国的勒内·卡森,他起草了《宣言》的初稿;黎巴嫩的查尔斯·马利克(委员会报告员);中国的张彭春(副主席);加拿大的约翰·汉弗莱(联合国人权司主任),他起草了《宣言》的蓝本。罗斯福夫人是推动使《宣言》获得通过的动力。
委员会于1947年举行了首次会议。罗斯福夫人在其回忆录中写道:
张博士是一位多元主义者,他动人地解释自己的主张:最后的真理不止一种。他指出,《宣言》应当兼顾西方思想以外的其他思想,汉弗莱博士必须采取综合性的方针。虽然他的这番话是在说汉弗莱博士,但实际上却是针对马利克博士的。马利克博士立刻顶他,颇为冗长地阐述汤玛士·阿基那(Thomas Aquinas)的哲学。汉弗莱博士也热烈加入讨论。我记得张博士有一次提示说,秘书处不妨花几个月工夫研究一下孔子的主要学说。”
卡森的定稿被提交给正在日内瓦开会的人权委员会。委员会把宣言稿送给所有会员国征求意见,这个稿子通称日内瓦稿。
有50多个会员国在最后定稿中参加了意见,于是在1948年9月提出了《宣言》的一稿。1948年12月10日,在巴黎开会的大会以第217 A(III)号决议通过了《世界人权宣言》。八个国家弃权,但是没有一个国家反对。起草小组委员会的智利埃尔南·桑塔·克鲁斯写道:
我清楚感觉到,我正在参加一个真正重大历史性的会议,在会上我们对人的崇高价值获得共识,这个价值不是来自一个世界强权的决定,而是来源于我们存在这个事实—这产生了生活免于困乏和免于迫害的不可剥夺权利,以及充分发展个人人格的不可剥夺权利。在大会堂里,……有一种所有各种思想的人真诚团结和同胞感的气氛,我再也没有在任何国际场合看到这样的气氛。”
《世界人权宣言》全文在不到两年内编定。在世界分裂为东西阵营的彼时,人们就《宣言》的要旨达成一致,确实是一件丰功伟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