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的最大成就之一是制定了一套由公约、条约和标准组成的国际法,极大地推动经济和社会发展、促进国际和平与安全。联合国制定的许多条约构成了规范国家间关系的法律基础。虽然联合国在这方面的工作并不总是受到关注,却影响着全球民众的日常生活。
《联合国宪章》明确要求联合国通过仲裁或司法解决等和平方法协助解决国际争端(第叁十叁条),并提倡国际法的逐渐发展与编纂(第十叁条)。
多年来,超过已。许多其他条约则交存政府或其他实体。这些条约涵盖了人权、裁军和环保等众多议题。
大会是通过多边条约的论坛
由联合国各会员国的代表组成,是国际法相关事务的主要审议机构。许多多边条约先由大会通过,随后开放供签署和批准。就实质性法律问题提供建议从而协助大会开展工作。该委员会也由联合国各会员国的代表组成。
历史上大会通过的一系列多边条约包括:
联合国的法律工作在很多领域发挥了开拓性作用,解决了国际性问题。联合国率先争取在保护环境、监管移徙工人问题、遏制贩毒以及打击恐怖主义领域提供法律框架。随着国际法在人权和国际人权法等日益广泛的领域发挥更关键的作用,联合国的法律工作一直持续至今。
为了鼓励会员国签署与这些条约有关的公约或交存具有约束力的文书,联合国举办一次特别条约活动。侧重于促进广泛参与多边环境协定,建设更健康的地球。
国际法的发展与编纂
由大会于1947年成立,旨在促进国际法的逐渐发展及编纂。国际法委员会由34名委员组成,共同代表世界主要法系,所有委员以专家的个人身份,而不是作为各自国家政府的代表任职。委员们从事与国家间关系规则有关的众多事务,并经常根据具体事务,咨询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国际法院和联合国专门机构。国际法委员会主要参与国际法的起草工作。
国际法委员会研究的专题有些是自行决定的,有些则由大会提交。国际法委员会完成一个专题后,大会会召集全权代表国际会议,将草案纳入公约。公约随后向各国开放以便缔约,各国成为缔约国即意味着正式同意受公约条款的约束。有些公约构成了规范国家间关系的法律基础,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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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人道法
国际人道法囊括了规范作战手段和方法的原则和规则,并对平民、伤病战斗人员以及战俘进行人道主义保护。其主要的文书包括以及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于1977年主持缔结的两项附加议定书。
联合国在推进国际人道法方面发挥了领导作用。安理会日益强化参与保护遭受武装冲突的平民、提倡人权和。
司法解决争端
国际法院
负责解决争端的主要联合国机构是1946年成立的,又称“世界法院”。自成立以来,国际法院共审议超过190个,做出了大量的判决,并应联合国组织的要求出具咨询意见。大部分案件由全体合议庭审理,不过也有一些案件被移交特设分庭。
国际法院通过判决处理了涉及经济权利、通过权、不使用武力、不干涉别国内政、外交关系、劫持人质、庇护权和国籍的国际争端。各国将此类争端提交国际法院审理,希望国际法院能依法公正地处理国家间的分歧。通过和平解决陆地边界、海洋边界和领土主权等问题,国际法院经常帮助避免争端升级。
国际刑事司法
国际社会长期以来一直渴望建立一个常设国际法院,审判最严重的国际罪行。20世纪,国际社会就灭绝种族罪、危害人类罪和战争罪的定义达成共识。
法庭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纽伦堡和东京法庭审理了第二次世界大战中犯下的战争罪、危害和平罪和危害人类罪。
特设法庭和联合国协助的法庭为打击有罪不罚现象和促进追究最重罪作出了贡献。20世纪90年代,冷战结束后,成立了(1993-2017年)和(1994-2015年),以审判在特定时期和特定冲突中犯下的罪行。这也适用于由有关国家设立、但得到联合国大力支持的叁个法庭:(2002-2013年)、(2006-2022年)和黎巴嫩问题特别法庭(2007-2023年)。这些法庭并非永远设立,一旦审理完所有案件,它们就不复存在。除黎巴嫩问题特别法庭于2023年12月31日完成工作外,其余法庭目前处于余留事项处理模式——在完成任务后履行基本职能。前南问题国际法庭和卢旺达刑庭的余留职能由余留机制履行。
国际刑事法院
1948年《灭绝种族罪公约》通过后,联合国首次考虑成立起诉危害人类罪的常设国际法院。多年来,由于存在分歧,这一问题并未取得进展。1992年,大会委任国际法委员会拟定此等法院的规约草案。发生在柬埔寨、前南斯拉夫和卢旺达的屠杀让这一需求变得更为迫切。
有权起诉犯下灭绝种族罪、战争罪、危害人类罪的个人。等到对侵略罪的定义达成一致后,国际刑事法院还将对侵略罪拥有管辖权。国际刑事法院在法律和职能上都独立于联合国,也不属于联合国系统。
联合国和国际刑事法院的合作受议定的《联合国和国际刑事法院间关系协定》管辖。安理会可以向国际刑事法院提起诉讼,并可以将原本不受国际刑事法院管辖的局势移交国际刑事法院。国际刑事法院由18名法官组成,由成员国选出,除非法官需留任处理进行中的诉讼或上诉,其任期限制在九年内。法庭法官中不得有二人为同一国家的国民。