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提出上诉到判决

I. 书状阶段

Chart of appeals process, which begins with pleading phase.
  上诉程序自工作人员或行政当局(“上诉人”)提出上诉时开始。书记官处收到上诉后会分配一个案件编号。答辩人可选择就同一权利主张提出交互上诉,在这种情况下,上诉人可就交互上诉作出答复。作出答辩的当事方(“答辩人”)可就上诉作出答复。上诉和答复被称为“书状”,当事方在其中“诉辩”各自的论点。希望补充或修改其书状的当事方必须提出一项动议,请求提交补充书状。

  在整个书状阶段可以提出以下动议:在提出上诉和(或)作出答复前可提出延长、中止或放弃时限的动议,还可用此类动议要求延长法庭设定的其他提交时限;在任何时候,包括在提出上诉前,可提出采取临时措施的动议;当事方提出上诉之后的任何时候,非当事方可以提出动议。但是,撤回上诉的动议只能在排定的审案开庭日之前提出。



II. 判决阶段

Chart of appeals process, which continues with the judgment phase.
  在判决阶段,会将案件分配到一个开庭期,由叁名法官组成分庭审理。当事方相应地收到通知。当事方可提出动议,以利益冲突为由请求庭长让法官回避。上诉法庭在开庭期间可决定举行口头听讯。各分庭审议分配给他们的案件。此后,上诉法庭口头宣布判决结果。书记官处随后将判决录入正式登记册,送交当事方,并在上诉法庭网站上发布。

  如果上诉人希望撤回上诉,可提出撤回上诉的动议;但这种动议必须在排定审理案件的开庭期起始日之前提出。

  在整个判决阶段可提出以下动议或申请:延长、中止或放弃时限的动议;采取临时措施的动议;法庭之友或参加诉讼申请;回避动议。



III. 判决后阶段

Chart of appeals process, which continues with the post judgment phase.
  在判决作出后,可采取的行动非常有限。上诉法庭的判决为最终判决,对当事方具有约束力。在判决作出后,各当事方可提出更正、修订或解释判决的申请。如果判决中要求采取的行动没有发生,当事方也可提出执行判决申请。如果当事方提出了任何上述申请,诉讼对方有机会对申请内容进行评论。上诉法庭将发布处理申请的判决。


1. 案件编号

  在收到首次呈件后,无论是动议、上诉或其他类型的申请,书记官处都会将呈件立案,并分配案件编号。其后当事方提交的所有材料和上诉法庭作出的命令和判决都将归入该案件编号下的案件档案。

Photo of 缅北禁地Secretariat building.
纽约联合国秘书处大楼。联合国图片/惭叠

2. 备审案件目录

  案件当事方提交的材料完备(书状阶段结束)后,该案件随即列入准备由上诉法庭裁判的备审案件目录。

3. 指派法官(上诉法庭分庭)

  庭长将案件分配给由叁名法官组成的分庭裁判。在有些情况下,庭长将指派所有法官(全体法官)审理一个案件。

4. 开庭

  上诉法庭通常每年春季、夏季和冬季共开庭叁次,在纽约、内罗毕或日内瓦(有时在其他地点)开庭。

5. 给当事方的信

  当案件所在的开庭期起始日确定后,书记官长会将日期通知案件的各当事方。书记官长还将通知各当事方被指派审理案件的分庭法官构成情况。

6. 口头听讯

  就口头听讯申请所作的裁决通常在开庭前向各当事方传达。如果口头听讯有助于迅速、公正了结案件,负责审案的法官分庭可应当事方的书面申请或自行决定举行口头听讯。口述程序应公开举行,除非审案法官自行决定或应任一当事方的请求决定,由于情况特殊,需要非公开举行口述程序。口头听讯可通过电子手段进行。在参加或出席上诉法庭诉讼前,请参阅法庭礼仪 PDF文件

7. 审议

  在排定的开庭期间,处理上诉案件的上诉法庭分庭进行非公开审议,就案件作出决定并起草判决书。

8. 公开宣判案件结果

  在每个开庭期结束时,法官口头宣判该期间审议的案件结果,配有联合国各种语文的同声传译。公开宣判允许公众出席,并在上直播。

9. 网上张贴结果

  口头宣判后,案件的结果暂时在上诉法庭网站上公布(仅供参考),随后会发布判决书。

10. 发布判决书

  公开宣判大约六至八周之后,发布判决书并由书记官长正式录入登记册。判决书发布后,由书记官长将副本送交各当事方,并在本网站上公布。

可能的判决结果

  按照《联合国上诉法庭规约》第九条,上诉法庭可下令采取下列所有或任何步骤:

  • 撤销有争议的行政决定;
  • 具体履约;
  • 经济赔偿;
  • 将案件发回其判决、命令或决定遭到上诉的初审机构或直接发回行政当局或技术机构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